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證據法沙龍|側記上《『你的證人我來傳?』-傳喚敵性證人的審檢辯角力》

日期:108.12.14 09:30~11:3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 莊巧玲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黃柏彰律師、林玥彣律師、吳紫妍律師、江沁澤律師、溫嘉玲律師、李龍生律師、羅健瑋律師、王羽丞律師、江佩珊律師、李玟旬律師、Thomas Wang、蘇凱平老師

主題一:『你的證人我來傳?』-傳喚敵性證人的審檢辯角力


陳奕廷律師:
會挑這個主題是因為我自己的事務在這半年內一再遇到同樣的問題,在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就檢察官就起訴卷上面所引的證人檢察官不願意傳喚。檢察官認為說他已經做筆錄了,而且筆錄在偵查中已經具結,所以他就不願意再傳訊,並要求如果要傳的話就由辯方來傳,辯方自然會強力的反彈,反彈最主要理由是在於說,第一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我沒看到你舉證;第二個,如果由辯方做主詰問似乎不太符合交互詰問的法理,因為對我來說檢察官的證人是敵性證人,辯方要怎麼樣用開放式問題去詰問,可能出現傳這個人來搬石頭砸自己腳,這不利於辯方案件的進行。這部分辯護人就會跟檢察官有第一次的衝突,但是法官目前看起來好像都比較站在檢察官這一邊,所以導致辯護人在進行案件攻防的時候會一開始就處於下風的狀態。這個情形我在北三院都遇到了。我另外一位學弟他更慘,他就在北院遇到一個主任檢察官,也是一樣的情況,主任檢察官跟他在準備程序庭上面就這個問題就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大概辯了40分鐘左右,法官基本上比較站在檢察官那一邊,後來法官請雙方對這個證據補資料進來。結果沒有想到的是,原本都以為檢察官不會補東西,大家也都知道檢察官不太會去特別補東西,但檢察官特別寫了整整4頁的補充理由書進來講這個爭點。我覺得這個爭點開始有一點白熱化的趨勢,雖然各位道長執業的時候可能都有遇到,可是似乎沒有把它當成一個隱性的爭點,在準備程序庭裏面帶過去之後著就接受它的結果,現在似乎開始有些人會去做爭執。因為遇到相關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拿來跟大家分享,所以我今天就做了一個power point跟大家做一下說明。 我們今天要講的是傳喚敵性證人的問題,這個敵性指的是站在我們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看。今天是審檢辯角力,這是檢察官的友性證人,相較之下就是對被告比較不利的,這邊我們先預設一個立場,假設我們現在要打的無罪答辯,檢察官要推出一個證人,這個證人基本上是對於我們的答辯是有害的,正常來講檢察官應該會把這個人呈現到法庭上面來,為什麼?因為檢察官要透過這個證人的口來向法官說明檢方的立場,所以正常來講應該是由檢察官主動推出這個人,推出這個人之後用問答的方式,讓這個人親口說、告訴法官發生什麼事情,然後再經過辯護人的反詰問來彈劾、檢驗她。這算是我們理想中比較合理的交互詰問制度應該長的樣子。既然如此,應該是由檢察官來傳他的友友姓證人,來了之後然後再經過我們的詰問如此始能做為證據。不過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如果今天檢察官說他不傳了呢?現在很多情況下檢察官都說我不要傳,如此情況下這個向法官陳述的過程就會消失。而這個證人─尤其台灣採的是卷證併送─就是一個在卷內已經有的證據資料,那這個證據資料到底要怎麼呈現在法庭上?這時候就會陷入一個很詭異的狀況,而這個詭異狀況就因為檢察官說一句話說「我不要傳了」,接下來產生一個很冏的狀態,檢察官說不傳他的證人的時候,因為我們辯方的認知都認為說這個人本來理所當然就是檢察官要傳的,而我的當事人壓根沒看過這個人,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人講什麼東西,我是從筆錄來認識這個人,辯方也沒跟他接觸過,所以檢方不傳了其實站在辯方的角度是很奇怪的。
那我今天預設的法官是一個比較公平的法官,正常來講法官應該也會覺得蠻奇怪的。當檢察官就是兩手一攤說我才不要傳呢!那這個時候就會形成一個審檢辯的一個角力了。
接下來我們看檢察官他會有哪些主張。到目前為止我看到檢察官的說法大概會有下列這三種:第一個,由於該證據已經有證據能力,已經可以作為判決的基礎了,所以檢方沒傳的話也無所謂,因為它本來就可以用了;第二個,若辯護人你今天不傳的話,那就是你自己放棄你的對質詰問權,而詰問權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第三個,第如果辯方今天真的要傳,是由辯方聲請當然由辯方行主詰問,檢方等著收割就好了。
目前為止檢察官大致上的立場呈現這三個角度,這三個角度會形成我們現在的攻防戰。這三點你必須通通克服掉之後才有可能由檢察官來聲請,所以這三點其實就是我們現在很大的一個障壁。那該怎麼樣把這三點突破掉呢?

(請加入並登入本會會員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