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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人:蕭奕弘檢察官、林俊宏理事長、林煜騰律師、黃任顯律師 與會者:蕭奕弘、林俊宏、林煜騰、黃任顯、陳明、尤伯祥、李宜光、莊巧玲、陳君沛、鄭嘉欣、戴紹恩、王志傑、史崇瑜、王雅芳、李玟旬、蔡孟遑、林孟皇、郭皓仁、楊淑華、陳添信、周昕毅、洪維廷、蔡晴羽

記錄人:游鈞量

此期沙龍邀請到日前實際參與並運作北院國民法庭模擬的檢辯雙方,分享兩造面對的問題以及當下選擇的處理方式。談論主題遍及事前準備、起訴書、證據開示、協商會議、選任程序、審前說明、開審陳述、言詞辯論、量刑辯論、最終評議,供各位參考。

事前準備


­        究竟事前準備要耗費多少資源呢?蕭奕弘檢察官指出,檢方必須仰賴事務官以及行政組的支援法官的幫忙,才能完成道具製作與遮隱卷宗個資等非常耗時耗力的工作。他也擔憂:辯護人一直接這種案件,若被告多無財力,為了正義跟理念到底能堅持多久? 對此,黃任顯律師分享,準備這種案件所花的時間比一般多很多,同時問完證人隔天就要辯論,投影片製作時間非常倉促。未來這種案件若大多是法扶案件,挑戰性會很大。

­        就案源部分,陳明律師指出,目前規範十年以上,比較複雜恐怕就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絡。整個統計結果大概四、五百件。


起訴書


­        撰寫的細節可以到什麼程度?蕭奕弘檢察官指出,主觀構成要件應該是要寫,因為這本來就是檢察官起訴的框架,比較疑惑的是行兇細節要寫到什麼程度才能夠不產生預斷或偏頗之虞,寫太細國民法官可能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這也是訴訟中屢屢被爭執的地方。


證據開示


­        蕭奕弘檢察官分享,這場就直接把電子檔寄過去給三位律師,未來檢方應該是會請律師來走個程序,提供電子檔光碟,做電子筆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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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4 秋田真志主任報告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2 陸梅吉教授報告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5 尤伯祥律師總結與Q&A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3 王緯華顧問報告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1 尤伯祥律師開場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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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1月21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蔣昕佑律師、李奇律師、沈元楷律師、李依蓉律師、陳怡文律師、史崇瑜律師

|科學鑑定方法的重複率與正確率|

  李奇律師: 李教授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是文組沒有這個理工相關的背景。我大學的時候跟理工背景的同學相處,他們會說做實驗做實驗他們教授要的數據跑不出來,或是說做的結果跟別人做的結果不一樣所以要重做,連結到您今天講的東西,我就有點感覺說,所謂「做實驗」是不是其實每一個人去做都會有都會有不同的結果?那這樣鑑定真的有意義嗎?如果每一個鑑識員下去做的結果都會不一樣。

李俊億教授: 如果鑑定方法是科學方法的話,那一定是具有再現性,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會做出相同的結果。那之所以會有你剛剛講那種狀況,可能是在研究階段有些條件還不穩定,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做法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在那種狀態下的方法是沒辦法拿來做鑑定。現在的規範以新開發出來的方法要做鑑定的話,一定要提出很完整的分析條件。例如今年某法院有一個親子鑑定案例,在某實驗室以最新的方法鑑定,結果是不具親子關係,造成夫妻離婚,後來再送台大鑑定,台大做出來的結果是有親子關係,當事人認為他的家庭破碎了,於是告第一個實驗室鑑定錯誤請求賠償。在法院提告之後再送第三個實驗室,第三個實驗室的鑑定結果跟台大的鑑定結果相同,後來第一個實驗室得知有疑義,就免費再幫他做一次,鑑定結果還是無親子關係,法院認定被告的實驗室的新方法比較準,就駁回賠償的請求了。法院判決書說,第一個實驗室是用最先進的方法,分析整個基因體的序列是最可靠的,其他實驗室誤差較大。你剛剛所提到的問題,就像這樣不同實驗室鑑定結果不一樣要怎麼去選擇。其實不難,如同這個案例,我建議應該用標準檢體給這些實驗室做,看結果就知道誰的方法是可靠的。第二是,請這幾個實驗室都做相同的基因,相互對照,也可以評估可靠性。第三是,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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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1月21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蔣昕佑律師、李奇律師、沈元楷律師、李依蓉律師、陳怡文律師、史崇瑜律師

尤伯祥律師:
大概約民國92年的時候,司改會因為接受了江國慶爸爸的陳情,而案件其中有涉及到DNA的證據,為了處理DNA的證據,我們想瞭解證據其中的問題,所以特別跑到警大去請教李教授,李教授為我們做了很詳盡的解說,所以我去監察院陳情的時候報告寫得蠻完整的,然後我跟監察委員張德銘在解說DNA證據的時候,張德銘還很訝異的跟我說你做幾年的律師了?我跟他說我只有做兩年而已,他好訝異他說我真的只有做兩年嗎?都是李教授的功勞。

李教授跟我個人其他的合作的關係也不少,最近的一次合作是在司法院,有一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專門處理司改國是會議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的建議,我跟李教授都是民間監督司改國是會議落實的聯盟的成員,所以他們聯盟就派我跟李教授去參加委員會,我跟李教授在委員會裏面合作無間。這一次司法院提出來的鑑定章節的修正草案應該算很進步,把鑑定報告傳聞法則化,原則上的傳聞證據,所以一定要建定人到法庭裏面來接受交互詰問才能夠取得證據能力,也要具備一定的要件。簡單講就是把美國聯邦證據法702的規定全部移到台灣來。我想這些都歸功於李教授,李教授給我們很多的指導,並跟我們一起奮戰。所以我很高興今天晚上能夠邀請李教授來我們刑辯沙龍演講,以下我就不要再占用李教授的時間我們就開始今天晚上的沙龍,謝謝。

|319槍擊案|

李俊億教授:
謝謝尤律師的介紹,過去從尤律師那邊學習很多鑑識的法律觀念。而從民國90幾年一直到現在接觸到司改會、冤平會的律師而增進不少法律規範證據這方面的內容,後來才知道我們刑事訴訟法裏面規定關於證據的部份其實很多都是不利於被告,因為這樣的緣故才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我最早參與重大的爭議案件是空軍女童案,後來是319槍擊案。
這張是319槍擊案真調會總結報告裏的相片,學科學的參與這個組織,我們希望最後提出來的內容是不論有無學過科學的人來挑戰,都能站得住腳。今天我想把這個案件裡面有關科學證據的疑義部份跟大家分享。
這一張相片是刑事局319專案報告的內容。陳OO被認為是主嫌、單獨犯案,所以他的屍體鑑定就變成非常重要。從他身上能夠看出什麼東西?他為什麼要自殺?我相信從這上面應該可以找到一些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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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證據法沙龍快訊—《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

引言人: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
時間:2020年06月13日 (六) 9:30-11:30 
地點:靈感咖啡(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84-6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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