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5 國民法官法視角下的上訴制度-借鏡美、日的上訴審研討會 側記5 綜合座談與林俊宏理事長結語
日期:111.1.15 14:30~17:00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 報告人:王緯華(Thomas Wang)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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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15 14:30~17:00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 報告人:王緯華(Thomas Wang)顧 […]…
日期:109.11.10 19:00~21:00
引言人:陳建同秘書長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林建宏律師、蔣昕佑律師、周弘洛律師、蔡宜峻律師、楊淑婷律師、石正宇律師、邱瀞慧律師、李玟旬律師、林宗翰律師、蔣子謙律師、任孝祥律師、沈妍伶律師、王羽丞律師、張力文律師、張厚元律師、郭皓仁律師、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
尤伯祥律師:
今天的講者是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司,台灣文書鑑定學會的秘書長陳建同陳老師,我們歡迎他。陳老師在這方面的專業不需要我多做說明。以下時間就交給陳老師了,非常歡迎你,謝謝。
蔣昕佑律師:
謝謝理事長與在座各位前輩,今天主要是想要跟各位分享文書鑑定目前的現況以及未來發展。首先,請容我自我介紹,本人於民國91至107年於刑事警察局服務,大學畢業後,先在生物科(早期稱「法醫室」)服務2年2個月,擔任DNA鑑定工作,之後到鑑識科文書鑑定股服務約15年,接著就一直從事文書鑑定工作。
在公家機關擔任政府機關的鑑定人將近16年,而後於2018年中離開公職,跟著我的前輩、也是我現在的老闆張雲芝女士一起工作、一起學習,因此迄今,擔任民間鑑定人的資歷以逾兩年半。實際從事的鑑定超過5千件,而我們老闆大概有7千件,這1萬2千多件的概念,相當於過去20年間,我國司法史上院檢送鑑定有關於文書鑑定(筆跡、印文、偽變造文件⋯等)案件,約莫每3到4件,就有一件是我們2人其中1個人實際承辦過的。
因為日本在文書鑑定的研究發展相當成熟,因此畢業之後開始學習日文,該外語能力有助於94年就讀碩士班時碩士論文的引用及撰寫,開始接觸到日本刑事訴訟制度下有關鑑定人角色的議題,開始思考正當程序下「鑑定」的概念,以及「鑑定人」的角色為何?應該呈現何種合適的樣貌?加上過去在公家機關擔任文書鑑定工作時,經常接到法院、地檢署、律師、書記官打來詢問的電話,傳喚出庭作證、接受交互詰問的經驗,因此較為了解法官、檢察官、律師、學界教授的想法及角度。
日期:111.1.15 14:30~17:00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 報告人:王緯華(Thomas Wang)顧 […]…
日期:109.10.13 19:00~21:00
引言人:蔣昕佑律師
與會者:李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冠維律師、鄭凱鴻律師、倪映驊律師
尤伯祥律師: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題目,就開始吧。
蔣昕佑律師:
是,謝謝各位前輩,我會挑這個題目有兩個原因啦,第一個原因是因為論刑事辯護的經驗,我想各位還是比較有經驗,跟你們學習都來不及了,還跟你們分享;第二個就是剛好這部份這是我最近在不敢稱研究,就是有親身經歷的部份,因為我之前有去參加仲裁協會的比賽然後因為得名了,他就找我去當他們的學員,然後當得也還可以,他就找我當講師,所以對於仲裁協會他們最近在推調解,正在推ADR會講解調解的技術,不是觀念而已,我覺得這部份其實對刑事辯護律師有幫助,所以我才會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在那邊得到的消化過的東西。
既然各位都是有經驗的刑辯律師,那等一下我在講的過程中提到的一些作法,可能你們以前就是這樣操作的或者是有些其他經驗的話,大家可以交換分享,我就先開始了。
這個題目叫原則性談判,原則性談判是一個專有名詞,它是美國哈佛大學他們的商學院或法學院,在教的東西。
它其實一開始的來源其實是來自於國際間的談判,後來是外交官在學的招式,又被軍事專家拿去用,在商業上就發展那律師好像都很會講話,所以律師也來學一下,所以其實這個美國的這個談判技術他們其實有系統性地把一些思維模式,把它串起來,我覺得還蠻有參考價值的,在這邊分享大家。
刑事辯護律師可以運用的方面其實蠻多的,某種程度上,我們一直在做協商工作,除了辯護必須要做的一些暫時不講,有時候比較軟性的協商,例如說,我們要跟被告作答辯策略的商議,他可能很堅持他就是死都不認罪,可是對他不見得好,那我們要怎麼說服他呢?
依我們的倫理立場,你要怎麼跟他去做律師費上面的協商,這我覺得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日期:109.9.15 19:00~21:00
引言人:李宜光律師
與會者:沈元楷律師、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林煜騰律師、王宣雯律師、林慈偉律師、林欣怡、史崇瑜律師、Thomas Wang、潘佳苡律師、林宗翰律師、莊巧玲律師、黃柏彰律師
李宜光律師:
這是一個新的制度,草案最近也才通過,因為還沒有完全正式的實施,所以如果說有什麼講錯的地方請各位見諒。整個國民法官法其實是我們台灣刑事訴訟制度很大的一個突破,各位要特別要瞭解國民參與審判目前來看只限於刑事案件,除了之前公務員、公務人員的懲戒法庭有人民參審外,其實目前國民參與審判法適用的、我們本來草案叫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是刑事審判法,後來蔡英文總統就說名稱太長,就把它簡潔明瞭命名叫國民法官法,否則從它的原來法規名稱來講,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可以很清楚這個法律只適用在刑事案件的審判,只適用在刑事案件,這是第一個要跟各位說明。
我們今天要說明的國民法官法,第一個就是說明國民參與審判法庭適用於那些案件類型,還有國民法官權利義務、資格,還有選任程序、卷證不併送制度。卷證不併送制度,是我們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突破,長年來大家一直在追求的就是卷證不併送制度,國民法官法確立了卷證不併送制度。為什麼我們要強調這個法案的制定過程,因為我個人認為國民法官法這個制度會作為刑事訴訟修法的領頭羊,未來會參考這個制度來立法,所以國民法官法如果沒有立好、沒有執行好的話,我們未來刑事訴訟法一定會受到這部法律的影響,因為我自己參與司法院草擬的金字塔式刑事訴訟制度,金字塔式的刑事訴訟制度裏面,很多法律的一些觀念跟機能都是參考自國民法官法,所以國民法官法是一個新的一個制度,很多的觀念會影響到未來刑事訴訟法,所以這個法案我們當時會很堅持反對採行日本的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其理由就在這裡,如果國民法官法採行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未來刑事訴訟法就很可能也是會採行三階段證據開示,那就是律師界的一大災難,這未來如果有機會再講。
日期:109.8.11 19:00~21:00
引言人:方伯勳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陳冠維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吳鏡瑜律師、陳君沛律師、李維中律師、林建宏律師、李奇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宜光律師、顏瑞成律師、鄭嘉欣律師、蔣昕佑律師、史崇瑜律師、蔡旻哲律師、張宇脩律師、余閔雄律師、吳漢甡律師、陳彥佐律師、王筑威律師、賴秋惠律師、房彥輝律師、李柏洋律師、徐子淳律師、李介文律師、王耀緯律師、謝明訓律師、李龍生律師
尤伯祥律師:
我們今天晚上的這個題目叫偵查中辯護,我知道方伯勳會的題目非常的多,這個只是他各種技能其中的一種而已。今天晚上這個題目叫偵查中辯護,我也想聽聽看偵查中的辯護是什麼,因為這個真的很困難,我們平常都很會做審判中的辯護,因為有卷證辯起來比較好做,但偵查中的辯護通常是最困難的,因為敵暗我明,我們幾乎完全不知道整個案情的狀況,不知道到底能夠做什麼樣的完整辯護,有時候是非常的痛苦的事情,經常我們是連書狀到底要寫還是不要寫心中都有非常多的疑慮,所以我想今天晚上這個討論是非常有意義的。這好像是我們刑辯沙龍第一次討論偵查中的辯護,所以我們非常期待今天晚上伯勳兄可以給我們帶來的引言,那以下我們就用熱烈的掌聲歡迎他。
方伯勳律師:
謝謝大家,我約從民國103或104年在律訓所上偵查實務的課程,那時候都是兩個講座,除了我之外搭配了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後來有學員寫信到反映說好像在上課的時候因為有檢察官在旁邊,我很多次好像欲言又止,有時候也是因為以前的同事等,就是這樣把批評講出來好像會有一點失敬或是不禮貌,後來隔了兩年之後就只有我自己一個人上課。因為我自己不管是個性或者是我的處理事情的方法,都比較重視觀念的問題,所以我在律訓所上課的時候其實我是舉很多例子,可是我會自己先講一下我處理事情的態度跟觀念,因為這邊主要講的是偵查中的辯護,比我在律訓所上課的範圍要小,律訓所上課的範圍是偵查事務,可能還包含當告訴代理人的情況,甚至是擔任被告之代理人(針對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子,比較常見是法人被列為被告的情形。今天題目範圍比較小,所以我自己就稍微整理一下我處理偵查案子,我在處理事情的過程中我會檢視到一些問題,那大家就輕鬆一點聽我這個聊聊好了。
日期:109.6.23 19:00~21:00
引言人:陳明律師
與會者:吳鏡瑜律師、沈元楷律師、黃柏彰律師、簡陳由律師、陳冠維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奕廷律師、倪映驊律師
陳明律師:
我們簡單的介紹最高法院的組成他的法官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