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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李奇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一:《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



李奇律師:
今天跟大家分享關於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的問題。為什麼會想要分享這個主題呢?是因為我剛好現在有辦一個案子,目前還在一審之後應該就會判決。中間有兩份測謊報告,關於這個測謊報告─我現在講的是公家機關的測謊報告,證據能力現行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明文,等一下我會介紹就是草案。
現行法沒有明文,那現在實務是怎麼處理的,92年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就是現在看到所有關於測謊的鑑定都會提到的判決,說測謊鑑定是人下意識要隱瞞真相的時候,因為他的心理變化產生外部生理反應,例如:呼吸、血液、心跳、流汗等生理變化,受測員利用科學機器來判斷。就到底有沒有鑑定能力刑事訴訟法裏面沒有規定,在實務上都是認為依刑事訴訟法208條第1項,對於學校、機關的囑託鑑定,有符合五個程式的話─就包括這個受測人是真實的同意,要先告知他可以拒絕以減少壓力;第二個是測謊員必須要有相關training的證照;第三個就是這個儀器運作正常,因為測謊員是要配合機器;第四個是受測人的身心狀態正常。我遇過的狀況是鑑定單位都會要求前一天晚上幾點開始就不要飲酒,然後建議保持6到8小時的睡眠時間,當場會問受測者的身心狀況,我那個當事人是個夜貓子,我們就當時就跟刑事局講說因為當事人是夜貓子所以請約下午的時段;然後再來測謊環境良好,沒有外力干擾。早年環境不是很好,調查局就是那種小房間、感覺很可怕,現在就比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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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4.08 19:00~21:00
引言人:王緯華顧問(Thomas Wang)
與會者:王緯華、尤伯祥、李維中、莊巧玲、鄭嘉欣、林俊宏、陳奕廷、陳君沛、鄭凱鴻、林煜騰、陳安安、史崇瑜、何思瑩、李龍生、姜長志、孫宇、許哲涵、郭皓仁、蔡孟遑、蕭奕弘、賴秋惠

陳奕廷副理事長:

各位好,很高興大家今天晚上來參加證據法沙龍,今天的主題是以酒駕案件淺談專家證人的詰問,很榮幸邀請到了刑辯協會的顧問Thomas Wang,他在美國擔任了很久公設辯護人的工作,對於交互詰問非常熟有很多的技巧也可跟我們交流專家證人的詰問算是交互詰問裏面很專業的一塊,話就不多說我把時間交給Thomas。

王緯華顧問(Thomas Wang):

我不知道在台灣有多少酒駕案件,但在美國絕對是最常見的案子,美國CDC的reports指出,2005年光是酒駕就有140萬。為什麼會提酒駕呢?因為這是我們刑辯律師對於專家證人詰問的基本功,它本身不嚴重,卻有很多科學理論,專家過來之後就是我們年輕律師練功的時候了,怎麼樣去詰問這些人?怎麼樣在他們的論述當中找到破綻或者是找自己反證的專家證人去進行攻防?
我今天會分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我很快的把美國酒駕常見的專家證人詰問技巧跟argument跟大家分享,這些東西可能在台灣不能馬上適用,不過我覺得大家可以開始想說用什麼樣的方式去面對專家證人,從此找出一些可以套入其他案件的argument。
酒駕其實不複雜drive under the influence。under the influence分成兩種,一種是就是法定的標準,如果血液裏面的酒精成分超過0.08%的話那就是推定你一定是under the influence,另一種是impaired,即便不到0.08但駕駛能力已經受損了也可以構成under the influence。
血液當中的酒精成分有非常多的科學推理,開車當下不可能同步測量你的BAC,Blood Alcohol Content,只能之後測量再反推回去。首先,每個人代謝的速度不同、對酒精的容忍度也不一樣,有些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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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22 09:30~11:30
引言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陳奕廷律師、李佳玟教授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黃柏彰律師、李玟旬律師、羅健瑋律師、劉耀文律師、王羽丞律師、唐德華律師、施立元律師、邱禹茵律師、林玥彣律師、史崇瑜律師、夏懷安律師、莊巧玲律師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尤伯祥律師:

這個題目最近憲法法庭剛開完公開說明會。據我觀察,憲法法庭的公開說明會很像準備程序,接近下級法院的準備程序,這個案子會不會再進行言詞辯論我不曉得,但是那一場公開說明會還蠻精彩的,我相信你們在大法官網站上面大概都有看到每一個被諮詢的團體提出的書面意見,刑辯協會提出了兩份意見,一個意見書一個補充意見書,李佳玟老師的意見書也有在上面,歡迎大家去上網下載。刑辯協會的意見執筆人是小弟在下我,稱不上學者嚴謹之作,但是一定程度上是說出了律師界的心聲,所以各位在場的道長將來如果在實務上面工作的時候,需要用到跟檢方或是跟法院對抗的理論上武器的話,歡迎參考一下我們的東西。
我們待會進行的過程會很輕鬆,我們證據法沙龍一向就是以輕鬆為主,所以這個不是嚴謹的學術論文,所以不要太嚴格看待我們待會提出來的Power Point。那個不是嚴謹的學術論文,也不是嚴謹的學術發表會,證據法沙龍的目的就是鼓勵道長們勇於拿出自己的見解、大家發表討論。但是因為今天有一位學者、號召力很高,難怪今天人很多,你們要用學者的標準看待她的話,我沒有意見,我這樣講只是讓妳輕鬆一點。待會我們的次序是這樣子,因為在憲法法庭是我上去代表刑辯協會去講,所以坐在我後面的同仁雖然準備充分,也躍躍欲試很想講,但苦於時間受限而無法發言,所以我們今天就把這個場合讓他們暢所欲言,第一棒就交給奕廷。
我們證據法沙龍一向就是可以隨時中間打斷講者立刻提問,我們也歡迎現場立即回應,這樣比較熱烈。第一棒奕廷,第二棒李佳玟老師,第三棒我,如果俊宏想先講也沒有問題。
好,那以下我們就開始,我們歡迎奕廷。


陳奕廷律師:

各位道長們大家好,今天我排第一棒主要是簡介一下關於刑辯協會當天去說明會的立場,詳細立場大家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去下載意見書來看,尤律師寫得非常豐富,那我只是把尤律師的見解說法整理出來。由於可能有一些道長不是很清楚這整個事件的緣由是什麼,我看一下這個釋憲案的原因案件,該原因案件其實距離現在蠻久了,因為我們沒有見過當事人,就書面來看的話他似乎是完全不知道告他的這個人是誰。如果辦過性侵案件就知道,被害人他就是某個代號而已,所以被告基本上不知道原告的身分,被告一直傳喚告訴人要到現場來做交互詰問,但是因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的規定,這個被害者說其身心受創所以沒有辦法到現場行交互詰問,即使起訴狀有寫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天發生某件事情,可是由於被告完全不知道被告是誰,所以他無法去從告訴人的身分去聯想當天發生了什麼事情,所以這案件在被告的角度來講是覺得莫名其妙地被判刑。他認為對質詰問權一旦被剝奪,受實質辯護的權利實質上也會受損,所以有了這次的憲法法庭開庭。那我就快速的簡介一下,這個過程其實蠻單純的,就是今天如果有人出了事情的話自然就會馬上跑到警察局先去提告做筆錄,在這個原案件A女到那個警察局去說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天她被某個人給性侵害,之後依法要做成筆錄,所以她做出一個供述就轉換成筆錄─我們先跳掉檢察官的過程,因為偵訊筆錄不是我們這次討論的標的,我們這次的標的主要是警詢─那這張筆錄在之後的審理當中遇到一難題就是,要不要把A女傳到庭上到現場來,這個個案當中是直接用這個筆錄當作證據,所以A女基本上是沒有到法庭上來的,所有的攻防都會在這個筆錄的內容上面。這個樣子的話就會導致一個蠻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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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11 19:00~21:00
引言人:Thomas Wang(王緯華顧問)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左湘敏律師、李奇律師、莊巧玲律師、何承翰律師、林明勳律師、吳立瑋律師、陳昱廷律師、黃子涵律師、吳鏡瑜律師、黃柏彰律師、蔣昕佑律師、張晁綱律師、溫嘉玲律師、邱文智律師


 尤伯祥律師: 

今天晚上這場刑辯沙龍的主題我們請Thomas來講美國的律師的事實調查的工作。Thomas自動把題目範圍擴張到證據開示,我想這是一體兩面的,你講證據調查不可能不去講證據開示,所以我想Thomas把它擴張是對的。
為什麼會安排這一場沙龍?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證據開示對我們來講是陌生的,另外一方面來講,特別是在民國91年引進了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對台灣的律師來說,總覺得我國跟美國的律師就證據調查的部分而言,根本不能相比。美國律師好像神通廣大、什麼事情都查得出來,但我們好像很弱。我們常常在講我國律師沒有調查權,所以我們做不到像美國律師那樣子,但後來我去查了一些相關的文獻,卻找不到什麼特別明文美國律師調查權的規定,所以我就非常好奇這個調查權到底是事實上的概念還是規範上的概念。今天剛好邀請到Thomas,他以前是美國加州的公設辯護人,所以Thomas來跟我們想聖地牙哥那邊的律師是怎麼樣進行事實調查的,我想相當程度上可以我們釋疑跟解惑,所以今天晚上這一場刑辯沙龍我想對大家來講一定幫助非常大,特別是對我個人一定幫助很大,之後要跟官方在講相關事情的時候比較容易講得清楚,所以我們今天晚上就很高興得邀請到Thomas來幫我們做這一場沙龍引言,接下來歡迎Thomas。

 Thomas Wang: 

首先我要先跟大家說明美國和台灣就案件的區分的差別。首先,美國是沒有所謂的自訴的刑案、沒有private prosecutor,基本上只要是刑案一定都是公家的檢察官或檢察官的代理人起訴,只有一個情況我們叫做special prosecutor,那是什麼情況呢?就是如果檢察官或警察犯錯,然後很嚴重到就是檢方根本沒有人能夠去起訴他,那他們可能就會在當地找一個人去做special prosecutor,可是即便是這樣也會授權給他一個官方的authorization,所以其實嚴格來說也不算是private prosecutor。以我對台灣的案件的瞭解的話,很多比如金融的案件或是背信這一類案件,在美國可能會認為是行政或是民事類型的案件在台灣會被歸類為刑事案件,因為這樣的緣故,我會稍微介紹一下美國民案當中的discovery、有一些調查的相關的規定,所以那些當然是屬於民案,所以能不能在台灣類推適用可能就是要各位稍微斟酌一下,不過理論上是可行的。
在那之前我先跟大家講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discovery一個是investigation,
再來是「Motions and hearings」首先大家知道「motion」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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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2.19 19:00~21:00
引言人:劉家榮律師
與會者:劉家榮律師、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鄭凱鴻律師

《指認程序辯護策略與困境》




劉家榮律師:

今天是針對指認的部份跟大家討論,首先我們來看一個大概民國95年一個很誇張的指認情形之案例,大家看一下這是我們目前的指認。

(播放影片)

等一下即將進入指認的情形,這是當年的很少的真人列隊指認。大家不難看到有一個只有他有手銬、穿囚服人,其他的人還可以互相對談。

他們現在換人,換排然後移動。要做第二次指認增加正確性的時候,指認人本身那樣從頭到尾都站在那個地方看你挪到另一個位子,如此慢慢移過去他們換了一個牌子這樣就叫做指認實在是相當可笑。

我們來看另外一個被害人,當年的被害人有兩組,剛剛是一個女大學生,這個是一個國中生整個換位的過程完全都看到了。 所以就這個過程大家不難看得出來這個根本不是在做刑事案件的指認跟偵辦,這個在演戲,但是法官接受了這樣的演戲然後也接受這樣子具有證據能力的情況。

在這個地方給大家看一下被指認人的長相、外觀跟其他人的長相、外觀是不是有顯著地不同。就光長相的部份,膚色、高度、高矮、胖瘦有沒有禿頭這都是非常誇張的,另外穿著已經很離譜了啦,只有被告身穿囚服。

連這個編號2號的人還可以去罵1號說「就是你,你不要來這一套」,那這個指認人就在外面從頭到尾她沒有變過用手比1這個數字。這就是當年的指認,比照片指認還要不如的真人指認,他們要重複做第二次的指認的時候就是這樣子移動,然後指認人從頭到尾都在外面看,這樣指認有意義嗎?這個真的是在演戲不是在指認。時間的關係我們先看到這邊就好喔。



我們的指認種類目前來講大概就這兩種,「真人列隊指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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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2.14 09:30~11:3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 莊巧玲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黃柏彰律師、林玥彣律師、吳紫妍律師、江沁澤律師、溫嘉玲律師、李龍生律師、羅健瑋律師、王羽丞律師、江佩珊律師、李玟旬律師、Thomas Wang、蘇凱平老師

主題二: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



(本次蘇凱平老師之發言應老師要求不列入紀錄,老師所提及相關資訊,已發表於:
「數位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性質與應用──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裁判時報93期,2020年3月。 「論數位證據之原件、複製品與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等8則刑事法院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11期,2021年4月。
再請各位參酌)

莊巧玲律師:
這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有趣的圖片,他的意思就是說隨著科技的進步雖然我們的生活型態會有一些科技感,會有一些改變,可是人的基本行為模式好像還是差不多。以前的人是這看著報等馬車,現在在等車的時候你會滑手機。同樣的,我們犯罪的態樣跟犯罪你所存留、所要調查的證據,可能就會有一些不一樣。
這個是我在辦理就是相關案件的時候會遇到的一些問題,有一些利用網路或者是電腦的犯罪那這個就更不用說了,可能要去調幾個大資料庫或者是他的IP,怎麼樣去追索等,這個太專業了。我要討論的是有一些傳統的犯罪因為科技的產生使得我們在調查中也必須要去面對的問題,例如說網路的誹謗,可是當出現網路的情形,誹謗的蒐證會不一樣;或是在一個證交法的案件裏面,其中在討論某一個人他有沒有去參加這個會議,檢察官證明的方式就是去該公司查扣了一批電腦,在這個電腦裏面有很多的檔案總管,用檔案建立的時間點來主張說跟你所述的時間點一樣可見你有去參加這個會議。那個案件有
一個共同被告的律師提出來說,檔案總管上面的建立時間是可以調整的,而且可以以不鑿痕跡的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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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2.14 09:30~11:3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 莊巧玲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黃柏彰律師、林玥彣律師、吳紫妍律師、江沁澤律師、溫嘉玲律師、李龍生律師、羅健瑋律師、王羽丞律師、江佩珊律師、李玟旬律師、Thomas Wang、蘇凱平老師

主題一:『你的證人我來傳?』-傳喚敵性證人的審檢辯角力


陳奕廷律師:
會挑這個主題是因為我自己的事務在這半年內一再遇到同樣的問題,在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就檢察官就起訴卷上面所引的證人檢察官不願意傳喚。檢察官認為說他已經做筆錄了,而且筆錄在偵查中已經具結,所以他就不願意再傳訊,並要求如果要傳的話就由辯方來傳,辯方自然會強力的反彈,反彈最主要理由是在於說,第一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我沒看到你舉證;第二個,如果由辯方做主詰問似乎不太符合交互詰問的法理,因為對我來說檢察官的證人是敵性證人,辯方要怎麼樣用開放式問題去詰問,可能出現傳這個人來搬石頭砸自己腳,這不利於辯方案件的進行。這部分辯護人就會跟檢察官有第一次的衝突,但是法官目前看起來好像都比較站在檢察官這一邊,所以導致辯護人在進行案件攻防的時候會一開始就處於下風的狀態。這個情形我在北三院都遇到了。我另外一位學弟他更慘,他就在北院遇到一個主任檢察官,也是一樣的情況,主任檢察官跟他在準備程序庭上面就這個問題就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大概辯了40分鐘左右,法官基本上比較站在檢察官那一邊,後來法官請雙方對這個證據補資料進來。結果沒有想到的是,原本都以為檢察官不會補東西,大家也都知道檢察官不太會去特別補東西,但檢察官特別寫了整整4頁的補充理由書進來講這個爭點。我覺得這個爭點開始有一點白熱化的趨勢,雖然各位道長執業的時候可能都有遇到,可是似乎沒有把它當成一個隱性的爭點,在準備程序庭裏面帶過去之後著就接受它的結果,現在似乎開始有些人會去做爭執。因為遇到相關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拿來跟大家分享,所以我今天就做了一個power point跟大家做一下說明。 我們今天要講的是傳喚敵性證人的問題,這個敵性指的是站在我們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看。今天是審檢辯角力,這是檢察官的友性證人,相較之下就是對被告比較不利的,這邊我們先預設一個立場,假設我們現在要打的無罪答辯,檢察官要推出一個證人,這個證人基本上是對於我們的答辯是有害的,正常來講檢察官應該會把這個人呈現到法庭上面來,為什麼?因為檢察官要透過這個證人的口來向法官說明檢方的立場,所以正常來講應該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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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0.19 09:30~11:30 引言人:沈元楷律師、陳明律師 與會者:陳明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冠維律師、李奇律師、林煜騰律師、黃柏彰律師、黃上上律師、陳宥竹律師、梁巧玲律師、梁丹妮律師、江沁澤律師、史崇瑜律師、游子毅律師、湯詠煊律師、嚴心吟律師、周弘洛律師、鍾依庭律師、蕭洛森律師、陳志寧律師、江鎬佑律師、陳奕廷律師

主題二:性侵害案件証據法則的特殊性


陳明律師:
感謝大家在這麼珍貴的周末能夠撥冗來聆聽。首先讓大家看一下這一個統計表,這是從2005到2006年性侵害事件的通報案件數,這是通報而已,可以看到說約從2008年之後每年都不會少於1萬件,要個別說明是其實犯罪的黑數,也就實際上有發生但沒有通報的我認為有一定是倍數以上,從律師的角度其實可以看到很多的案源。
接著是性侵案件的定罪率,這個是法務部所做的統計數字,我是有一點點懷疑說一般案件定罪率有這麼高嗎?就是介於95到96之間,有那麼高嗎?沒關係我們就主要在這個對比,各位可以看到不管是哪一個年度,性侵案件的定罪率都比一般案件來得低,所以性侵案件一定有一個他的特殊性,為什麼比一般案件來得低?我們來看下一張,我認為一個原因是隱匿性,因為絕大部分的性侵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是成年人他一定是孤男寡女同處一室不會有在場的目擊證人,如果被害人是幼童、兒童或者是他的精神有、有障礙的話那更不用講,所以它具備有隱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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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0.19 09:30~11:30 引言人:沈元楷律師、陳明律師 與會者:陳明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冠維律師、李奇律師、林煜騰律師、黃柏彰律師、黃上上律師、陳宥竹律師、梁巧玲律師、梁丹妮律師、江沁澤律師、史崇瑜律師、游子毅律師、湯詠煊律師、嚴心吟律師、周弘洛律師、鍾依庭律師、蕭洛森律師、陳志寧律師、江鎬佑律師、陳奕廷律師

主題一:境外證人供述之證據能力研析


沈元楷律師:
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境外證言的證據能力的問題。最近的刑事犯罪有跨境化的現象,像是掏空或跨境炒作,或熟能詳的跨境電信詐欺,再到運毒等等。
我本身對這個題目有興趣是因為我們事務所有承辦了一個案子,那個案子很巧有一個關鍵證人在美國,本來是要去做訊問,要用視訊的方式去做交互詰問,但是因為美國那邊因為有一些證據法上面的問題,美國的檢察官原本是同意的,但在過程當中知道我國證據法方面的規定跟美國有一些不一樣,經過一些爭吵最後就沒有問到,於是我就對這個問題產生了好奇。 以兩個實際案例作為一個引子。第一個是一個日本的案子,大概的事實是駕駛某甲駕著國籍的漁船去報關出海,在某海域裏面取得毒品之後,往日本海域的方向運輸,後來被日本海上自衛隊(等同我們的海巡署)查獲,那時候是由日本的人員去問,那這樣子的一個證言的證據能力是有爭議性的問題。
第二個是爭議更大的案件,所謂的杜氏兄弟案(杜清水、杜明郎、杜明雄),杜氏兄弟就是杜明朗跟杜明雄,那他們被控於90年7月15日在中國買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他們原本在大陸有一點窮途潦倒,後來有好心的台商侯國利以及葉明義收留他們讓他們在工廠裏工作,他們被控說在中國佛山先去買了水果刀然後到五金的化工廠裏面先去殺死保全員兩人,再裏面去殺害那個葉明義、侯國利還有中國女子熊玉嬋,搶得人民幣247萬餘後搭機返台,這個是他的這個一個主要的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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