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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12.14 09:30~11:3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 莊巧玲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黃柏彰律師、林玥彣律師、吳紫妍律師、江沁澤律師、溫嘉玲律師、李龍生律師、羅健瑋律師、王羽丞律師、江佩珊律師、李玟旬律師、Thomas Wang、蘇凱平老師

主題二: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



(本次蘇凱平老師之發言應老師要求不列入紀錄,老師所提及相關資訊,已發表於:
「數位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性質與應用──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裁判時報93期,2020年3月。 「論數位證據之原件、複製品與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等8則刑事法院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11期,2021年4月。
再請各位參酌)

莊巧玲律師:
這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有趣的圖片,他的意思就是說隨著科技的進步雖然我們的生活型態會有一些科技感,會有一些改變,可是人的基本行為模式好像還是差不多。以前的人是這看著報等馬車,現在在等車的時候你會滑手機。同樣的,我們犯罪的態樣跟犯罪你所存留、所要調查的證據,可能就會有一些不一樣。
這個是我在辦理就是相關案件的時候會遇到的一些問題,有一些利用網路或者是電腦的犯罪那這個就更不用說了,可能要去調幾個大資料庫或者是他的IP,怎麼樣去追索等,這個太專業了。我要討論的是有一些傳統的犯罪因為科技的產生使得我們在調查中也必須要去面對的問題,例如說網路的誹謗,可是當出現網路的情形,誹謗的蒐證會不一樣;或是在一個證交法的案件裏面,其中在討論某一個人他有沒有去參加這個會議,檢察官證明的方式就是去該公司查扣了一批電腦,在這個電腦裏面有很多的檔案總管,用檔案建立的時間點來主張說跟你所述的時間點一樣可見你有去參加這個會議。那個案件有
一個共同被告的律師提出來說,檔案總管上面的建立時間是可以調整的,而且可以以不鑿痕跡的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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