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凃冠宇、高珮瓊
編|朱芳儀
【QA時間】Q1:釋字789所處理的系爭條文,規範目的是否合理?
薛智仁老師:
被害人保護的倡議立法上,應該要更仔細和具體指出性侵被害人的創傷為何、以及創傷從何而來,才能決定應該採何種措施。
謝煜偉老師:
系爭條文規範目的上,固然有違反無罪推定,但解釋文模糊的寫「客觀上身心受創」,把與性侵害的連結拿掉,另外我一直納悶,為何這號解釋一定要千方百計做合憲性解釋?黃昭元大法官指出,可能是不想讓被告可以再審或非上,如果去看證據結構的話確實有機會,大法官不敢說出來的是,可能茲事體大。
李佳玟老師:
針對立法正當性部分,二次傷害通常指的是被害人回憶被害經過時,會在敘述過程中再次經歷傷害過程,每一次敘述都會有讓被害人重新經歷傷害的問題,所以才有減述程序之規定。除此之外,在法庭上詰問的如果是被告本人,可能也會讓被害人承受比較大的創傷。參照外國法律,被害人保護措施不只有隔離證人與被告,或使用閉路電視,還包括限制不可由被告親自詰問證人,但這些措施都還是沒辦法避免出庭作證再次敘述被害經過對證人造成的傷害,證人甚至連要她出庭都會讓她崩潰,所以才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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