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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1月21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蔣昕佑律師、李奇律師、沈元楷律師、李依蓉律師、陳怡文律師、史崇瑜律師

|科學鑑定方法的重複率與正確率|

  李奇律師: 李教授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是文組沒有這個理工相關的背景。我大學的時候跟理工背景的同學相處,他們會說做實驗做實驗他們教授要的數據跑不出來,或是說做的結果跟別人做的結果不一樣所以要重做,連結到您今天講的東西,我就有點感覺說,所謂「做實驗」是不是其實每一個人去做都會有都會有不同的結果?那這樣鑑定真的有意義嗎?如果每一個鑑識員下去做的結果都會不一樣。

李俊億教授: 如果鑑定方法是科學方法的話,那一定是具有再現性,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會做出相同的結果。那之所以會有你剛剛講那種狀況,可能是在研究階段有些條件還不穩定,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做法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在那種狀態下的方法是沒辦法拿來做鑑定。現在的規範以新開發出來的方法要做鑑定的話,一定要提出很完整的分析條件。例如今年某法院有一個親子鑑定案例,在某實驗室以最新的方法鑑定,結果是不具親子關係,造成夫妻離婚,後來再送台大鑑定,台大做出來的結果是有親子關係,當事人認為他的家庭破碎了,於是告第一個實驗室鑑定錯誤請求賠償。在法院提告之後再送第三個實驗室,第三個實驗室的鑑定結果跟台大的鑑定結果相同,後來第一個實驗室得知有疑義,就免費再幫他做一次,鑑定結果還是無親子關係,法院認定被告的實驗室的新方法比較準,就駁回賠償的請求了。法院判決書說,第一個實驗室是用最先進的方法,分析整個基因體的序列是最可靠的,其他實驗室誤差較大。你剛剛所提到的問題,就像這樣不同實驗室鑑定結果不一樣要怎麼去選擇。其實不難,如同這個案例,我建議應該用標準檢體給這些實驗室做,看結果就知道誰的方法是可靠的。第二是,請這幾個實驗室都做相同的基因,相互對照,也可以評估可靠性。第三是,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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