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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劉佩瑋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二:《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劉佩瑋律師:
今天要分享的是平冤的案件,因為這個案件案例事實非常簡單,可是卻有非常多證據法的問題,所以我拿來今天證據法沙龍跟大家分享。
我先講一下案例事實,這是一個選舉公報,當時103年11月花蓮縣秀林鄉要選第2屆的鄉民代表,當事人李秀花幫朱必定助選,但李秀花被人檢舉說賄選,被告李秀花從頭到尾都說她沒有去給錢,可是我們看一下判決書怎麼判?第一審法院判無罪,第二審法院主要是依據兩個證人的證詞(林雪蘭、正永福,兩人是夫妻關係)。林雪蘭是說李秀花有天下午到家裏來給她2000塊,說分別給她和她先生各1000塊,請他們支持朱必定。正永福他的證詞是他回家之後他太太給他1000塊,並且有看到李秀花從後門出去,所以法院就是依據這兩個人的證詞,判選舉罷免法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處了有期徒刑3年6月,三審法院駁回上訴,這個案子就定讞了。
這個案子的案件事實跟證據都非常單純,最主要依靠林雪蘭跟正永福的證詞,兩人在警詢的時候都承認有收賄,偵訊的時候也承認有收賄,但是在一審的時候他們行使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所以沒有接受詰問到,這個案子的證據結構就是如此。
起訴證據是證人的警詢筆錄和偵訊筆錄,還有一個扣押筆錄,因為正永福在警詢的時候拿了2000塊出來說是賄款,然後我們看一審怎麼判無罪。第一個是起訴證據即警詢筆錄是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然後偵訊筆錄也沒有證據能力,扣押筆錄中這2000元賄款其實跟本案無關,為什麼這樣講?因為員警他在一審場作證時說他說在訊問證人時有問證人既然有收賄那他們身上有沒有兩千塊,要他們拿出來,證人說他沒錢,所以證人還帶了警察去工地找老闆拿了五千塊工資,從裏面抽了兩千塊出來給警員做扣押,法院認為這個錢跟賄款無關,所以沒有證據能力,一審因而認定本案沒有有罪證據而判李秀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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