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上 《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李奇律師
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李奇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一:《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
李奇律師:
今天跟大家分享關於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的問題。為什麼會想要分享這個主題呢?是因為我剛好現在有辦一個案子,目前還在一審之後應該就會判決。中間有兩份測謊報告,關於這個測謊報告─我現在講的是公家機關的測謊報告,證據能力現行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明文,等一下我會介紹就是草案。
現行法沒有明文,那現在實務是怎麼處理的,92年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就是現在看到所有關於測謊的鑑定都會提到的判決,說測謊鑑定是人下意識要隱瞞真相的時候,因為他的心理變化產生外部生理反應,例如:呼吸、血液、心跳、流汗等生理變化,受測員利用科學機器來判斷。就到底有沒有鑑定能力刑事訴訟法裏面沒有規定,在實務上都是認為依刑事訴訟法208條第1項,對於學校、機關的囑託鑑定,有符合五個程式的話─就包括這個受測人是真實的同意,要先告知他可以拒絕以減少壓力;第二個是測謊員必須要有相關training的證照;第三個就是這個儀器運作正常,因為測謊員是要配合機器;第四個是受測人的身心狀態正常。我遇過的狀況是鑑定單位都會要求前一天晚上幾點開始就不要飲酒,然後建議保持6到8小時的睡眠時間,當場會問受測者的身心狀況,我那個當事人是個夜貓子,我們就當時就跟刑事局講說因為當事人是夜貓子所以請約下午的時段;然後再來測謊環境良好,沒有外力干擾。早年環境不是很好,調查局就是那種小房間、感覺很可怕,現在就比較好一點。
在滿足這五個條件之下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的問題,早年認為即便是否認的話呢,你不得採用唯一證據,跟被告自白一樣還要有其他的輔助證據,但是如果今天沒有其他積極證據那你沒有不實反應,就是不是你做的,沒有不實反應的話可以做為有利這個受測者認定,這個是最早92年的時候的見解。
再來是到了102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已經發現了這些生理反應並不一定是說謊,有可能是緊張,因為沒經歷過緊張,然後覺得這個案子又跟自己的這個要不要去坐牢相關,或是說有生病了例如糖尿病高血壓啊什麼的,或者是當下被問到問題的時候他就覺得很無辜,他覺得很激憤,或是其他影響都可能引起類似的生理反應,所以在102年的時候法院就已經意識到是不是說謊跟這個生理反應變化不一定有因果關係,然後這個最高法院同時也反面的認為說,如果今天受測者他有特殊的人格特質,例如說他就是很冷靜的,冷面殺手或是說案發過久他情緒已經平復了,或是說他心理已經合理化這個的行為降低罪惡感,甚至瞭解測謊原理在這個測試測前運用這個吃一些鎮定劑或這些藥物,那就是讓你的反應不明顯就足以影響測謊結果這個反而會讓這種成為脫罪的工具,但是這個102年這個見解他還是承認啦有證據能力,得做為審判的參考,但不得作為唯一或絕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