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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1.28(二)19:00-21:00
引言人:梁宏哲法官
與會者:陳奕廷、戴紹恩、洪清躬、陳君沛、鄭嘉欣、蔡宗哲、陳宗奇、陳宜均、游鈞量、洪維廷、陳添信、薛煒育、謝志明

陳奕廷副理事長:

各位刑辯的會員、道長們,大家晚安,今天晚上很開心大家來參加刑辯沙龍的活動,包含了現場的道長,還有線上的朋友們大家好。相信各位道長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有一個經驗,就是案件打完第二審、要進到第三審的時候,那其實算是一個很大的門檻,因為大家都知道,第三審的限制比較多,尤其第三審我們寫書狀上去之後大部分案件不會開庭,所以我們也很難跟法官有直接面對面溝通的機會,最高法院最終會給你一張紙,先告訴你結論,那看到結論之後再等收到理由,只能從理由裡看到法官的想法是什麼。有時候會覺得說,好像我有做主張啊,或者說為什麼我沒有想到要寫這個東西,這個東西真的是重要的東西嗎?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產生這樣子的一個疑惑,那有的時候這個疑惑可能是說:「啊,我真的沒有做到這件事情,我學到了。」但有時候是覺得很不服氣,就會覺得說:「哎,為什麼我寫這麼多都沒有被交代到,難道這都不重要嗎?」好,所以最高法院的第三審上訴,尤其刑事部分的上訴,向來被我們大家覺得是一個謎團,大家都不知道准駁的標準到底實際上為何,再加上最高法院最近幾年來的裁判品質都非常的好,有很多的裁判也都是我們會經常援引的。所以我們今天就非常地榮幸可以邀請到現任最高法院法官—梁宏哲法官來跟我們分享有關於第三審上訴的一些重要眉眉角角,當然還包含了大法庭、特別救濟程序的相關技術,可以讓我們一窺最高法院的究竟,那我們就把時間交給梁法官,請大家熱烈掌聲歡迎梁法官。

梁宏哲法官:

現場的、線上的律師先進大家晚安,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當面對談,今天不是一個很正式的場合,所以也不打領帶,但是我會把時間掌握在75分鐘內結束,我想多留一點時間和大家雙向對談,有必要的案例我再倒回來講,所以等一下簡報我會跑得很快。這簡報是當講義來用,正式簡報不應該每頁這麼多字,但是為免大家再去搜尋的困擾,我把相關案號的重要內容放上來給大家看。那就容我坐下來跟大家比較輕鬆地來談,以下我們就開始。
從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法官的角度來看刑事上訴第三審,律師上訴第三審書狀哪部分是要寫給法官看的?下級審法官一直抱怨,很多判決不是寫給當事人看的,是寫給上級審看的,律師可能書狀寫很多也是寫給當事人看的,如果你這個案件是從偵查、一審一路打上來,當然很熟,但這時候要注意,避免細節寫太深反而見樹不見林,寫的太細節反而讓法官不理解重點。如果是二審終結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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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1.10 19:00~21:00
引言人:陳建同秘書長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林建宏律師、蔣昕佑律師、周弘洛律師、蔡宜峻律師、楊淑婷律師、石正宇律師、邱瀞慧律師、李玟旬律師、林宗翰律師、蔣子謙律師、任孝祥律師、沈妍伶律師、王羽丞律師、張力文律師、張厚元律師、郭皓仁律師、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

《文書鑑定—現況介紹及未來發展》



尤伯祥律師:
今天的講者是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司,台灣文書鑑定學會的秘書長陳建同陳老師,我們歡迎他。陳老師在這方面的專業不需要我多做說明。以下時間就交給陳老師了,非常歡迎你,謝謝。

蔣昕佑律師:
謝謝理事長與在座各位前輩,今天主要是想要跟各位分享文書鑑定目前的現況以及未來發展。首先,請容我自我介紹,本人於民國91至107年於刑事警察局服務,大學畢業後,先在生物科(早期稱「法醫室」)服務2年2個月,擔任DNA鑑定工作,之後到鑑識科文書鑑定股服務約15年,接著就一直從事文書鑑定工作。 在公家機關擔任政府機關的鑑定人將近16年,而後於2018年中離開公職,跟著我的前輩、也是我現在的老闆張雲芝女士一起工作、一起學習,因此迄今,擔任民間鑑定人的資歷以逾兩年半。實際從事的鑑定超過5千件,而我們老闆大概有7千件,這1萬2千多件的概念,相當於過去20年間,我國司法史上院檢送鑑定有關於文書鑑定(筆跡、印文、偽變造文件⋯等)案件,約莫每3到4件,就有一件是我們2人其中1個人實際承辦過的。 因為日本在文書鑑定的研究發展相當成熟,因此畢業之後開始學習日文,該外語能力有助於94年就讀碩士班時碩士論文的引用及撰寫,開始接觸到日本刑事訴訟制度下有關鑑定人角色的議題,開始思考正當程序下「鑑定」的概念,以及「鑑定人」的角色為何?應該呈現何種合適的樣貌?加上過去在公家機關擔任文書鑑定工作時,經常接到法院、地檢署、律師、書記官打來詢問的電話,傳喚出庭作證、接受交互詰問的經驗,因此較為了解法官、檢察官、律師、學界教授的想法及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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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10.13 19:00~21:00
引言人:蔣昕佑律師
與會者:李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陳冠維律師、鄭凱鴻律師、倪映驊律師

《刑事辯護過程中之協商策略-以「原則性談判」出發》



尤伯祥律師: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題目,就開始吧。

蔣昕佑律師:
是,謝謝各位前輩,我會挑這個題目有兩個原因啦,第一個原因是因為論刑事辯護的經驗,我想各位還是比較有經驗,跟你們學習都來不及了,還跟你們分享;第二個就是剛好這部份這是我最近在不敢稱研究,就是有親身經歷的部份,因為我之前有去參加仲裁協會的比賽然後因為得名了,他就找我去當他們的學員,然後當得也還可以,他就找我當講師,所以對於仲裁協會他們最近在推調解,正在推ADR會講解調解的技術,不是觀念而已,我覺得這部份其實對刑事辯護律師有幫助,所以我才會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在那邊得到的消化過的東西。 既然各位都是有經驗的刑辯律師,那等一下我在講的過程中提到的一些作法,可能你們以前就是這樣操作的或者是有些其他經驗的話,大家可以交換分享,我就先開始了。 這個題目叫原則性談判,原則性談判是一個專有名詞,它是美國哈佛大學他們的商學院或法學院,在教的東西。 它其實一開始的來源其實是來自於國際間的談判,後來是外交官在學的招式,又被軍事專家拿去用,在商業上就發展那律師好像都很會講話,所以律師也來學一下,所以其實這個美國的這個談判技術他們其實有系統性地把一些思維模式,把它串起來,我覺得還蠻有參考價值的,在這邊分享大家。 刑事辯護律師可以運用的方面其實蠻多的,某種程度上,我們一直在做協商工作,除了辯護必須要做的一些暫時不講,有時候比較軟性的協商,例如說,我們要跟被告作答辯策略的商議,他可能很堅持他就是死都不認罪,可是對他不見得好,那我們要怎麼說服他呢? 依我們的倫理立場,你要怎麼跟他去做律師費上面的協商,這我覺得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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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9.15 19:00~21:00
引言人:李宜光律師
與會者:沈元楷律師、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林煜騰律師、王宣雯律師、林慈偉律師、林欣怡、史崇瑜律師、Thomas Wang、潘佳苡律師、林宗翰律師、莊巧玲律師、黃柏彰律師

《國民法官法簡介》



李宜光律師:
這是一個新的制度,草案最近也才通過,因為還沒有完全正式的實施,所以如果說有什麼講錯的地方請各位見諒。整個國民法官法其實是我們台灣刑事訴訟制度很大的一個突破,各位要特別要瞭解國民參與審判目前來看只限於刑事案件,除了之前公務員、公務人員的懲戒法庭有人民參審外,其實目前國民參與審判法適用的、我們本來草案叫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是刑事審判法,後來蔡英文總統就說名稱太長,就把它簡潔明瞭命名叫國民法官法,否則從它的原來法規名稱來講,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可以很清楚這個法律只適用在刑事案件的審判,只適用在刑事案件,這是第一個要跟各位說明。
我們今天要說明的國民法官法,第一個就是說明國民參與審判法庭適用於那些案件類型,還有國民法官權利義務、資格,還有選任程序、卷證不併送制度。卷證不併送制度,是我們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突破,長年來大家一直在追求的就是卷證不併送制度,國民法官法確立了卷證不併送制度。為什麼我們要強調這個法案的制定過程,因為我個人認為國民法官法這個制度會作為刑事訴訟修法的領頭羊,未來會參考這個制度來立法,所以國民法官法如果沒有立好、沒有執行好的話,我們未來刑事訴訟法一定會受到這部法律的影響,因為我自己參與司法院草擬的金字塔式刑事訴訟制度,金字塔式的刑事訴訟制度裏面,很多法律的一些觀念跟機能都是參考自國民法官法,所以國民法官法是一個新的一個制度,很多的觀念會影響到未來刑事訴訟法,所以這個法案我們當時會很堅持反對採行日本的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其理由就在這裡,如果國民法官法採行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未來刑事訴訟法就很可能也是會採行三階段證據開示,那就是律師界的一大災難,這未來如果有機會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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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8.11 19:00~21:00
引言人:方伯勳律師
與會者:陳奕廷律師、陳冠維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吳鏡瑜律師、陳君沛律師、李維中律師、林建宏律師、李奇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宜光律師、顏瑞成律師、鄭嘉欣律師、蔣昕佑律師、史崇瑜律師、蔡旻哲律師、張宇脩律師、余閔雄律師、吳漢甡律師、陳彥佐律師、王筑威律師、賴秋惠律師、房彥輝律師、李柏洋律師、徐子淳律師、李介文律師、王耀緯律師、謝明訓律師、李龍生律師

《偵查中的辯護》



尤伯祥律師:
我們今天晚上的這個題目叫偵查中辯護,我知道方伯勳會的題目非常的多,這個只是他各種技能其中的一種而已。今天晚上這個題目叫偵查中辯護,我也想聽聽看偵查中的辯護是什麼,因為這個真的很困難,我們平常都很會做審判中的辯護,因為有卷證辯起來比較好做,但偵查中的辯護通常是最困難的,因為敵暗我明,我們幾乎完全不知道整個案情的狀況,不知道到底能夠做什麼樣的完整辯護,有時候是非常的痛苦的事情,經常我們是連書狀到底要寫還是不要寫心中都有非常多的疑慮,所以我想今天晚上這個討論是非常有意義的。這好像是我們刑辯沙龍第一次討論偵查中的辯護,所以我們非常期待今天晚上伯勳兄可以給我們帶來的引言,那以下我們就用熱烈的掌聲歡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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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6.23 19:00~21:00
引言人:陳明律師
與會者:吳鏡瑜律師、沈元楷律師、黃柏彰律師、簡陳由律師、陳冠維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奕廷律師、倪映驊律師


《法律審》



陳明律師:
我們簡單的介紹最高法院的組成他的法官養成。其實從事法官工作的人都是認為最高法院是他們的歸宿,真正有野心的人會認為大法官才是他的歸宿。大法官的提名人選有一定比例是從最高法院裡面挑選,這是固定的。而最高法院法官的來源原則上是從高等法院去挑。法官每年都要填志願表然後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去挑選,這是很特別。我們收到的高院判決─當然二審確定的不算─他判決書不是寫給我們看的,他寫給最高法院的法官看,因為他們的判決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會知道說哪一個法官是屬於比較認真的,哪一些法官是屬於比較混的。如果說辦案的成績很不錯品質很好會先調辦事,本缺在高院但調最高法院辦事,有極少數比例的調辦事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就直接留下來。那這一次增加22位人數也沒有大爆發,他說要要清舊案啊,所以大爆發以後,這一批好像調最高辦事的都留下來,那當然挑了22位的英雄豪傑上去,所以是這樣是從最高法院來審核過了之後才能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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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李奇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一:《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



李奇律師:
今天跟大家分享關於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的問題。為什麼會想要分享這個主題呢?是因為我剛好現在有辦一個案子,目前還在一審之後應該就會判決。中間有兩份測謊報告,關於這個測謊報告─我現在講的是公家機關的測謊報告,證據能力現行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明文,等一下我會介紹就是草案。
現行法沒有明文,那現在實務是怎麼處理的,92年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就是現在看到所有關於測謊的鑑定都會提到的判決,說測謊鑑定是人下意識要隱瞞真相的時候,因為他的心理變化產生外部生理反應,例如:呼吸、血液、心跳、流汗等生理變化,受測員利用科學機器來判斷。就到底有沒有鑑定能力刑事訴訟法裏面沒有規定,在實務上都是認為依刑事訴訟法208條第1項,對於學校、機關的囑託鑑定,有符合五個程式的話─就包括這個受測人是真實的同意,要先告知他可以拒絕以減少壓力;第二個是測謊員必須要有相關training的證照;第三個就是這個儀器運作正常,因為測謊員是要配合機器;第四個是受測人的身心狀態正常。我遇過的狀況是鑑定單位都會要求前一天晚上幾點開始就不要飲酒,然後建議保持6到8小時的睡眠時間,當場會問受測者的身心狀況,我那個當事人是個夜貓子,我們就當時就跟刑事局講說因為當事人是夜貓子所以請約下午的時段;然後再來測謊環境良好,沒有外力干擾。早年環境不是很好,調查局就是那種小房間、感覺很可怕,現在就比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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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4.08 19:00~21:00
引言人:王緯華顧問(Thomas Wang)
與會者:王緯華、尤伯祥、李維中、莊巧玲、鄭嘉欣、林俊宏、陳奕廷、陳君沛、鄭凱鴻、林煜騰、陳安安、史崇瑜、何思瑩、李龍生、姜長志、孫宇、許哲涵、郭皓仁、蔡孟遑、蕭奕弘、賴秋惠

陳奕廷副理事長:

各位好,很高興大家今天晚上來參加證據法沙龍,今天的主題是以酒駕案件淺談專家證人的詰問,很榮幸邀請到了刑辯協會的顧問Thomas Wang,他在美國擔任了很久公設辯護人的工作,對於交互詰問非常熟有很多的技巧也可跟我們交流專家證人的詰問算是交互詰問裏面很專業的一塊,話就不多說我把時間交給Thomas。

王緯華顧問(Thomas Wang):

我不知道在台灣有多少酒駕案件,但在美國絕對是最常見的案子,美國CDC的reports指出,2005年光是酒駕就有140萬。為什麼會提酒駕呢?因為這是我們刑辯律師對於專家證人詰問的基本功,它本身不嚴重,卻有很多科學理論,專家過來之後就是我們年輕律師練功的時候了,怎麼樣去詰問這些人?怎麼樣在他們的論述當中找到破綻或者是找自己反證的專家證人去進行攻防?
我今天會分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我很快的把美國酒駕常見的專家證人詰問技巧跟argument跟大家分享,這些東西可能在台灣不能馬上適用,不過我覺得大家可以開始想說用什麼樣的方式去面對專家證人,從此找出一些可以套入其他案件的argument。
酒駕其實不複雜drive under the influence。under the influence分成兩種,一種是就是法定的標準,如果血液裏面的酒精成分超過0.08%的話那就是推定你一定是under the influence,另一種是impaired,即便不到0.08但駕駛能力已經受損了也可以構成under the influence。
血液當中的酒精成分有非常多的科學推理,開車當下不可能同步測量你的BAC,Blood Alcohol Content,只能之後測量再反推回去。首先,每個人代謝的速度不同、對酒精的容忍度也不一樣,有些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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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22 09:30~11:30
引言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陳奕廷律師、李佳玟教授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黃柏彰律師、李玟旬律師、羅健瑋律師、劉耀文律師、王羽丞律師、唐德華律師、施立元律師、邱禹茵律師、林玥彣律師、史崇瑜律師、夏懷安律師、莊巧玲律師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尤伯祥律師:

這個題目最近憲法法庭剛開完公開說明會。據我觀察,憲法法庭的公開說明會很像準備程序,接近下級法院的準備程序,這個案子會不會再進行言詞辯論我不曉得,但是那一場公開說明會還蠻精彩的,我相信你們在大法官網站上面大概都有看到每一個被諮詢的團體提出的書面意見,刑辯協會提出了兩份意見,一個意見書一個補充意見書,李佳玟老師的意見書也有在上面,歡迎大家去上網下載。刑辯協會的意見執筆人是小弟在下我,稱不上學者嚴謹之作,但是一定程度上是說出了律師界的心聲,所以各位在場的道長將來如果在實務上面工作的時候,需要用到跟檢方或是跟法院對抗的理論上武器的話,歡迎參考一下我們的東西。
我們待會進行的過程會很輕鬆,我們證據法沙龍一向就是以輕鬆為主,所以這個不是嚴謹的學術論文,所以不要太嚴格看待我們待會提出來的Power Point。那個不是嚴謹的學術論文,也不是嚴謹的學術發表會,證據法沙龍的目的就是鼓勵道長們勇於拿出自己的見解、大家發表討論。但是因為今天有一位學者、號召力很高,難怪今天人很多,你們要用學者的標準看待她的話,我沒有意見,我這樣講只是讓妳輕鬆一點。待會我們的次序是這樣子,因為在憲法法庭是我上去代表刑辯協會去講,所以坐在我後面的同仁雖然準備充分,也躍躍欲試很想講,但苦於時間受限而無法發言,所以我們今天就把這個場合讓他們暢所欲言,第一棒就交給奕廷。
我們證據法沙龍一向就是可以隨時中間打斷講者立刻提問,我們也歡迎現場立即回應,這樣比較熱烈。第一棒奕廷,第二棒李佳玟老師,第三棒我,如果俊宏想先講也沒有問題。
好,那以下我們就開始,我們歡迎奕廷。


陳奕廷律師:

各位道長們大家好,今天我排第一棒主要是簡介一下關於刑辯協會當天去說明會的立場,詳細立場大家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去下載意見書來看,尤律師寫得非常豐富,那我只是把尤律師的見解說法整理出來。由於可能有一些道長不是很清楚這整個事件的緣由是什麼,我看一下這個釋憲案的原因案件,該原因案件其實距離現在蠻久了,因為我們沒有見過當事人,就書面來看的話他似乎是完全不知道告他的這個人是誰。如果辦過性侵案件就知道,被害人他就是某個代號而已,所以被告基本上不知道原告的身分,被告一直傳喚告訴人要到現場來做交互詰問,但是因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的規定,這個被害者說其身心受創所以沒有辦法到現場行交互詰問,即使起訴狀有寫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天發生某件事情,可是由於被告完全不知道被告是誰,所以他無法去從告訴人的身分去聯想當天發生了什麼事情,所以這案件在被告的角度來講是覺得莫名其妙地被判刑。他認為對質詰問權一旦被剝奪,受實質辯護的權利實質上也會受損,所以有了這次的憲法法庭開庭。那我就快速的簡介一下,這個過程其實蠻單純的,就是今天如果有人出了事情的話自然就會馬上跑到警察局先去提告做筆錄,在這個原案件A女到那個警察局去說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天她被某個人給性侵害,之後依法要做成筆錄,所以她做出一個供述就轉換成筆錄─我們先跳掉檢察官的過程,因為偵訊筆錄不是我們這次討論的標的,我們這次的標的主要是警詢─那這張筆錄在之後的審理當中遇到一難題就是,要不要把A女傳到庭上到現場來,這個個案當中是直接用這個筆錄當作證據,所以A女基本上是沒有到法庭上來的,所有的攻防都會在這個筆錄的內容上面。這個樣子的話就會導致一個蠻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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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會員訪問

日期:109.02.11 19:00~21:00
引言人:Thomas Wang(王緯華顧問)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左湘敏律師、李奇律師、莊巧玲律師、何承翰律師、林明勳律師、吳立瑋律師、陳昱廷律師、黃子涵律師、吳鏡瑜律師、黃柏彰律師、蔣昕佑律師、張晁綱律師、溫嘉玲律師、邱文智律師


 尤伯祥律師: 

今天晚上這場刑辯沙龍的主題我們請Thomas來講美國的律師的事實調查的工作。Thomas自動把題目範圍擴張到證據開示,我想這是一體兩面的,你講證據調查不可能不去講證據開示,所以我想Thomas把它擴張是對的。
為什麼會安排這一場沙龍?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證據開示對我們來講是陌生的,另外一方面來講,特別是在民國91年引進了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對台灣的律師來說,總覺得我國跟美國的律師就證據調查的部分而言,根本不能相比。美國律師好像神通廣大、什麼事情都查得出來,但我們好像很弱。我們常常在講我國律師沒有調查權,所以我們做不到像美國律師那樣子,但後來我去查了一些相關的文獻,卻找不到什麼特別明文美國律師調查權的規定,所以我就非常好奇這個調查權到底是事實上的概念還是規範上的概念。今天剛好邀請到Thomas,他以前是美國加州的公設辯護人,所以Thomas來跟我們想聖地牙哥那邊的律師是怎麼樣進行事實調查的,我想相當程度上可以我們釋疑跟解惑,所以今天晚上這一場刑辯沙龍我想對大家來講一定幫助非常大,特別是對我個人一定幫助很大,之後要跟官方在講相關事情的時候比較容易講得清楚,所以我們今天晚上就很高興得邀請到Thomas來幫我們做這一場沙龍引言,接下來歡迎Thomas。

 Thomas Wang: 

首先我要先跟大家說明美國和台灣就案件的區分的差別。首先,美國是沒有所謂的自訴的刑案、沒有private prosecutor,基本上只要是刑案一定都是公家的檢察官或檢察官的代理人起訴,只有一個情況我們叫做special prosecutor,那是什麼情況呢?就是如果檢察官或警察犯錯,然後很嚴重到就是檢方根本沒有人能夠去起訴他,那他們可能就會在當地找一個人去做special prosecutor,可是即便是這樣也會授權給他一個官方的authorization,所以其實嚴格來說也不算是private prosecutor。以我對台灣的案件的瞭解的話,很多比如金融的案件或是背信這一類案件,在美國可能會認為是行政或是民事類型的案件在台灣會被歸類為刑事案件,因為這樣的緣故,我會稍微介紹一下美國民案當中的discovery、有一些調查的相關的規定,所以那些當然是屬於民案,所以能不能在台灣類推適用可能就是要各位稍微斟酌一下,不過理論上是可行的。
在那之前我先跟大家講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discovery一個是investigation,
再來是「Motions and hearings」首先大家知道「motion」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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