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1 尤伯祥律師開場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Wang)顧問、秋田真志主任(李怡修研究員翻譯)

尤伯祥律師開場致詞

 

一、 所為何來

 
謝謝各位與會的道長能參加今天這一場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刑辯協會每年在會員大會的時候都會有活動,前年是研討會,去年辦了一場陪審團的模擬審判,今年的人數大概是有史以來最多的一次。
 
為什麼刑辯會選擇這個議題來進行研討會?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國民法官法的草案一開始引進來的時候,有打算要做三階段的證據開示,三階段的證據開示是從日本抄過來的,當時我們有參與過模擬審判的人,包括我自己本身,對於三階段證據開示期期以為不可,明明日本的制度顯然不是好的制度,但是官方卻執意要抄這個制度,所以後來我們在前年的模擬審判完了以後,立刻就辦了國際研討會,請日本的專家學者及律師,也請了陸梅吉教授,來跟我們分享美國的證據開示怎麼進行的,還有日本的證據開示有什麼問題。
 
之後立刻把那一場國際研討會的成果,提供給立法院還有司法院參考,最後官方也總算是在最後的草案裏面拿掉了三階段證據開示,維持了現在的名為全開示,其實就是維持閱卷制度,但是在那個以外還是留了一個辯方證據開示的尾巴在國民法官法的草案裏頭,到底辯方證據開示要怎麼去進行,這顯然對我們辯方來講是一個非常嚴峻的挑戰。

 

二、 具體實踐的疑義

 
第一個問題就在於那個條文對臺灣實務而言是全新的規定,不曉得將來要怎麼運作;第二個,在現在的卷證並送制度結構底下,辯方其實在準備程序已經做了相當程度的開示,我們在準備程序的時候必須要告訴法官我們的答辯要旨是什麼,我們的證據調查事項有哪一些,這個其實對於檢方來講就已經獲得日後在審判上應對所需要的資訊;第三個我們很多的證據其實在準備程序就會拿出來聲請調查,不管是影本或原本我們就會拿出來,所以其實實務上面來講,我們在準備程序就已經在做辯方開示的動作了,但這個新法律生效之後我們可能要做更多。如果按照這個條文的文義跟我們在模擬審判時法院的要求,看起來我們不是只有提出證據而已,我們連跟證人訪談的紀錄,還有我們自己私底下所做的其他的調查成果,都可能必須要在提出證據調查聲請時開示給檢方。比方說,我們要傳喚證人尤伯祥,律師跟尤伯祥訪談的過程,如果你有錄音的話,你有會議紀錄的話,你都得在聲請調查的時候一併開示給檢方,這個對我們來講其實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這樣看起來好像在處罰那個會議紀錄做得很詳細的人,亦即是不是會議紀錄做得越詳細將來要揭示的範圍就越大?否則的話,可能會有一些不利益的效果。
 
所以究竟實務運作上面要怎麼走,攸關辯護人的工作,當然也會影響到被告的權利,我們今天特別辦這場座談會。我們邀請了美國方面的專家也就是陸梅吉教授。
 
陸梅吉教授她現在在中研院擔任交換學者,她的專長是刑事訴訟,特別是比較刑事訴訟,在這方面她也有很豐富的經驗。另外我們也邀請到了前聖地牙哥的公設辯護人王緯華王律師,我們也請了日本的秋田真志律師,他是日弁連的刑事弁護中心的主任,對於證據開示有非常多的經驗跟研究。經由匯集了美國、日本兩方面的經驗,將來不管是在跟官方做辯方開示的遊戲規則或更進一步的研討,將國外的實務經驗昇華,據以制定更精細的規則,甚至將來可能變成修法的根據,都會有所幫助,這也是為何我們今天辦這樣一場研討會。
 
那以下我們就開始進入今天的程序,照我們的會議手冊上面的順序,我們第一位報告的是陸梅吉陸教授,請30分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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