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國民法官案件欠缺吸引律師參與誘因及實務運作環境,司法院應正視制度規劃之不足】

【聲明|國民法官案件欠缺吸引律師參與誘因及實務運作環境,司法院應正視制度規劃之不足】

日前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出席全律會律師節慶祝大會致詞時表示,相較於訓練精良、習慣團隊合作的檢方,辯方在國民法官案件中的表現傾向單打獨鬥,欠缺組織奧援,顯得「一團散沙」,檢辯實力顯然不對等。本會就許院長全然忽視制度運作欠缺配套的現況,便率然批評律師表現之發言,深感遺憾,並提出聲明如下:

國民法官案件不同於過往刑事訴訟案件的操作環境,在以「卷證不併送」及「當事人進行」為核心的制度設計下,自主事實調查與高密度集中審理,成為國民法官案件的特殊風貌,也巨幅提高作業上的成本。又依據現制,唯有故意致人於死的案型會適用國民法官法來審判,然而這類案型卻是國內輿論攻訐最盛、辯護人形象最差的典型。在既辛苦又無益處的情況下,多數律師早已退避三舍,實難奢望律師義無反顧接案辯護。
相較於代表國家,有組織、專職人力配置與政府預算支持的審、檢體系,律師作為自由接案的個體,是否願意擔任辯方角色,很大因素是取決於合理的經濟對價。但故意致人於死的案型,絕大多數被告社經地位較低,難期有足夠資力負擔合乎市場行情的律師委任費用,因此勢必轉向仰賴法律扶助制度。惟按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相關規定,國民法官法案件扶助律師的基本酬金為45,000元整,縱使申請酌增酬金,最高也僅能達75,000元整,在工作時長動輒百餘小時的國民法官辯護案件,此等酬金仍遠不足評價扶助律師的所費心力。

況且國民法官案件必須進行自主事實調查,這意味著毫無公權力的律師,需要親自勘查現場、訪談證人、延聘或諮詢專家,甚或雇用事實調查員協助辦理;另也需進行高密度集中審理,也就是在案件審理期間,律師只能專注於庭審,無法處理已受任的其他案件,自然也無法承接任何新案。換言之,以極低報酬接下國民法官案件的律師,不僅將大幅排擠既有案件的辯護資源,更將必然流失未來新接案件的機會。因此,對執業律師而言,國民法官案件毫無吸引律師參與的誘因。

國民法官法案件基於當事人進行的精神,十分重視證據調查中的「交互詰問」程序,唯有審、檢、辯皆正確操作主詰問、反詰問與異議的相關法律規則,方能落實審判的公平性。此外,證據調查的充足性亦屬重中之重,尤其量刑證據的調查及提出,對被告之影響至關重大。
然而,刑事訴訟交互詰問規則自民國93年施行迄今,雖歷經長達近20年,卻始終未能落實,屢遭律師界所詬病。諸如法官就異議的准駁標準不一、各憑喜好;或是檢辯於詰問過程中,職權介入詰問,妨礙檢辯詰問;檢辯詰問完畢後,法官肆無忌憚地行使職權訊問,破壞檢辯交互詰問的成果及制度應有的運作設計;甚有直接言明本庭不適用法定交互詰問規則之離譜情形,在在消磨律師投入及鑽研交互詰問的意願及熱情,也當然難以期待律師投入高度仰賴交互詰問活動的國民法官案件辯護。

又最高法院就可能判處死刑之案件,雖已要求必須進行嚴格的量刑審酌程序,並輔以量刑前社會調查即情狀鑑定供審慎判斷,但事實審法院遵循照辦者仍為少數,甚至直接拒斥辯護人之聲請者,亦有耳聞。惟現下國民法官法適用案型是「故意致人於死」之罪,法定刑包含死刑者眾,自當有進行情狀鑑定之必要。然在情狀鑑定尚未普及之現況下,若律師貿然承接國民法官案件,卻未能順利聲請情狀鑑定,將恐遭辯護不力之指摘。「死刑風險」與「辯護不力」的種種壓力下,亦削弱律師參與國民法官案件之意願。

辯護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的審判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確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和平衡,這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但對律師來說,國民法官案件欠缺吸引接案誘因,以及刑事訴訟實務的操作現況也削弱了參與意願及制度設計的本質,乃是亟待面對的現實問題。我們不能期望律師無償提供大量時間和資源,特別是當這種參與並未受到充分回報及合理尊重。司法院需要制定完善政策,以確保辯護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能夠充分履行他們的角色,而不是僅將問題歸咎於「律師表現得一團散沙」,許宗力院長的發言已顯然不當。

#本會強調,律師致力於維護法治和正義。為此律師不會退縮,也不會停止為當事人辯護,無論情況多麼困難。本會歡迎建設性的批評和討論,但也要求這些言論基於事實和尊重律師的角色。唯有在彼此理解與合作的基礎上,才能共同建設一個更加公正和穩固的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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