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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9月19日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主題十四:美國的調查員|

尤伯祥律師: 那種investigator他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有沒有什麼discipline可以約束他們不會做違法的調查?

THOMAS WANG: 法律上沒有,可是在考量上一定會選可信的人,要不然你叫他來彈劾,檢察官卻說他也不可信就玩完了,所以都會找一些就是真正可信的人。那最常見的是退休的警察,他們最愛做這個,賺得多然後又很熟悉。

尤伯祥律師: 之前有一位律師在辦案中找了一個徵信社,結果那個徵信社違法裝了錄音錄影的設備,針孔攝影裝在對造的座車上面,然後被發現了,後來這位道長就被牽連進來,跟著當事人、調查員一起被判妨礙秘密,所以在台灣其實律師不太敢用啦,因為完全沒有品質保證。

THOMAS WANG: 調查員在美國很盛行,但絕對不敢裝針孔。 我非常多的案子都用過調查員,就比如說我之前有個家暴的案件,她說她嚇得躲去hotel一個禮拜不敢回家,結果叫調查員去hotel看她拎著一袋酒然後跟她一個好姊妹這樣進去,看她很歡樂啊,出去渡假一個禮拜的感覺啊,就叫他到法院作證。 到了審判當天我問她說,你剛剛在主詰問說你很害怕,都睡不好,躲到hotel不敢回家,認為生命有危險,對嗎?對,好我現在叫我調查員來。

李宗惠律師: 馬上嗎?

THOMAS WANG: 對啊,就是彈劾的證人啊。這一點我要特別講一下,美國有證據開釋法,你要跟對方講說會傳什麼證人,可是傳證人的前提是你確定要傳他的情況下,彈劾的證人出庭的前提卻是建立在證人做出相反證述的情況才需要傳彈劾的證人,所以彈劾證人是無需先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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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主題六:非明文的彈劾方式 — 空白證述|

Thomas Wang:

空白的證述呢是,我們叫做impeachment by omission,那這個是非明文的操作,這個其實算是個蠻傳奇的律師他自己找出來的一個方式,今天審判的時候證人突然講了一個筆錄上面沒有的東西,警察會說我當時沒寫,可是證人當時真的有這樣講,或者是我覺得當時不重要,或者我當時沒有紀錄到。很多證人都會這樣說,前面兩個步驟是一樣的吧,還是一樣把他鎖定好。最後面的時候拿給他看,你跟他講說這,我現在把你的筆錄拿給你看,麻煩你用這支筆幫我圈起來什麼時候你說過motorcycle是紅色的?那你就會看到這個證人坐在那邊,聰明的證人會說我沒講,不聰明的他開始翻,你在裏面你就給他翻你就在那邊看他,總有一刻他會抬起頭來說沒在裏面,還是一樣,stop。

|主題七:彈劾時不該問的問題:Why / How / So|

現在到分享慘痛的經驗的時候了,這些是不該問的問題,為什麼不要問這些問題呢?當律師彈劾人家贏的時候,你覺得好爽我就想把你踩死,這時候你就會問出這種問題,“Why didn’t you”你當時為什麼沒有說是紅色的,他可能馬上說,我當時因為案發當天又緊張又冷又餓,我自己又一個人,我腦子一片慌張我忘記講這一點了,可是我今天真的很確定,我100%確定真的是紅色的,糟糕,你彈劾了整天最後完全沒用啊。 問How come?為什麼會這樣呢?一樣啊證人就講啊,就是因為當時實在太緊張,又是案發當天,然後我的丈夫被打,我看他滿身是血嚇得半死,我真的是一時沒有想到,之前問的都沒有用了。 “So you lied?”這是我們最常聽到的,常常問,so you’re a liar?沒有啊我只是一時口誤,當時沒有看到筆錄這一點啊,前面全部都失效了。所以,”Why/How/So”永遠不要問這三個問題,你的問題如果是這三個字起頭的話stop,你就先想一想考慮要不要去問你的問題。 怎麼做呢?你很簡單啊像我剛剛那樣stop。 moving on我現在換下一題了,這個問題檢察官坐在那邊,就一直在想糟糕我要不要救?很多檢察官就會來救喔,把球踢給檢察官,檢察官就來救,那檢察官來救會碰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他要覆主詰對吧,你覆主詰救了我覆反詰就可以再問,因為這是你覆主詰的scope裏面,所以是無限循環,因為我已經贏了我已經抓到他做了不實的供述,無論你今天怎麼救,我站出來我仍然一樣,你有出過庭嗎?沒有,你有犯過案嗎?沒有,這你第一次出庭,是,你會緊張嗎?會,就跟你當天在警察局的時候緊張一樣嗎?是。 你不管怎麼救,我已經抓死你你曾經做過相反的供述這一點,所以檢察官他救只是讓我再重複再問這個人一次,而且他被彈劾過一次,第二次他會特別怕而說實話啦,很少有證人來的二次的時候他會comfortable,一般就是你問什麼他答什麼。 我曾經碰過一個嚴格來說是共同被告,他後來變成污點證人,像我剛剛講的,我的每一個反詰問,我會做一張紙,上面寫有source嘛,被我彈劾3、4次之後我第4次我那個binder一打開,他就會說yes,因為他知道我打開binder接下來就是第幾頁、第幾行,你說的這句話對不對,他不想再被我問了,我一開他就已經講說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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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9月19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THOMAS WANG:
我先跟大家做兩個聲明,第一是我這個人講話比較隨興,分享的東西也很隨興,所以各位聽的時候還是適當地就是把它套用在台灣可行的範圍內,希望不要誤導大家。 另外則是像剛剛尤律師說的,今天我分享這個主題,蠻期待大家分析這些方法在台灣適用度有多高,我盡量抓了一些法理上的概念,但人土風情上站不站得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我也希望聽聽看大家對於這個適用度的意見。
|主題一:證據的可用度與可信度|

THOMAS WANG:

我們先從這句話說起好了,”In trial, the credibility of a witness is always material.” Material是「重要的」,credibility是「可信度」,換言之就是說每一個證人他是否可信,在審判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我先跟大家分享兩個基礎的概念,我們那邊有句話叫做”that goes to weight, not evidence.”就是指它是重量的問題,而非它是否可被採用的問題。那用中文大概可以解釋為「可用」的證據不一定代表是「可信」的證據,兩者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概念要做基本區分。 所以說每一個證據的可信度本身是一個戰場,而它的可用與否是另一個戰場則是另一回事,那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但今天若只針對可信度來討論,每一個證人我都會去思考他可不可信、為什麼可信、為什麼不可信,我如何把他的可信度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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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下〕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

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中〕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

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上〕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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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22日

參與人:賴彌鼎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李宜光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吳鏡瑜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李奇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九:拘提24小時限制與任意同行|

尤伯祥律師:
差就差在24小時的部分。我講一個案例給你聽,我以前有辦過一個案子,接手的時候已經是二審要上三審,後來又發回來,是一個海巡署的案件,被告在聲押庭的時候主張被非法逮捕,律師也幫他主張非法逮捕,但是都沒有用,他其實在送到聲押庭以前已經在警局這邊問了48小時,問了48小時之後再移到地檢署被檢察官問了2個小時之後當庭逮捕然後聲押。

他在聲押庭之前就已經被實質上受限制72小時了,偵查階段的律師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他讓這種任意同行的狀況持續下去,所以24小時的法定限制一直不起算。

賴彌鼎律師:
所以剛才尤律師所回答的區別在哪裏,如果用拘票的話就是拘捕,拘捕開始就24小時計算了,如果警方問了10幾小時然後再複訊,可能就壓縮了檢察官的時間,所以他說你跟我一起走,那就變成任意同行而不是拘捕了,也就沒有24小時計算,那在調查站問再久都不會納入拘捕時間。

所以檢察官為什麼問一問會對當事人說你同意複訊對不對,只要同意複訊到時候他說當場逮捕羈押,聲請羈押就要到天亮了。所以就像尤律師說的,因為拘捕有24小時期限計算啦,24小時對警方來說來不及處理,所以他們要爭取處理的時間越長越好,這也是他們的技巧。

尤伯祥律師:
在我的那個情況,我也沒有逼迫警方拘提我的當事人,因為反正已經筆錄做完了,暫時也沒有移送,所以最後一定會去地檢署,那差別只在24小時。

重點在於他進入偵查庭之前,有沒有做到充分的休息,所以當下我的判斷就是有得到充分的休息是最重要,我已經確認筆錄做完了,那第二天早上要移地檢署,到地檢署那邊如果說檢察官遲遲不開庭,我可能就會跟檢察官講說我人要帶走了,我要逼你開庭,但是後來是檢察官在那天早上的將近中午的時候把他提出去了,後來人進去之後就當庭逮捕,逮捕以後當天晚上就押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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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22日

參與人:賴彌鼎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李宜光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吳鏡瑜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李奇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一:偵查程序中的律師職責|

賴彌鼎律師:

各位道長先進們大家晚安,今天我很高興來跟大家經驗交換。我的題目是偵查程序的堅持,為什麼這個很重要?我認為刑事案件如果偵查程序是遵守正當,那後面的審判也會依循於正當,不會有任何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存在。

通常律師會認為在偵查程序很難有所作為,但是我從來不這麼想,律師既然參與偵查程序,就要有心理準備要讓這個程序施以律師的力量去導引它,我要影響它走在正確的程序上,這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中應為的。

但我們也知道,在我們的司法環境裡律師有很多顧忌,如果這樣做我的當事人能不能接受?律師和檢察官對抗,是否會產生對當事人的不利益?大家都會這樣想,所以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中會兩個壓力在,第一個是來自於當事人,律師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要信任律師,那律師堅持的強度當事人要能夠支持,否則當事人跟律師說你不要這樣做,那程序上就很難去導引施力,只能放任給檢察官去主導,而這對被告是很危險的。

因此我認為偵查程序的堅持是辯護人要做到的,我想引金恩博士曾說過的:「最終極的悲劇不是壞人壓迫與殘暴,而是好人對此保持沉默」,雖然很多人都是好人,但面對人權的侵害卻居然保持沉默,金恩博士認為這是最終極的悲劇。而借用他的話,我認為刑事辯護最糟的結果不是檢調的粗暴與逼迫,也不是檢察官的濫權不遵守程序,而是刑事辯護律師保持沉默,當律師保持沉默那就意味著放任程序進行了。律師既然被委任了進入那個程序,怎麼可以保持沉默?律師保持沉默等於放任檢調的壓迫跟粗暴,也放任了檢察官的濫權,所以今天我希望能跟大家經驗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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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半年活動】日程| 109.02-109.06

刑辯協會2020上半年的活動日程表出來了!今年聽到許多律師因時間因素,而無法參加活動的遺憾!因此這次將提前公告明年的活動日程,讓各位能夠先行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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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17日

參與人:林俊宏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林萬憲律師、莊巧玲律師、蔣昕佑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蘇小雅律師、尹德菁律師、鄭俊彥律師、蘇凱平教授、梁丹妮律師、Thomas Wang、王羽丞律師、陳妏瑄律師、陳亭綸律師、謝明訓律師、林柏仰律師史崇瑜律師、林子鈺律師、蕭洛森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一:實務上的補強法則|

林俊宏律師:
這一次的重點在於整理一下實務上對於補強法則的看法到底是什麼?看可不可以再進一步地把它體系化,因為實務自己就搖擺不定,所以這個本來就是有困難的。
以下會跟大家分享實務上對於補強法則的一些想法,大家都清楚法院認為證據它本身的證明力是不夠時,必須要調查其他證據作為補強。那在證據類型裏面大概會有兩種狀況是必須要去補強的,一個是法律上明確規定,很明顯的就是156條,就是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它必須要有補強證據。比較有趣的是通訊監察的部份,最高法院107台上字4581號判決,直接把認為通訊監察的內容屬於被告審判外的自白,所以也認為應該要做補強。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把被告的自白擴張,除了在法庭上或者是在偵查中做的筆錄以外,還包括了通訊監察的內容,我還是把它列在法律的規定底下,只是我們在實務上的解釋擴張了法條的解釋,提供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在實務有看到一個見解,我覺得它是比較通則性的說明,這個通則性的說明其實很有趣,因為以這個通則性的說明來看,其實一般的證人就已經有問題了,可能會有偏袒的狀況,所以從這個看法來看的話,其實一般證人都是需要補強的。
最高法院後來又針對一些特別性質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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