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相關事宜,歡迎來信或來電本會執行祕書詢問。

電話:02-2737- 4700
Email: twcda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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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申請說明

一、 申請流程

  1. 詳讀並填妥「入會申請說明暨入會申請書」、「個資使用同意書」及備妥檢附資料
  2. 完成繳費:23,000元(入會費20,000元+當年度會費3,000元)
  3. 將上述文件email 本會,並以掃描、匯款備註、告知匯款時間及任何方式附上繳費證明
  4. 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如未通過則予以無息退費)
  5. 完成入會

二、入會申請須知

(一)依本會章程之規定,

  1.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年滿二十歲,且認同本會設立宗旨者,得為本會之會員:
    • 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曾從事刑事辯護、公訴、偵查或審判工作者。
    • 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
    •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同意其入會之申請。
  2. 公設辯護人曾從事刑事辯護業務二年以上者,亦得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   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加入本會。
  3. 會員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附具相關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經   理事會之審議。
  4. 年滿二十歲,不具本條第二、三項之資格者,得經理事會審議,成為本   會之準會員。
  5. 準會員之資格及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二)初次入會者,需繳納入會費及第一年常年會費費用共新台幣(下同)23,000 元,第二年開始則應於每年12 月31 日前繳納常年會費3,000 元。除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外,並歡迎發起人/會員捐款。

費用暨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會費類型律師會員
入會費20,000 元。
常年會費3,000 元。
捐助款項歡迎發起人/會員捐款。

(三)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會費抵充課程費用辦法

依本會章程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屆第二十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訂定。

第 1 條本會會員參與本會主辦之工作坊及其他課程,得以入會費全額抵充課程費用,抵充上限為課程費用原價之百分之七十五。
第2條前條規定適用於以下二種情形:
一、本辦法生效後加入之會員,應自加入之日起二年內行使前條抵充之權利。
二、本辦法生效時之會員,應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行使前條抵充之權利。
第 3 條本會會員係依「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課程費用抵充會費辦法」以課程費用抵充會費入會者,以入會時實際繳納之會費抵充課程費用。
第 4 條本辦法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生效。

(四)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課程費用抵充會費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條第二項及本會第一屆第三十三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訂定。
第2條非本會會員參與本會主辦之工作坊並繳交費用者,所繳交之費用得全額抵充入會費,抵充上限為入會費之百分之七十五,並限於活動結束起算一年內行使。
第3條本辦法自民國109年10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