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案件理論分析與準備程序工作坊 課程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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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辯護程序工作坊第一彈【案件理論分析與準備程序工作坊】現正開放報名中!「案件理論」是辯護的中心、是戰術,而「準備程序」就是案件起訴後的第一個戰場。「案件理論分析與準備程序工作坊」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律師了解如何建構案件理論,並了解好的案件理論該有的元素,藉此幫整個訴訟策略打下扎實的基礎。而透過準備程序的學習,也能讓律師在法庭第一戰即做好準備,為自己的案件理論和往後的訴訟程序鋪路。本次工作坊將從案件的最初開始,教導大家從檢察官那拿到起訴狀後該怎麼做!「案件理論分析工作坊」將教導學員如何向法庭提出迥異於檢方主張的另一個認知案件的視角,幫助裁判者建構建立事件事實,進而做成有利被告的判斷;「準備程序工作坊」講授答辯要旨陳述、證據能力爭執的鋩鋩角角,實作課程更將帶領學員親自擬出準備書狀、共同辯護團進行準備程序。 ⠀⠀ 「符合實際工作需求」「增進準備程序的細膩度,搭配書狀範例,讓學員更清楚如何運用」「課程內容充實、實用,對實務操作幫助非常大」「淺顯易懂,舉例很明確到位」「給予很多新的思維」…。刑事辯護程序工作坊已舉辦多次,廣受學員好評,還請把握機會報名!♣主辦單位: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講師:陳奕廷律師、任君逸律師 ♣教官:陳奕廷律師、任君逸律師、蕭奕弘律師、林俊宏律師 ♣課程時間及地點: 2024…

僅限會員訪問

日期:112.11.28(二)19:00-21:00引言人:梁宏哲法官與會者:陳奕廷、戴紹恩、洪清躬、陳君沛、鄭嘉欣、蔡宗哲、陳宗奇、陳宜均、游鈞量、洪維廷、陳添信、薛煒育、謝志明陳奕廷副理事長:各位刑辯的會員、道長們,大家晚安,今天晚上很開心大家來參加刑辯沙龍的活動,包含了現場的道長,還有線上的朋友們大家好。相信各位道長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有一個經驗,就是案件打完第二審、要進到第三審的時候,那其實算是一個很大的門檻,因為大家都知道,第三審的限制比較多,尤其第三審我們寫書狀上去之後大部分案件不會開庭,所以我們也很難跟法官有直接面對面溝通的機會,最高法院最終會給你一張紙,先告訴你結論,那看到結論之後再等收到理由,只能從理由裡看到法官的想法是什麼。有時候會覺得說,好像我有做主張啊,或者說為什麼我沒有想到要寫這個東西,這個東西真的是重要的東西嗎?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產生這樣子的一個疑惑,那有的時候這個疑惑可能是說:「啊,我真的沒有做到這件事情,我學到了。」但有時候是覺得很不服氣,就會覺得說:「哎,為什麼我寫這麼多都沒有被交代到,難道這都不重要嗎?」好,所以最高法院的第三審上訴,尤其刑事部分的上訴,向來被我們大家覺得是一個謎團,大家都不知道准駁的標準到底實際上為何,再加上最高法院最近幾年來的裁判品質都非常的好,有很多的裁判也都是我們會經常援引的。所以我們今天就非常地榮幸可以邀請到現任最高法院法官—梁宏哲法官來跟我們分享有關於第三審上訴的一些重要眉眉角角,當然還包含了大法庭、特別救濟程序的相關技術,可以讓我們一窺最高法院的究竟,那我們就把時間交給梁法官,請大家熱烈掌聲歡迎梁法官。 梁宏哲法官:現場的、線上的律師先進大家晚安,很高興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當面對談,今天不是一個很正式的場合,所以也不打領帶,但是我會把時間掌握在75分鐘內結束,我想多留一點時間和大家雙向對談,有必要的案例我再倒回來講,所以等一下簡報我會跑得很快。這簡報是當講義來用,正式簡報不應該每頁這麼多字,但是為免大家再去搜尋的困擾,我把相關案號的重要內容放上來給大家看。那就容我坐下來跟大家比較輕鬆地來談,以下我們就開始。 從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法官的角度來看刑事上訴第三審,律師上訴第三審書狀哪部分是要寫給法官看的?下級審法官一直抱怨,很多判決不是寫給當事人看的,是寫給上級審看的,律師可能書狀寫很多也是寫給當事人看的,如果你這個案件是從偵查、一審一路打上來,當然很熟,但這時候要注意,避免細節寫太深反而見樹不見林,寫的太細節反而讓法官不理解重點。如果是二審終結以後當事人才來委任的或是老闆才交辦的,那這時候立足點跟承辦最高法院一樣,都是新接觸這個案件,此時不妨想想最高法院法官1個月要收20件,平均1天要將近審結1件,上訴三審是什麼樣的案件各位都知道,從閱卷、寫判決、評議到最後定稿,平均1工作天內要完成1件,裡面還有很多是動搖國本、重大金融、貪污的繁雜案件,平均一件案件只能分配到承辦法官多少時間?所以書狀要寫重點、直接切入法律問題,你寫得越多被看到的機率會越少,將心比心,如果你看一天要結一件案子的話,而且是三審這種案子,閱卷的時間只能有多久?這就是要向各位講的重點。 我們來看一下簡報第4頁,我的簡報裡面都是這樣,為了減少字數,如果是撤銷發回的案號,前面就用笑臉符號代表,因為律師喜歡撤銷發回嘛;那撤銷自判不發回的,賺不到更審,所以扁嘴符號代表;如果駁回上訴的就哭臉符號。這樣大家一看就知道這一件是撤銷還是駁回,而且不管是檢上還是被上,反正發回通通都是更審,所以都不區分,都是一律用笑臉,即便檢上被發回,我也用笑臉符號。 各位看一下最近的最高法院發回比率統計,111年刑庭是8.6%,民庭是30.36%;112年1至10月刑庭降到7.13%,民庭為28.53%,這幾年大概每年逐漸降近1%,以前人家講上訴三審是九死一生,現在恐怕不只九死一生。大家可能不會去注意到刑事訴訟法393跟394,這才是內行人要看的,如果上訴三審只看378、379那就太外行了,內行是看什麼門道?393跟394,尤其393,也就是法律審的調查範圍,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394是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法律審跟事實審最大的一個差異其實是這兩個法條,這才是最重要的法條。所以到刑事上訴三審其實跟民訴的一審起訴狀是一樣的,你聲明沒寫到就完了,就不再審查了,只審查上訴所指摘的事項,法律審真正最重要的精神在這裡。 只要看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最後一行寫395條前段,那就是程序駁回的案件,這個程序駁回判決的第一段是固定例稿,第二段以下有不同的版本寫法,這種案子佔百分之多少?大概91%,只有約1%自判,這在最高法院民庭是用裁定駁回,刑庭的程序判決駁回占90%以上。所以剛才說發回率只有7.13%。因為死刑是職權上訴,沒有上訴不合法問題,會用無理由駁回上訴,修法以前無期徒刑還是職權上訴的時候,無期徒刑駁回上訴還用實體判決,現在無期徒刑都已經一樣用程序駁回。所以各位不要以為程序駁回都小案件,簡報第7頁所列的這些案件,重大金融、貪瀆、立法委員包括無期徒刑的案件通通都有,全部都是程序駁回,除了三審撤銷自判以及死刑、緩刑的案件以外,其他都是用程序判決駁回上訴,比例來說約91%。 從一個律師的角度來講,如何跨過這個駁回程序的門檻?最高法院的撤銷發回率為什麼這麼低?低到只有7.3%,其實有很多是含淚駁回的,差別在哪裡?差在上訴理由沒有指摘到,就會被程序駁回,簡報第8頁我舉例這幾件都是程序駁回,例如自訴罪名有部分是偽證這1件,該部分一審、二審都判無罪,上訴三審,是不是要用不符合速審法駁回?其實因偽證罪不能提起自訴,所以一審根本就不應該受理,一、二審都在做白工、實質審理判無罪,上訴到三審法院再撤銷自判不受理嗎?上訴理由又沒有指摘,就程序駁回了。事實上這件根本就不應該進入審理,一、二審法官和律師,大家都非常努力地做一個無效益的無罪實體判決。因為時間有限,我只講簡報所列的最後一件,這種是常見的,銀行法大家都很喜歡主張125條第3項,用刑法31條但書主張非行為負責人得減輕其刑,但107年11月1號修正生效施行公司法廢止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以前,非法吸金之未經認許外國及港澳、大陸公司,都是不具有法人資格,自然人只能用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非負責人的行為人沒有第3項減刑的餘地,這一件其實原審仍用3項減刑已經減錯了,照理講如果檢察官有上訴就會發回,而發回是不利於被告的發回,回去以後刑度加回來;但這件為什麼仍程序駁回?通關密語在哪裡?判決第1段最後2行的這幾個字:「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各位如果看到判決內這一句話,頭腦就要噹一下,不是你犯的錯就是檢察官犯的錯,讓這一件變成含淚駁回了。我如果含淚駁回常加這句,當然很多法官則是不寫,這就是我們講的程序駁回和含淚駁回。 二審辯論終結以後,才開始和解、賠錢,上訴第三審才主張有沒有用?建議各位,最好不要。要做修復式司法的話,最好在事實審為之,三審依396條雖可以判緩刑,但法律審不見得要買單,我來最高法院7年多,我一共用上訴駁回並宣告緩刑只有上面列的這3件,簡報第9頁上案號用紫紅色的就是我主筆受命的案號,藍色就是我陪席的案號,紙本印出來就看不出來了。各位看一下就知道,所列這一大堆案件,賠錢照樣程序駁回,進不了上訴門檻就無從審酌。為什麼?就是剛才我們講394條,法律審以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二審言詞辯論終結的時點為限,所以對律師來講,上訴第三審,如果還請求從輕量刑,會怎麼判?「本院是法律審,無從審酌。」只得到「無從審酌」這4個字,至少要講原審判如何未適用刑法59條、有哪些量刑因子未審酌而量刑太重有違法,還會審查,不採也是程序駁回,但如果只寫請求緩刑、請求從輕量刑,程序駁回理由就是:「本院為法律審,無從審酌。」法律審就是這麼嚴格,因為我們案子很多,多到沒時間再多寫什麼,所以你一旦寫錯了,沒有以原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就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可能連程序判決都只得到附此敘明「無從審酌」,縱二審辯論終結後已和解,也不一定是有用的。 律師以刑法59條或緩刑作為認罪辯護理由,應注意被告是否符合宣告緩刑或減輕或酌減其刑之要件。律師常主張59條酌減,但主張59條也要研究,要低於最低度刑才能主張59條,我們看過當事人到了三審在罵他的原審律師,甚至告律師的案子,像有律師連過失致死罪處判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也主張59條,然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也可以選科罰金,罰金最少可以判罰1塊錢,你是認為罰1塊錢太高要酌減為罰5角嗎?實務上也沒有判5角啊,為什麼會主張59條呢?至少如偽造有價證券罪要3年以上,酌減後才有可能進入緩刑的2年門檻。所以有些只要看到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就上訴主張59條酌減,會讓法官感覺:這個律師完全外行,有時候就是這樣,當你的書狀讓人家覺得你是完全外行的時候,你後面寫的是不是內行的話人家已經不會看了。…

【本會聲明】 針對立法院於2023年12月1日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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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院於2023年12月1日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會聲明如下: 1、…

【新聞稿】記者會|民間七點建議尋解方 國民法官成效評估見真章~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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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國民法官法》正式施行,此一重要的改革,被司法院許院長譽為司法的「地殼變動」,徹底顛覆了重大刑案的審判方式。從7月開始,國民法官已經參與作成9件判決,包含了5件酒(毒)駕致死案件、3件殺人案件、1件傷害致死案件。殺人案件中,則有「單親媽媽殺子」、「遭家暴而殺夫」等社會矚目案件。判決陸續出爐後,「量刑的輕重」、「辯護人表現」、「檢辯資源不均」等問題,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民間團體之所以肯認「素人法官」參與審判,是期待透過一般民眾對於「事實認定」的常識性思考,讓人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可納入到重大刑案的審理之中。這不僅讓職業法官群體能更瞭解一般民眾想法,以將此一經驗活化、擴大至既有的審判體系中;也使得社會大眾能更加瞭解司法、審判的運作,從而共同建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秉持著上述理念,「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提出以下7點建議,希望國民法官制度能夠持續進步:…

【新聞稿】「蔡政府司改六大不足 候選人準備好了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六周年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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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蔡英文總統執政的最後一年,為瞭解2017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的改革成績,「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聚集21位各領域的團體、代表逐一盤點326項決議的落實情形。從內容上來看,過去6年間雖仍有多項重要的司改項目未有任何進展,但蔡英文總統的任內所推動的司改項目及範圍,仍是歷任總統之最。然而,政府「研議」6年仍拿不出任何具體成果的6項重要改革,大大地拖累了整體的司改腳步,也連帶使得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令人懷疑。本聯盟鄭重呼籲蔡政府應該正式回應、釐清施政拖延的責任,並用選前剩餘的時間亡羊補牢,盡速兌現改革承諾。上述的不足及新興的改革議題,也是未來政府的挑戰。為了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我們呼籲各黨的總統候選人,應向社會大眾承諾推動司法改革、提出政見,並於當選後召開會議廣納社會各界的意見以推動改革,再透過官民合作的機制監督落實情形。於選前,本聯盟也將規劃拜會,敦促各黨總統候選人重視司法改革,並表達改革訴求。 一、蔡英文總統任內的司改成績 針對326項決議,本聯盟逐項盤點其落實情形如說明。這些決議的內容相當龐雜,也有不少的改革項目,很難讓社會大眾在生活中感受到,但卻是「治安」、「司法風紀」、「罪犯處罰」與「判決品質」好壞的關鍵。就此,以下摘要蔡政府於過去6年間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落實情形: (一)蔡政府任內重要的6項改革 「國民法官」、「勞動法庭」、「犯罪被害人保障」及「憲法訴訟」等新制的改革,已經於近年陸續完成修法、正式施行,且與過去相較,於制度的內容上都有很大的突破,應值關注…

本會刑事資料庫內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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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設立至今舉辦多場活動,已形成豐富的刑事資料庫,為了能讓讀者更方便接觸這些資訊,將本會已舉辦之活動整理如下。點選即可觀看公開之側記,倘若您對已舉辦之活動有興趣但資料尚未上傳,請加入會員並連絡本會以取得更進一步的說明或其他資料。(若有多份側記,請點選上、下或1、2、3等字即可連結至側記) 偵查程序 偵查中的閱卷權,實務的美麗與哀愁(107.4.25)|沈元楷律師 刑事辯護的第一線戰場—刑事辯護律師在警局(107.12.27)|陳宏奇律師 陌生接案在警詢、偵訊應注意事項(108.3.15)|劉家榮律師 羈押審查閱卷(108.5.16)|黃柏彰律師 律師在偵查庭的堅持(108.8.22)|賴彌鼎律師(上-請點我)、(下-請點我) 偵查中的辯護(109.8.11)|方伯勳律師 偵查中蓋牌-談偵查叢林中證據的轟炸與匿蹤策略(110.12.23)|姜長志檢察官 搜索律師事務所的合憲性?…

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1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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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   壹、 本會提具法庭之友意見書之主張及理由。 本案緣起自國內某律師事務所遭檢調機關搜索並為扣押,…

【聲明|刑事辯護價值不容輕踐,證人訪談規範不允污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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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刑事辯護價值不容輕踐,證人訪談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