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刑辯沙龍|側記《指認程序辯護策略與困境》
日期:108.12.19 19:00~21:00
引言人:劉家榮律師
與會者:劉家榮律師、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鄭凱鴻律師
《指認程序辯護策略與困境》
劉家榮律師:
今天是針對指認的部份跟大家討論,首先我們來看一個大概民國95年一個很誇張的指認情形之案例,大家看一下這是我們目前的指認。
(播放影片)
等一下即將進入指認的情形,這是當年的很少的真人列隊指認。大家不難看到有一個只有他有手銬、穿囚服人,其他的人還可以互相對談。
他們現在換人,換排然後移動。要做第二次指認增加正確性的時候,指認人本身那樣從頭到尾都站在那個地方看你挪到另一個位子,如此慢慢移過去他們換了一個牌子這樣就叫做指認實在是相當可笑。
我們來看另外一個被害人,當年的被害人有兩組,剛剛是一個女大學生,這個是一個國中生整個換位的過程完全都看到了。 所以就這個過程大家不難看得出來這個根本不是在做刑事案件的指認跟偵辦,這個在演戲,但是法官接受了這樣的演戲然後也接受這樣子具有證據能力的情況。
在這個地方給大家看一下被指認人的長相、外觀跟其他人的長相、外觀是不是有顯著地不同。就光長相的部份,膚色、高度、高矮、胖瘦有沒有禿頭這都是非常誇張的,另外穿著已經很離譜了啦,只有被告身穿囚服。
連這個編號2號的人還可以去罵1號說「就是你,你不要來這一套」,那這個指認人就在外面從頭到尾她沒有變過用手比1這個數字。這就是當年的指認,比照片指認還要不如的真人指認,他們要重複做第二次的指認的時候就是這樣子移動,然後指認人從頭到尾都在外面看,這樣指認有意義嗎?這個真的是在演戲不是在指認。時間的關係我們先看到這邊就好喔。
我們的指認種類目前來講大概就這兩種,「真人列隊指認」以及指認「嫌疑犯紀錄表」 ─通常都是用照片,目前來講照片大概就6張或9張不等。在真人列隊指認的時候是被告他本身就嫌疑人身分在場的狀況;在嫌疑人不在場的情況之下就是用照片的方式來指認。
通常會產生的指認的瑕疵的原因第一個是未符合雙盲原則。雙盲原則第一個就是做指認的承辦人他不能是偵辦案件的警方。
偵辦案件員警基本上已經主觀認為特定人是真正的犯罪行為人,若該員警同時為進行指認程序的承辦人,在這個指認程序進行中,可能會透過言語、語氣、眼神等透露、暗示誰才是該員警認為的真兇,那這樣子的話就會污染了指認本身的正確性。
第二個原則是告知義務,要很明確的告知指認人「其所認為的犯罪行為人可能不在列對裡面」,在此情況下指認人只能去以他的當時候的主觀回憶行為人的樣貌,這樣子可以將指認的正確性提到最高。並且,因已告知行為人不一定在列隊裏面,故證人沒有指認的義務。通常未向指認人告知「行為人不在列對面的可能性」之情況下,指認人可能會先入為主地認為警方叫來他來裡面一定有一個是真兇。故警方不能告訴指認人說「6選1、9選1」或者「這一排裏面一定有一個」,指認人可以認為列隊裏的人都不是其所欲指認之行為人。
第三個最常見的指認瑕疵是未紀錄完整指認成功跟失敗的次數。一排9個有可能指認了7個都是錯誤的,直到指認到第8個才是正確,然而這些錯誤的指認過程沒有呈現在證據上,卻只把正確的那次據錄下來。所以強調指認程序要全程錄音錄影,始能將指認過程當中「正確和失敗的次數」很顯現出來,來判斷該指認是否可信。
第四個錯誤,被指認人的特徵差異過大、辨識度太高。比方說嫌疑人本身他就是個禿子,然後你擺了全部都是有頭髮的,那你這樣子的話很明顯也就是叫人家指認他嘛。
再來指認前獲知的案件資訊,這個部份也是證人他本身在指認的時候最容易得到污染的情況,包括還沒有進入指認室之前就對指認人說:「我們今天抓到的嫌疑犯請你來指認」,或者是一個通知書上紀載「請你來指認我們抓到的嫌疑犯」,指認人就會因刺認為「警方抓到了、我來一定有所獲」,就這麼一個通知書就有可能污染他本身主觀認定的指認的正確性了。
另外一個是證人根本欠缺指認能力。底多少的年齡是有指認能力的其實我們目前來講法無規定,但是他本身是不是具有指認能力、怎麼樣做相關的判別這個是目前應該無解的情形,因為畢竟你真的要事前跟證人做相關的訪談溝通,我覺得這個部份都有可能是辯護人可以去切入、去努力的地方,目前警政署對於指認的部份有定了一個指認的相關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