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刑事辯護價值不容輕踐,證人訪談規範不允污衊】

【聲明|刑事辯護價值不容輕踐,證人訪談規範不允污衊】

 

部份媒體引用蘇姓立委、康姓法官、蔡姓檢察官等人悖離事實之言論,捕風捉影稱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律師於18年前擔任刑案辯護人時,涉「教唆證人偽證」。有心人士惡意擷取判決文字,錯誤扭曲事實過程,踐踏刑事辯護價值,忽略證人訪談合法合憲,本會誠屬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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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國84年之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已明文規定:「律師得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其所知之事實,但該詢問以就必要事實之說明或辯護有必要者為限,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之陳述。」此為律師在審理程序詰問證人前訪談證人合法性之濫觴,明示律師訪談證人之權利,也是律師保障當事人受實質有效辯護之當為義務。為求真實發現,避免冤抑,我國刑事訴訟法引進當事人進行及交互詰問制度,並增訂第176-2條,要求聲請傳喚證人之辯護人,應促使證人到場。則,負責盡職之辯護人,為履行促使證人遵期於審理程序到庭作證,勢必應與證人接觸,始符上開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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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備律師訪談證人之程序及方法,杜絕詰問證人時審、檢對於串證之質疑,彼時律師全聯會乃進一步制訂《律師訪談證人要點》,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使律師於受任辦理法律事務時,能探究案情,搜求證據,並得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2規定,於法庭外訪談證人,且促使證人到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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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準備,係指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檢辯事先接觸證人,為證人介紹法庭環境、作證程序、協助證人回憶、陳述、準備詰問或是檢驗證人證言真偽等。為使交互詰問順暢、證人言之有物、審理行雲流水,不論檢辯均有於證人作證前,訪談證人以進行證人準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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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訪談證人乃辯護人能有效行使取證及辯護權利之合法方式,目的是為了瞭解證人所能證明之待證事實,藉由詰問所得證詞釐清晦暗難明之案件全貌,更是為了避免因無關聯性之證據方法延宕審理、拖沓程序,從而招致「遲來者不是正義」的詬病,與「串證或教唆證人偽證」迥然相異,更不容以此種粗糙說法恣意污名,致辯護人對於合法之證人訪談卻步,從而損害憲法守護之被告防禦權,甚至摧毀刑事訴訟數十年來歷經艱辛方建立之人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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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會呼籲正視證人訪談乃屬刑事辯護律師為保障被告取證、詰問、受有效辯護權利之規定,絕對不容剝奪,更不能僅憑「串證」之空言臆測而脅以「教唆偽證」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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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律師為人權奮鬥、為司改發聲、為受冤之人挺身而出,見程序不公而堅持難行的改革道路,遇除錯機制失靈而矢志對抗顢頇司法,其風骨為憲法守護者之大法官適當人選,本會亦一併呼籲有心人士應停止無的放矢之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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