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國民法官案件欠缺吸引律師參與誘因及實務運作環境,司法院應正視制度規劃之不足】
【聲明|國民法官案件欠缺吸引律師參與誘因及實務運作環境,司法院應正視制度規劃之不足】
日前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出席全律會律師節慶祝大會致詞時表示,相較於訓練精良、習慣團隊合作的檢方,辯方在國民法官案件中的表現傾向單打獨鬥,欠缺組織奧援,顯得「一團散沙」,檢辯實力顯然不對等。本會就許院長全然忽視制度運作欠缺配套的現況,便率然批評律師表現之發言,深感遺憾,並提出聲明如下:
況且國民法官案件必須進行自主事實調查,這意味著毫無公權力的律師,需要親自勘查現場、訪談證人、延聘或諮詢專家,甚或雇用事實調查員協助辦理;另也需進行高密度集中審理,也就是在案件審理期間,律師只能專注於庭審,無法處理已受任的其他案件,自然也無法承接任何新案。換言之,以極低報酬接下國民法官案件的律師,不僅將大幅排擠既有案件的辯護資源,更將必然流失未來新接案件的機會。因此,對執業律師而言,國民法官案件毫無吸引律師參與的誘因。
又最高法院就可能判處死刑之案件,雖已要求必須進行嚴格的量刑審酌程序,並輔以量刑前社會調查即情狀鑑定供審慎判斷,但事實審法院遵循照辦者仍為少數,甚至直接拒斥辯護人之聲請者,亦有耳聞。惟現下國民法官法適用案型是「故意致人於死」之罪,法定刑包含死刑者眾,自當有進行情狀鑑定之必要。然在情狀鑑定尚未普及之現況下,若律師貿然承接國民法官案件,卻未能順利聲請情狀鑑定,將恐遭辯護不力之指摘。「死刑風險」與「辯護不力」的種種壓力下,亦削弱律師參與國民法官案件之意願。
辯護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的審判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確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和平衡,這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但對律師來說,國民法官案件欠缺吸引接案誘因,以及刑事訴訟實務的操作現況也削弱了參與意願及制度設計的本質,乃是亟待面對的現實問題。我們不能期望律師無償提供大量時間和資源,特別是當這種參與並未受到充分回報及合理尊重。司法院需要制定完善政策,以確保辯護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能夠充分履行他們的角色,而不是僅將問題歸咎於「律師表現得一團散沙」,許宗力院長的發言已顯然不當。
我要發問
想要參與討論嗎?請在下方寫下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