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6 辯方證據開示座談會 側記1 尤伯祥律師開場

日期:110.1.16 14:30~17:00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報告人:陸梅吉教授、王緯華(Thom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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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1月21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蔣昕佑律師、李奇律師、沈元楷律師、李依蓉律師、陳怡文律師、史崇瑜律師

|科學鑑定方法的重複率與正確率|

  李奇律師: 李教授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是文組沒有這個理工相關的背景。我大學的時候跟理工背景的同學相處,他們會說做實驗做實驗他們教授要的數據跑不出來,或是說做的結果跟別人做的結果不一樣所以要重做,連結到您今天講的東西,我就有點感覺說,所謂「做實驗」是不是其實每一個人去做都會有都會有不同的結果?那這樣鑑定真的有意義嗎?如果每一個鑑識員下去做的結果都會不一樣。

李俊億教授: 如果鑑定方法是科學方法的話,那一定是具有再現性,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會做出相同的結果。那之所以會有你剛剛講那種狀況,可能是在研究階段有些條件還不穩定,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做法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在那種狀態下的方法是沒辦法拿來做鑑定。現在的規範以新開發出來的方法要做鑑定的話,一定要提出很完整的分析條件。例如今年某法院有一個親子鑑定案例,在某實驗室以最新的方法鑑定,結果是不具親子關係,造成夫妻離婚,後來再送台大鑑定,台大做出來的結果是有親子關係,當事人認為他的家庭破碎了,於是告第一個實驗室鑑定錯誤請求賠償。在法院提告之後再送第三個實驗室,第三個實驗室的鑑定結果跟台大的鑑定結果相同,後來第一個實驗室得知有疑義,就免費再幫他做一次,鑑定結果還是無親子關係,法院認定被告的實驗室的新方法比較準,就駁回賠償的請求了。法院判決書說,第一個實驗室是用最先進的方法,分析整個基因體的序列是最可靠的,其他實驗室誤差較大。你剛剛所提到的問題,就像這樣不同實驗室鑑定結果不一樣要怎麼去選擇。其實不難,如同這個案例,我建議應該用標準檢體給這些實驗室做,看結果就知道誰的方法是可靠的。第二是,請這幾個實驗室都做相同的基因,相互對照,也可以評估可靠性。第三是,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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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1月21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蔣昕佑律師、李奇律師、沈元楷律師、李依蓉律師、陳怡文律師、史崇瑜律師

尤伯祥律師:
大概約民國92年的時候,司改會因為接受了江國慶爸爸的陳情,而案件其中有涉及到DNA的證據,為了處理DNA的證據,我們想瞭解證據其中的問題,所以特別跑到警大去請教李教授,李教授為我們做了很詳盡的解說,所以我去監察院陳情的時候報告寫得蠻完整的,然後我跟監察委員張德銘在解說DNA證據的時候,張德銘還很訝異的跟我說你做幾年的律師了?我跟他說我只有做兩年而已,他好訝異他說我真的只有做兩年嗎?都是李教授的功勞。

李教授跟我個人其他的合作的關係也不少,最近的一次合作是在司法院,有一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專門處理司改國是會議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的建議,我跟李教授都是民間監督司改國是會議落實的聯盟的成員,所以他們聯盟就派我跟李教授去參加委員會,我跟李教授在委員會裏面合作無間。這一次司法院提出來的鑑定章節的修正草案應該算很進步,把鑑定報告傳聞法則化,原則上的傳聞證據,所以一定要建定人到法庭裏面來接受交互詰問才能夠取得證據能力,也要具備一定的要件。簡單講就是把美國聯邦證據法702的規定全部移到台灣來。我想這些都歸功於李教授,李教授給我們很多的指導,並跟我們一起奮戰。所以我很高興今天晚上能夠邀請李教授來我們刑辯沙龍演講,以下我就不要再占用李教授的時間我們就開始今天晚上的沙龍,謝謝。

|319槍擊案|

李俊億教授:
謝謝尤律師的介紹,過去從尤律師那邊學習很多鑑識的法律觀念。而從民國90幾年一直到現在接觸到司改會、冤平會的律師而增進不少法律規範證據這方面的內容,後來才知道我們刑事訴訟法裏面規定關於證據的部份其實很多都是不利於被告,因為這樣的緣故才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我最早參與重大的爭議案件是空軍女童案,後來是319槍擊案。
這張是319槍擊案真調會總結報告裏的相片,學科學的參與這個組織,我們希望最後提出來的內容是不論有無學過科學的人來挑戰,都能站得住腳。今天我想把這個案件裡面有關科學證據的疑義部份跟大家分享。
這一張相片是刑事局319專案報告的內容。陳OO被認為是主嫌、單獨犯案,所以他的屍體鑑定就變成非常重要。從他身上能夠看出什麼東西?他為什麼要自殺?我相信從這上面應該可以找到一些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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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9月19日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主題十四:美國的調查員|

尤伯祥律師: 那種investigator他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有沒有什麼discipline可以約束他們不會做違法的調查?

THOMAS WANG: 法律上沒有,可是在考量上一定會選可信的人,要不然你叫他來彈劾,檢察官卻說他也不可信就玩完了,所以都會找一些就是真正可信的人。那最常見的是退休的警察,他們最愛做這個,賺得多然後又很熟悉。

尤伯祥律師: 之前有一位律師在辦案中找了一個徵信社,結果那個徵信社違法裝了錄音錄影的設備,針孔攝影裝在對造的座車上面,然後被發現了,後來這位道長就被牽連進來,跟著當事人、調查員一起被判妨礙秘密,所以在台灣其實律師不太敢用啦,因為完全沒有品質保證。

THOMAS WANG: 調查員在美國很盛行,但絕對不敢裝針孔。 我非常多的案子都用過調查員,就比如說我之前有個家暴的案件,她說她嚇得躲去hotel一個禮拜不敢回家,結果叫調查員去hotel看她拎著一袋酒然後跟她一個好姊妹這樣進去,看她很歡樂啊,出去渡假一個禮拜的感覺啊,就叫他到法院作證。 到了審判當天我問她說,你剛剛在主詰問說你很害怕,都睡不好,躲到hotel不敢回家,認為生命有危險,對嗎?對,好我現在叫我調查員來。

李宗惠律師: 馬上嗎?

THOMAS WANG: 對啊,就是彈劾的證人啊。這一點我要特別講一下,美國有證據開釋法,你要跟對方講說會傳什麼證人,可是傳證人的前提是你確定要傳他的情況下,彈劾的證人出庭的前提卻是建立在證人做出相反證述的情況才需要傳彈劾的證人,所以彈劾證人是無需先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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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主題六:非明文的彈劾方式 — 空白證述|

Thomas Wang:

空白的證述呢是,我們叫做impeachment by omission,那這個是非明文的操作,這個其實算是個蠻傳奇的律師他自己找出來的一個方式,今天審判的時候證人突然講了一個筆錄上面沒有的東西,警察會說我當時沒寫,可是證人當時真的有這樣講,或者是我覺得當時不重要,或者我當時沒有紀錄到。很多證人都會這樣說,前面兩個步驟是一樣的吧,還是一樣把他鎖定好。最後面的時候拿給他看,你跟他講說這,我現在把你的筆錄拿給你看,麻煩你用這支筆幫我圈起來什麼時候你說過motorcycle是紅色的?那你就會看到這個證人坐在那邊,聰明的證人會說我沒講,不聰明的他開始翻,你在裏面你就給他翻你就在那邊看他,總有一刻他會抬起頭來說沒在裏面,還是一樣,stop。

|主題七:彈劾時不該問的問題:Why / How / So|

現在到分享慘痛的經驗的時候了,這些是不該問的問題,為什麼不要問這些問題呢?當律師彈劾人家贏的時候,你覺得好爽我就想把你踩死,這時候你就會問出這種問題,“Why didn’t you”你當時為什麼沒有說是紅色的,他可能馬上說,我當時因為案發當天又緊張又冷又餓,我自己又一個人,我腦子一片慌張我忘記講這一點了,可是我今天真的很確定,我100%確定真的是紅色的,糟糕,你彈劾了整天最後完全沒用啊。 問How come?為什麼會這樣呢?一樣啊證人就講啊,就是因為當時實在太緊張,又是案發當天,然後我的丈夫被打,我看他滿身是血嚇得半死,我真的是一時沒有想到,之前問的都沒有用了。 “So you lied?”這是我們最常聽到的,常常問,so you’re a liar?沒有啊我只是一時口誤,當時沒有看到筆錄這一點啊,前面全部都失效了。所以,”Why/How/So”永遠不要問這三個問題,你的問題如果是這三個字起頭的話stop,你就先想一想考慮要不要去問你的問題。 怎麼做呢?你很簡單啊像我剛剛那樣stop。 moving on我現在換下一題了,這個問題檢察官坐在那邊,就一直在想糟糕我要不要救?很多檢察官就會來救喔,把球踢給檢察官,檢察官就來救,那檢察官來救會碰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他要覆主詰對吧,你覆主詰救了我覆反詰就可以再問,因為這是你覆主詰的scope裏面,所以是無限循環,因為我已經贏了我已經抓到他做了不實的供述,無論你今天怎麼救,我站出來我仍然一樣,你有出過庭嗎?沒有,你有犯過案嗎?沒有,這你第一次出庭,是,你會緊張嗎?會,就跟你當天在警察局的時候緊張一樣嗎?是。 你不管怎麼救,我已經抓死你你曾經做過相反的供述這一點,所以檢察官他救只是讓我再重複再問這個人一次,而且他被彈劾過一次,第二次他會特別怕而說實話啦,很少有證人來的二次的時候他會comfortable,一般就是你問什麼他答什麼。 我曾經碰過一個嚴格來說是共同被告,他後來變成污點證人,像我剛剛講的,我的每一個反詰問,我會做一張紙,上面寫有source嘛,被我彈劾3、4次之後我第4次我那個binder一打開,他就會說yes,因為他知道我打開binder接下來就是第幾頁、第幾行,你說的這句話對不對,他不想再被我問了,我一開他就已經講說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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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9月19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THOMAS WANG:
我先跟大家做兩個聲明,第一是我這個人講話比較隨興,分享的東西也很隨興,所以各位聽的時候還是適當地就是把它套用在台灣可行的範圍內,希望不要誤導大家。 另外則是像剛剛尤律師說的,今天我分享這個主題,蠻期待大家分析這些方法在台灣適用度有多高,我盡量抓了一些法理上的概念,但人土風情上站不站得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我也希望聽聽看大家對於這個適用度的意見。
|主題一:證據的可用度與可信度|

THOMAS WANG:

我們先從這句話說起好了,”In trial, the credibility of a witness is always material.” Material是「重要的」,credibility是「可信度」,換言之就是說每一個證人他是否可信,在審判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我先跟大家分享兩個基礎的概念,我們那邊有句話叫做”that goes to weight, not evidence.”就是指它是重量的問題,而非它是否可被採用的問題。那用中文大概可以解釋為「可用」的證據不一定代表是「可信」的證據,兩者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概念要做基本區分。 所以說每一個證據的可信度本身是一個戰場,而它的可用與否是另一個戰場則是另一回事,那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但今天若只針對可信度來討論,每一個證人我都會去思考他可不可信、為什麼可信、為什麼不可信,我如何把他的可信度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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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下〕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