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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9月19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THOMAS WANG:
我先跟大家做兩個聲明,第一是我這個人講話比較隨興,分享的東西也很隨興,所以各位聽的時候還是適當地就是把它套用在台灣可行的範圍內,希望不要誤導大家。 另外則是像剛剛尤律師說的,今天我分享這個主題,蠻期待大家分析這些方法在台灣適用度有多高,我盡量抓了一些法理上的概念,但人土風情上站不站得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我也希望聽聽看大家對於這個適用度的意見。
|主題一:證據的可用度與可信度|

THOMAS WANG:

我們先從這句話說起好了,”In trial, the credibility of a witness is always material.” Material是「重要的」,credibility是「可信度」,換言之就是說每一個證人他是否可信,在審判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我先跟大家分享兩個基礎的概念,我們那邊有句話叫做”that goes to weight, not evidence.”就是指它是重量的問題,而非它是否可被採用的問題。那用中文大概可以解釋為「可用」的證據不一定代表是「可信」的證據,兩者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概念要做基本區分。 所以說每一個證據的可信度本身是一個戰場,而它的可用與否是另一個戰場則是另一回事,那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但今天若只針對可信度來討論,每一個證人我都會去思考他可不可信、為什麼可信、為什麼不可信,我如何把他的可信度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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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刑辯沙龍快訊—《陪審員的心證形成過程》(已結束)

主題:《陪審員的心證形成過程》

引言人:鄭嘉欣律師、陳又新律師

時間:2020年05月12日 (二) 19:00~21:00

地點:益品書屋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下〕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

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中〕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

109.2.4憲法法庭側記〔上〕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之閱卷方式,才是保障被告資訊獲取及答辯防禦等基本人權,並確保審判公平之利器。司法院去年提出的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侵害辯護人之閱卷權,有違憲之虞,進而可能…

2020.02.11 刑辯沙龍快訊—《美國律師如何調查事實》(已結束)

【刑辯沙龍快訊】 2月份的刑辯沙龍,邀請到了Thomas Wang(王緯華)來分享「美國律師如何調查事實」,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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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22日

參與人:賴彌鼎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李宜光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吳鏡瑜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李奇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九:拘提24小時限制與任意同行|

尤伯祥律師:
差就差在24小時的部分。我講一個案例給你聽,我以前有辦過一個案子,接手的時候已經是二審要上三審,後來又發回來,是一個海巡署的案件,被告在聲押庭的時候主張被非法逮捕,律師也幫他主張非法逮捕,但是都沒有用,他其實在送到聲押庭以前已經在警局這邊問了48小時,問了48小時之後再移到地檢署被檢察官問了2個小時之後當庭逮捕然後聲押。

他在聲押庭之前就已經被實質上受限制72小時了,偵查階段的律師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他讓這種任意同行的狀況持續下去,所以24小時的法定限制一直不起算。

賴彌鼎律師:
所以剛才尤律師所回答的區別在哪裏,如果用拘票的話就是拘捕,拘捕開始就24小時計算了,如果警方問了10幾小時然後再複訊,可能就壓縮了檢察官的時間,所以他說你跟我一起走,那就變成任意同行而不是拘捕了,也就沒有24小時計算,那在調查站問再久都不會納入拘捕時間。

所以檢察官為什麼問一問會對當事人說你同意複訊對不對,只要同意複訊到時候他說當場逮捕羈押,聲請羈押就要到天亮了。所以就像尤律師說的,因為拘捕有24小時期限計算啦,24小時對警方來說來不及處理,所以他們要爭取處理的時間越長越好,這也是他們的技巧。

尤伯祥律師:
在我的那個情況,我也沒有逼迫警方拘提我的當事人,因為反正已經筆錄做完了,暫時也沒有移送,所以最後一定會去地檢署,那差別只在24小時。

重點在於他進入偵查庭之前,有沒有做到充分的休息,所以當下我的判斷就是有得到充分的休息是最重要,我已經確認筆錄做完了,那第二天早上要移地檢署,到地檢署那邊如果說檢察官遲遲不開庭,我可能就會跟檢察官講說我人要帶走了,我要逼你開庭,但是後來是檢察官在那天早上的將近中午的時候把他提出去了,後來人進去之後就當庭逮捕,逮捕以後當天晚上就押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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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22日

參與人:賴彌鼎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李宜光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吳鏡瑜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李奇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一:偵查程序中的律師職責|

賴彌鼎律師:

各位道長先進們大家晚安,今天我很高興來跟大家經驗交換。我的題目是偵查程序的堅持,為什麼這個很重要?我認為刑事案件如果偵查程序是遵守正當,那後面的審判也會依循於正當,不會有任何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存在。

通常律師會認為在偵查程序很難有所作為,但是我從來不這麼想,律師既然參與偵查程序,就要有心理準備要讓這個程序施以律師的力量去導引它,我要影響它走在正確的程序上,這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中應為的。

但我們也知道,在我們的司法環境裡律師有很多顧忌,如果這樣做我的當事人能不能接受?律師和檢察官對抗,是否會產生對當事人的不利益?大家都會這樣想,所以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中會兩個壓力在,第一個是來自於當事人,律師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要信任律師,那律師堅持的強度當事人要能夠支持,否則當事人跟律師說你不要這樣做,那程序上就很難去導引施力,只能放任給檢察官去主導,而這對被告是很危險的。

因此我認為偵查程序的堅持是辯護人要做到的,我想引金恩博士曾說過的:「最終極的悲劇不是壞人壓迫與殘暴,而是好人對此保持沉默」,雖然很多人都是好人,但面對人權的侵害卻居然保持沉默,金恩博士認為這是最終極的悲劇。而借用他的話,我認為刑事辯護最糟的結果不是檢調的粗暴與逼迫,也不是檢察官的濫權不遵守程序,而是刑事辯護律師保持沉默,當律師保持沉默那就意味著放任程序進行了。律師既然被委任了進入那個程序,怎麼可以保持沉默?律師保持沉默等於放任檢調的壓迫跟粗暴,也放任了檢察官的濫權,所以今天我希望能跟大家經驗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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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半年活動】日程| 109.02-109.06

刑辯協會2020上半年的活動日程表出來了!今年聽到許多律師因時間因素,而無法參加活動的遺憾!因此這次將提前公告明年的活動日程,讓各位能夠先行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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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17日

參與人:林俊宏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林萬憲律師、莊巧玲律師、蔣昕佑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蘇小雅律師、尹德菁律師、鄭俊彥律師、蘇凱平教授、梁丹妮律師、Thomas Wang、王羽丞律師、陳妏瑄律師、陳亭綸律師、謝明訓律師、林柏仰律師史崇瑜律師、林子鈺律師、蕭洛森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一:實務上的補強法則|

林俊宏律師:
這一次的重點在於整理一下實務上對於補強法則的看法到底是什麼?看可不可以再進一步地把它體系化,因為實務自己就搖擺不定,所以這個本來就是有困難的。
以下會跟大家分享實務上對於補強法則的一些想法,大家都清楚法院認為證據它本身的證明力是不夠時,必須要調查其他證據作為補強。那在證據類型裏面大概會有兩種狀況是必須要去補強的,一個是法律上明確規定,很明顯的就是156條,就是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它必須要有補強證據。比較有趣的是通訊監察的部份,最高法院107台上字4581號判決,直接把認為通訊監察的內容屬於被告審判外的自白,所以也認為應該要做補強。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把被告的自白擴張,除了在法庭上或者是在偵查中做的筆錄以外,還包括了通訊監察的內容,我還是把它列在法律的規定底下,只是我們在實務上的解釋擴張了法條的解釋,提供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在實務有看到一個見解,我覺得它是比較通則性的說明,這個通則性的說明其實很有趣,因為以這個通則性的說明來看,其實一般的證人就已經有問題了,可能會有偏袒的狀況,所以從這個看法來看的話,其實一般證人都是需要補強的。
最高法院後來又針對一些特別性質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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