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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11 19:00~21:00
引言人:Thomas Wang(王緯華顧問)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左湘敏律師、李奇律師、莊巧玲律師、何承翰律師、林明勳律師、吳立瑋律師、陳昱廷律師、黃子涵律師、吳鏡瑜律師、黃柏彰律師、蔣昕佑律師、張晁綱律師、溫嘉玲律師、邱文智律師


 尤伯祥律師: 

今天晚上這場刑辯沙龍的主題我們請Thomas來講美國的律師的事實調查的工作。Thomas自動把題目範圍擴張到證據開示,我想這是一體兩面的,你講證據調查不可能不去講證據開示,所以我想Thomas把它擴張是對的。
為什麼會安排這一場沙龍?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證據開示對我們來講是陌生的,另外一方面來講,特別是在民國91年引進了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對台灣的律師來說,總覺得我國跟美國的律師就證據調查的部分而言,根本不能相比。美國律師好像神通廣大、什麼事情都查得出來,但我們好像很弱。我們常常在講我國律師沒有調查權,所以我們做不到像美國律師那樣子,但後來我去查了一些相關的文獻,卻找不到什麼特別明文美國律師調查權的規定,所以我就非常好奇這個調查權到底是事實上的概念還是規範上的概念。今天剛好邀請到Thomas,他以前是美國加州的公設辯護人,所以Thomas來跟我們想聖地牙哥那邊的律師是怎麼樣進行事實調查的,我想相當程度上可以我們釋疑跟解惑,所以今天晚上這一場刑辯沙龍我想對大家來講一定幫助非常大,特別是對我個人一定幫助很大,之後要跟官方在講相關事情的時候比較容易講得清楚,所以我們今天晚上就很高興得邀請到Thomas來幫我們做這一場沙龍引言,接下來歡迎Thomas。

 Thomas Wang: 

首先我要先跟大家說明美國和台灣就案件的區分的差別。首先,美國是沒有所謂的自訴的刑案、沒有private prosecutor,基本上只要是刑案一定都是公家的檢察官或檢察官的代理人起訴,只有一個情況我們叫做special prosecutor,那是什麼情況呢?就是如果檢察官或警察犯錯,然後很嚴重到就是檢方根本沒有人能夠去起訴他,那他們可能就會在當地找一個人去做special prosecutor,可是即便是這樣也會授權給他一個官方的authorization,所以其實嚴格來說也不算是private prosecutor。以我對台灣的案件的瞭解的話,很多比如金融的案件或是背信這一類案件,在美國可能會認為是行政或是民事類型的案件在台灣會被歸類為刑事案件,因為這樣的緣故,我會稍微介紹一下美國民案當中的discovery、有一些調查的相關的規定,所以那些當然是屬於民案,所以能不能在台灣類推適用可能就是要各位稍微斟酌一下,不過理論上是可行的。
在那之前我先跟大家講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discovery一個是investigation,
再來是「Motions and hearings」首先大家知道「motion」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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