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1 尤伯祥律師開場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尤伯祥律師: 那種investigator他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有沒有什麼discipline可以約束他們不會做違法的調查?
THOMAS WANG: 法律上沒有,可是在考量上一定會選可信的人,要不然你叫他來彈劾,檢察官卻說他也不可信就玩完了,所以都會找一些就是真正可信的人。那最常見的是退休的警察,他們最愛做這個,賺得多然後又很熟悉。
尤伯祥律師: 之前有一位律師在辦案中找了一個徵信社,結果那個徵信社違法裝了錄音錄影的設備,針孔攝影裝在對造的座車上面,然後被發現了,後來這位道長就被牽連進來,跟著當事人、調查員一起被判妨礙秘密,所以在台灣其實律師不太敢用啦,因為完全沒有品質保證。
THOMAS WANG: 調查員在美國很盛行,但絕對不敢裝針孔。 我非常多的案子都用過調查員,就比如說我之前有個家暴的案件,她說她嚇得躲去hotel一個禮拜不敢回家,結果叫調查員去hotel看她拎著一袋酒然後跟她一個好姊妹這樣進去,看她很歡樂啊,出去渡假一個禮拜的感覺啊,就叫他到法院作證。 到了審判當天我問她說,你剛剛在主詰問說你很害怕,都睡不好,躲到hotel不敢回家,認為生命有危險,對嗎?對,好我現在叫我調查員來。
李宗惠律師: 馬上嗎?
THOMAS WANG: 對啊,就是彈劾的證人啊。這一點我要特別講一下,美國有證據開釋法,你要跟對方講說會傳什麼證人,可是傳證人的前提是你確定要傳他的情況下,彈劾的證人出庭的前提卻是建立在證人做出相反證述的情況才需要傳彈劾的證人,所以彈劾證人是無需先開釋。
Thomas Wang:
空白的證述呢是,我們叫做impeachment by omission,那這個是非明文的操作,這個其實算是個蠻傳奇的律師他自己找出來的一個方式,今天審判的時候證人突然講了一個筆錄上面沒有的東西,警察會說我當時沒寫,可是證人當時真的有這樣講,或者是我覺得當時不重要,或者我當時沒有紀錄到。很多證人都會這樣說,前面兩個步驟是一樣的吧,還是一樣把他鎖定好。最後面的時候拿給他看,你跟他講說這,我現在把你的筆錄拿給你看,麻煩你用這支筆幫我圈起來什麼時候你說過motorcycle是紅色的?那你就會看到這個證人坐在那邊,聰明的證人會說我沒講,不聰明的他開始翻,你在裏面你就給他翻你就在那邊看他,總有一刻他會抬起頭來說沒在裏面,還是一樣,stop。
|主題七:彈劾時不該問的問題:Why / How / So|現在到分享慘痛的經驗的時候了,這些是不該問的問題,為什麼不要問這些問題呢?當律師彈劾人家贏的時候,你覺得好爽我就想把你踩死,這時候你就會問出這種問題,“Why didn’t you”你當時為什麼沒有說是紅色的,他可能馬上說,我當時因為案發當天又緊張又冷又餓,我自己又一個人,我腦子一片慌張我忘記講這一點了,可是我今天真的很確定,我100%確定真的是紅色的,糟糕,你彈劾了整天最後完全沒用啊。 問How come?為什麼會這樣呢?一樣啊證人就講啊,就是因為當時實在太緊張,又是案發當天,然後我的丈夫被打,我看他滿身是血嚇得半死,我真的是一時沒有想到,之前問的都沒有用了。 “So you lied?”這是我們最常聽到的,常常問,so you’re a liar?沒有啊我只是一時口誤,當時沒有看到筆錄這一點啊,前面全部都失效了。所以,”Why/How/So”永遠不要問這三個問題,你的問題如果是這三個字起頭的話stop,你就先想一想考慮要不要去問你的問題。 怎麼做呢?你很簡單啊像我剛剛那樣stop。 moving on我現在換下一題了,這個問題檢察官坐在那邊,就一直在想糟糕我要不要救?很多檢察官就會來救喔,把球踢給檢察官,檢察官就來救,那檢察官來救會碰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他要覆主詰對吧,你覆主詰救了我覆反詰就可以再問,因為這是你覆主詰的scope裏面,所以是無限循環,因為我已經贏了我已經抓到他做了不實的供述,無論你今天怎麼救,我站出來我仍然一樣,你有出過庭嗎?沒有,你有犯過案嗎?沒有,這你第一次出庭,是,你會緊張嗎?會,就跟你當天在警察局的時候緊張一樣嗎?是。 你不管怎麼救,我已經抓死你你曾經做過相反的供述這一點,所以檢察官他救只是讓我再重複再問這個人一次,而且他被彈劾過一次,第二次他會特別怕而說實話啦,很少有證人來的二次的時候他會comfortable,一般就是你問什麼他答什麼。 我曾經碰過一個嚴格來說是共同被告,他後來變成污點證人,像我剛剛講的,我的每一個反詰問,我會做一張紙,上面寫有source嘛,被我彈劾3、4次之後我第4次我那個binder一打開,他就會說yes,因為他知道我打開binder接下來就是第幾頁、第幾行,你說的這句話對不對,他不想再被我問了,我一開他就已經講說yes。
THOMAS WANG:
我們先從這句話說起好了,”In trial, the credibility of a witness is always material.” Material是「重要的」,credibility是「可信度」,換言之就是說每一個證人他是否可信,在審判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我先跟大家分享兩個基礎的概念,我們那邊有句話叫做”that goes to weight, not evidence.”就是指它是重量的問題,而非它是否可被採用的問題。那用中文大概可以解釋為「可用」的證據不一定代表是「可信」的證據,兩者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概念要做基本區分。 所以說每一個證據的可信度本身是一個戰場,而它的可用與否是另一個戰場則是另一回事,那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但今天若只針對可信度來討論,每一個證人我都會去思考他可不可信、為什麼可信、為什麼不可信,我如何把他的可信度拆掉。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