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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側記,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8.12.19 19:00~21:00
引言人:劉家榮律師
與會者:劉家榮律師、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鄭凱鴻律師
《指認程序辯護策略與困境》
劉家榮律師:
今天是針對指認的部份跟大家討論,首先我們來看一個大概民國95年一個很誇張的指認情形之案例,大家看一下這是我們目前的指認。
(播放影片)
等一下即將進入指認的情形,這是當年的很少的真人列隊指認。大家不難看到有一個只有他有手銬、穿囚服人,其他的人還可以互相對談。
他們現在換人,換排然後移動。要做第二次指認增加正確性的時候,指認人本身那樣從頭到尾都站在那個地方看你挪到另一個位子,如此慢慢移過去他們換了一個牌子這樣就叫做指認實在是相當可笑。
我們來看另外一個被害人,當年的被害人有兩組,剛剛是一個女大學生,這個是一個國中生整個換位的過程完全都看到了。 所以就這個過程大家不難看得出來這個根本不是在做刑事案件的指認跟偵辦,這個在演戲,但是法官接受了這樣的演戲然後也接受這樣子具有證據能力的情況。
在這個地方給大家看一下被指認人的長相、外觀跟其他人的長相、外觀是不是有顯著地不同。就光長相的部份,膚色、高度、高矮、胖瘦有沒有禿頭這都是非常誇張的,另外穿著已經很離譜了啦,只有被告身穿囚服。
連這個編號2號的人還可以去罵1號說「就是你,你不要來這一套」,那這個指認人就在外面從頭到尾她沒有變過用手比1這個數字。這就是當年的指認,比照片指認還要不如的真人指認,他們要重複做第二次的指認的時候就是這樣子移動,然後指認人從頭到尾都在外面看,這樣指認有意義嗎?這個真的是在演戲不是在指認。時間的關係我們先看到這邊就好喔。
我們的指認種類目前來講大概就這兩種,「真人列隊指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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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側記,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8.12.14 09:30~11:3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 莊巧玲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黃柏彰律師、林玥彣律師、吳紫妍律師、江沁澤律師、溫嘉玲律師、李龍生律師、羅健瑋律師、王羽丞律師、江佩珊律師、李玟旬律師、Thomas Wang、蘇凱平老師
主題二: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
(本次蘇凱平老師之發言應老師要求不列入紀錄,老師所提及相關資訊,已發表於:
「數位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性質與應用──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裁判時報93期,2020年3月。 「論數位證據之原件、複製品與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等8則刑事法院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11期,2021年4月。
再請各位參酌)
莊巧玲律師:
這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有趣的圖片,他的意思就是說隨著科技的進步雖然我們的生活型態會有一些科技感,會有一些改變,可是人的基本行為模式好像還是差不多。以前的人是這看著報等馬車,現在在等車的時候你會滑手機。同樣的,我們犯罪的態樣跟犯罪你所存留、所要調查的證據,可能就會有一些不一樣。
這個是我在辦理就是相關案件的時候會遇到的一些問題,有一些利用網路或者是電腦的犯罪那這個就更不用說了,可能要去調幾個大資料庫或者是他的IP,怎麼樣去追索等,這個太專業了。我要討論的是有一些傳統的犯罪因為科技的產生使得我們在調查中也必須要去面對的問題,例如說網路的誹謗,可是當出現網路的情形,誹謗的蒐證會不一樣;或是在一個證交法的案件裏面,其中在討論某一個人他有沒有去參加這個會議,檢察官證明的方式就是去該公司查扣了一批電腦,在這個電腦裏面有很多的檔案總管,用檔案建立的時間點來主張說跟你所述的時間點一樣可見你有去參加這個會議。那個案件有
一個共同被告的律師提出來說,檔案總管上面的建立時間是可以調整的,而且可以以不鑿痕跡的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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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側記,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8.12.14 09:30~11:3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 莊巧玲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黃柏彰律師、林玥彣律師、吳紫妍律師、江沁澤律師、溫嘉玲律師、李龍生律師、羅健瑋律師、王羽丞律師、江佩珊律師、李玟旬律師、Thomas Wang、蘇凱平老師
主題一:『你的證人我來傳?』-傳喚敵性證人的審檢辯角力
陳奕廷律師:
會挑這個主題是因為我自己的事務在這半年內一再遇到同樣的問題,在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就檢察官就起訴卷上面所引的證人檢察官不願意傳喚。檢察官認為說他已經做筆錄了,而且筆錄在偵查中已經具結,所以他就不願意再傳訊,並要求如果要傳的話就由辯方來傳,辯方自然會強力的反彈,反彈最主要理由是在於說,第一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我沒看到你舉證;第二個,如果由辯方做主詰問似乎不太符合交互詰問的法理,因為對我來說檢察官的證人是敵性證人,辯方要怎麼樣用開放式問題去詰問,可能出現傳這個人來搬石頭砸自己腳,這不利於辯方案件的進行。這部分辯護人就會跟檢察官有第一次的衝突,但是法官目前看起來好像都比較站在檢察官這一邊,所以導致辯護人在進行案件攻防的時候會一開始就處於下風的狀態。這個情形我在北三院都遇到了。我另外一位學弟他更慘,他就在北院遇到一個主任檢察官,也是一樣的情況,主任檢察官跟他在準備程序庭上面就這個問題就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大概辯了40分鐘左右,法官基本上比較站在檢察官那一邊,後來法官請雙方對這個證據補資料進來。結果沒有想到的是,原本都以為檢察官不會補東西,大家也都知道檢察官不太會去特別補東西,但檢察官特別寫了整整4頁的補充理由書進來講這個爭點。我覺得這個爭點開始有一點白熱化的趨勢,雖然各位道長執業的時候可能都有遇到,可是似乎沒有把它當成一個隱性的爭點,在準備程序庭裏面帶過去之後著就接受它的結果,現在似乎開始有些人會去做爭執。因為遇到相關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拿來跟大家分享,所以我今天就做了一個power point跟大家做一下說明。 我們今天要講的是傳喚敵性證人的問題,這個敵性指的是站在我們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看。今天是審檢辯角力,這是檢察官的友性證人,相較之下就是對被告比較不利的,這邊我們先預設一個立場,假設我們現在要打的無罪答辯,檢察官要推出一個證人,這個證人基本上是對於我們的答辯是有害的,正常來講檢察官應該會把這個人呈現到法庭上面來,為什麼?因為檢察官要透過這個證人的口來向法官說明檢方的立場,所以正常來講應該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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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側記,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8.10.19 09:30~11:30 引言人:沈元楷律師、陳明律師 與會者:陳明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冠維律師、李奇律師、林煜騰律師、黃柏彰律師、黃上上律師、陳宥竹律師、梁巧玲律師、梁丹妮律師、江沁澤律師、史崇瑜律師、游子毅律師、湯詠煊律師、嚴心吟律師、周弘洛律師、鍾依庭律師、蕭洛森律師、陳志寧律師、江鎬佑律師、陳奕廷律師
主題二:性侵害案件証據法則的特殊性
陳明律師:
感謝大家在這麼珍貴的周末能夠撥冗來聆聽。首先讓大家看一下這一個統計表,這是從2005到2006年性侵害事件的通報案件數,這是通報而已,可以看到說約從2008年之後每年都不會少於1萬件,要個別說明是其實犯罪的黑數,也就實際上有發生但沒有通報的我認為有一定是倍數以上,從律師的角度其實可以看到很多的案源。
接著是性侵案件的定罪率,這個是法務部所做的統計數字,我是有一點點懷疑說一般案件定罪率有這麼高嗎?就是介於95到96之間,有那麼高嗎?沒關係我們就主要在這個對比,各位可以看到不管是哪一個年度,性侵案件的定罪率都比一般案件來得低,所以性侵案件一定有一個他的特殊性,為什麼比一般案件來得低?我們來看下一張,我認為一個原因是隱匿性,因為絕大部分的性侵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是成年人他一定是孤男寡女同處一室不會有在場的目擊證人,如果被害人是幼童、兒童或者是他的精神有、有障礙的話那更不用講,所以它具備有隱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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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側記,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8.10.19 09:30~11:30 引言人:沈元楷律師、陳明律師 與會者:陳明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冠維律師、李奇律師、林煜騰律師、黃柏彰律師、黃上上律師、陳宥竹律師、梁巧玲律師、梁丹妮律師、江沁澤律師、史崇瑜律師、游子毅律師、湯詠煊律師、嚴心吟律師、周弘洛律師、鍾依庭律師、蕭洛森律師、陳志寧律師、江鎬佑律師、陳奕廷律師
主題一:境外證人供述之證據能力研析
沈元楷律師:
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境外證言的證據能力的問題。最近的刑事犯罪有跨境化的現象,像是掏空或跨境炒作,或熟能詳的跨境電信詐欺,再到運毒等等。
我本身對這個題目有興趣是因為我們事務所有承辦了一個案子,那個案子很巧有一個關鍵證人在美國,本來是要去做訊問,要用視訊的方式去做交互詰問,但是因為美國那邊因為有一些證據法上面的問題,美國的檢察官原本是同意的,但在過程當中知道我國證據法方面的規定跟美國有一些不一樣,經過一些爭吵最後就沒有問到,於是我就對這個問題產生了好奇。 以兩個實際案例作為一個引子。第一個是一個日本的案子,大概的事實是駕駛某甲駕著國籍的漁船去報關出海,在某海域裏面取得毒品之後,往日本海域的方向運輸,後來被日本海上自衛隊(等同我們的海巡署)查獲,那時候是由日本的人員去問,那這樣子的一個證言的證據能力是有爭議性的問題。
第二個是爭議更大的案件,所謂的杜氏兄弟案(杜清水、杜明郎、杜明雄),杜氏兄弟就是杜明朗跟杜明雄,那他們被控於90年7月15日在中國買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他們原本在大陸有一點窮途潦倒,後來有好心的台商侯國利以及葉明義收留他們讓他們在工廠裏工作,他們被控說在中國佛山先去買了水果刀然後到五金的化工廠裏面先去殺死保全員兩人,再裏面去殺害那個葉明義、侯國利還有中國女子熊玉嬋,搶得人民幣247萬餘後搭機返台,這個是他的這個一個主要的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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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側記, 摘要回顧,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引言人:蕭奕弘檢察官、林俊宏理事長、林煜騰律師、黃任顯律師
與會者:蕭奕弘、林俊宏、林煜騰、黃任顯、陳明、尤伯祥、李宜光、莊巧玲、陳君沛、鄭嘉欣、戴紹恩、王志傑、史崇瑜、王雅芳、李玟旬、蔡孟遑、林孟皇、郭皓仁、楊淑華、陳添信、周昕毅、洪維廷、蔡晴羽
記錄人:游鈞量
此期沙龍邀請到日前實際參與並運作北院國民法庭模擬的檢辯雙方,分享兩造面對的問題以及當下選擇的處理方式。談論主題遍及事前準備、起訴書、證據開示、協商會議、選任程序、審前說明、開審陳述、言詞辯論、量刑辯論、最終評議,供各位參考。
事前準備
究竟事前準備要耗費多少資源呢?蕭奕弘檢察官指出,檢方必須仰賴事務官以及行政組的支援法官的幫忙,才能完成道具製作與遮隱卷宗個資等非常耗時耗力的工作。他也擔憂:辯護人一直接這種案件,若被告多無財力,為了正義跟理念到底能堅持多久? 對此,黃任顯律師分享,準備這種案件所花的時間比一般多很多,同時問完證人隔天就要辯論,投影片製作時間非常倉促。未來這種案件若大多是法扶案件,挑戰性會很大。
就案源部分,陳明律師指出,目前規範十年以上,比較複雜恐怕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絡。整個統計結果大概四、五百件。
起訴書
撰寫的細節可以到什麼程度?蕭奕弘檢察官指出,主觀構成要件應該是要寫,因為這本來就是檢察官起訴的框架,比較疑惑的是行兇細節要寫到什麼程度才能夠不產生預斷或偏頗之虞,寫太細國民法官可能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這也是訴訟中屢屢被爭執的地方。
證據開示
蕭奕弘檢察官分享,這場就直接把電子檔寄過去給三位律師,未來檢方應該是會請律師來走個程序,提供電子檔光碟,做電子筆錄等。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4 秋田真志主任報告
/0 留言/分類: 側記, 研討會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2 陸梅吉教授報告
/0 留言/分類: 側記, 研討會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5 尤伯祥律師總結與Q&A
/0 留言/分類: 側記, 研討會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