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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合辦之2022公設約聘國民法官法工作坊第一梯次圓滿結束 2022-06-22/0 留言/分類: 新聞稿與聲明, 最新消息, 相關新聞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本會合辦之2022公設約聘國民法官法工作坊第一梯次圓滿結束】 「輕鬆掌握講座授課內容」、「講座師資實力堅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DSC_2737-3-複製.jpg 1333 2000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6-22 20:20:322022-06-22 20:21:01本會合辦之2022公設約聘國民法官法工作坊第一梯次圓滿結束
課程快訊【2022案件理論分析與準備程序工作坊】 2022-04-11/0 留言/分類: 最新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案件理論」是辯護的中心、是戰術,而「準備程序」就是案件起訴後的第一個戰場。 【案件理論分析與準備程序工作坊】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277251492_1012831219332373_709757748308214954_n.jpg 2048 1448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4-11 11:04:072022-04-11 11:04:07課程快訊【2022案件理論分析與準備程序工作坊】
【2022鑑定人交互詰問工作坊 異動通知】 2022-03-29/0 留言/分類: 最新消息, 課程, 課程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1. 4月9日、4月16日授課場地異動為【台大共同教學館】 因疫情變化,因此調整實體授課場地為台大共同教學館(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授課地點與講師更動文宣-1.jpg 975 1300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3-29 10:32:512022-03-29 10:35:25【2022鑑定人交互詰問工作坊 異動通知】
【聲明】針對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張靜律師搜索、扣押、拘提並於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等情 2022-03-23/0 留言/分類: 新聞稿與聲明, 最新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聲明 據媒體報導,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張靜律師涉嫌妨害秘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針對張靜律師.png 1280 1134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3-23 06:40:122022-03-23 06:42:33【聲明】針對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張靜律師搜索、扣押、拘提並於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等情
【2022鑑定人交互詰問工作坊 課程快訊】 2022-03-11/0 留言/分類: 最新消息, 課程, 課程報名, 課程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刑事案件中被告本身的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日益受到重視,而精神鑑定報告更是往往左右了判決結果。身為辯護人,究竟應該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111.04海報.png 2048 1446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3-11 12:16:092022-03-29 10:21:31【2022鑑定人交互詰問工作坊 課程快訊】
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下 《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劉佩瑋律師 2022-03-09/分類: 最新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劉佩瑋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二:《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劉佩瑋律師: 今天要分享的是平冤的案件,因為這個案件案例事實非常簡單,可是卻有非常多證據法的問題,所以我拿來今天證據法沙龍跟大家分享。 我先講一下案例事實,這是一個選舉公報,當時103年11月花蓮縣秀林鄉要選第2屆的鄉民代表,當事人李秀花幫朱必定助選,但李秀花被人檢舉說賄選,被告李秀花從頭到尾都說她沒有去給錢,可是我們看一下判決書怎麼判?第一審法院判無罪,第二審法院主要是依據兩個證人的證詞(林雪蘭、正永福,兩人是夫妻關係)。林雪蘭是說李秀花有天下午到家裏來給她2000塊,說分別給她和她先生各1000塊,請他們支持朱必定。正永福他的證詞是他回家之後他太太給他1000塊,並且有看到李秀花從後門出去,所以法院就是依據這兩個人的證詞,判選舉罷免法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處了有期徒刑3年6月,三審法院駁回上訴,這個案子就定讞了。 這個案子的案件事實跟證據都非常單純,最主要依靠林雪蘭跟正永福的證詞,兩人在警詢的時候都承認有收賄,偵訊的時候也承認有收賄,但是在一審的時候他們行使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所以沒有接受詰問到,這個案子的證據結構就是如此。起訴證據是證人的警詢筆錄和偵訊筆錄,還有一個扣押筆錄,因為正永福在警詢的時候拿了2000塊出來說是賄款,然後我們看一審怎麼判無罪。第一個是起訴證據即警詢筆錄是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然後偵訊筆錄也沒有證據能力,扣押筆錄中這2000元賄款其實跟本案無關,為什麼這樣講?因為員警他在一審場作證時說他說在訊問證人時有問證人既然有收賄那他們身上有沒有兩千塊,要他們拿出來,證人說他沒錢,所以證人還帶了警察去工地找老闆拿了五千塊工資,從裏面抽了兩千塊出來給警員做扣押,法院認為這個錢跟賄款無關,所以沒有證據能力,一審因而認定本案沒有有罪證據而判李秀花無罪。 (請加入並登入本會會員閱讀全文)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613宣傳圖-1.png 1134 2016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3-09 09:31:512022-03-09 09:31:51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下 《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劉佩瑋律師
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上 《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李奇律師 2022-03-09/分類: 側記, 最新消息,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李奇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一:《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李奇律師: 今天跟大家分享關於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的問題。為什麼會想要分享這個主題呢?是因為我剛好現在有辦一個案子,目前還在一審之後應該就會判決。中間有兩份測謊報告,關於這個測謊報告─我現在講的是公家機關的測謊報告,證據能力現行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明文,等一下我會介紹就是草案。 現行法沒有明文,那現在實務是怎麼處理的,92年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就是現在看到所有關於測謊的鑑定都會提到的判決,說測謊鑑定是人下意識要隱瞞真相的時候,因為他的心理變化產生外部生理反應,例如:呼吸、血液、心跳、流汗等生理變化,受測員利用科學機器來判斷。就到底有沒有鑑定能力刑事訴訟法裏面沒有規定,在實務上都是認為依刑事訴訟法208條第1項,對於學校、機關的囑託鑑定,有符合五個程式的話─就包括這個受測人是真實的同意,要先告知他可以拒絕以減少壓力;第二個是測謊員必須要有相關training的證照;第三個就是這個儀器運作正常,因為測謊員是要配合機器;第四個是受測人的身心狀態正常。我遇過的狀況是鑑定單位都會要求前一天晚上幾點開始就不要飲酒,然後建議保持6到8小時的睡眠時間,當場會問受測者的身心狀況,我那個當事人是個夜貓子,我們就當時就跟刑事局講說因為當事人是夜貓子所以請約下午的時段;然後再來測謊環境良好,沒有外力干擾。早年環境不是很好,調查局就是那種小房間、感覺很可怕,現在就比較好一點。 在滿足這五個條件之下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的問題,早年認為即便是否認的話呢,你不得採用唯一證據,跟被告自白一樣還要有其他的輔助證據,但是如果今天沒有其他積極證據那你沒有不實反應,就是不是你做的,沒有不實反應的話可以做為有利這個受測者認定,這個是最早92年的時候的見解。再來是到了102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已經發現了這些生理反應並不一定是說謊,有可能是緊張,因為沒經歷過緊張,然後覺得這個案子又跟自己的這個要不要去坐牢相關,或是說有生病了例如糖尿病高血壓啊什麼的,或者是當下被問到問題的時候他就覺得很無辜,他覺得很激憤,或是其他影響都可能引起類似的生理反應,所以在102年的時候法院就已經意識到是不是說謊跟這個生理反應變化不一定有因果關係,然後這個最高法院同時也反面的認為說,如果今天受測者他有特殊的人格特質,例如說他就是很冷靜的,冷面殺手或是說案發過久他情緒已經平復了,或是說他心理已經合理化這個的行為降低罪惡感,甚至瞭解測謊原理在這個測試測前運用這個吃一些鎮定劑或這些藥物,那就是讓你的反應不明顯就足以影響測謊結果這個反而會讓這種成為脫罪的工具,但是這個102年這個見解他還是承認啦有證據能力,得做為審判的參考,但不得作為唯一或絕對的依據。 (請加入並登入本會會員閱讀全文)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613宣傳圖-1.png 1134 2016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3-09 09:21:322022-03-09 09:21:32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上 《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李奇律師
本會今年度工作坊時程 2022-03-04/0 留言/分類: 最新消息, 課程, 課程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本會今年度工作坊時程】 本會過去曾數次與刑事辯護程序相關之工作坊,頗受好評,為免各位舊雨新知錯過,在此公布今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工作坊提前宣傳.jpg 720 720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3-04 09:46:532022-03-04 09:46:53本會今年度工作坊時程
【國民法官法視角下的上訴制度-借鏡美、日的上訴審研討會】 2022-01-05/0 留言/分類: 最新消息, 研討會, 研討會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國民法官法視角下的上訴制度-借鏡美、日的上訴審研討會】 →研討會免費參加,現正開放報名中← 海報設計理念&# […]…閱讀更多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269865251_955036515111844_736479667357306272_n.jpg 720 515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https://twcdaa.org/wp-content/uploads/logo-1.png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22-01-05 15:34:162022-01-05 15:40:56【國民法官法視角下的上訴制度-借鏡美、日的上訴審研討會】
▼ 2022交互詰問工作坊 7/16、7/23 ▼【講師教官人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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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合辦之2022公設約聘國民法官法工作坊第一梯次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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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鑑定人交互詰問工作坊 課程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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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下 《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劉佩瑋律師
/分類: 最新消息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劉佩瑋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二:《未告知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同時以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證人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劉佩瑋律師:
今天要分享的是平冤的案件,因為這個案件案例事實非常簡單,可是卻有非常多證據法的問題,所以我拿來今天證據法沙龍跟大家分享。
我先講一下案例事實,這是一個選舉公報,當時103年11月花蓮縣秀林鄉要選第2屆的鄉民代表,當事人李秀花幫朱必定助選,但李秀花被人檢舉說賄選,被告李秀花從頭到尾都說她沒有去給錢,可是我們看一下判決書怎麼判?第一審法院判無罪,第二審法院主要是依據兩個證人的證詞(林雪蘭、正永福,兩人是夫妻關係)。林雪蘭是說李秀花有天下午到家裏來給她2000塊,說分別給她和她先生各1000塊,請他們支持朱必定。正永福他的證詞是他回家之後他太太給他1000塊,並且有看到李秀花從後門出去,所以法院就是依據這兩個人的證詞,判選舉罷免法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處了有期徒刑3年6月,三審法院駁回上訴,這個案子就定讞了。
這個案子的案件事實跟證據都非常單純,最主要依靠林雪蘭跟正永福的證詞,兩人在警詢的時候都承認有收賄,偵訊的時候也承認有收賄,但是在一審的時候他們行使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所以沒有接受詰問到,這個案子的證據結構就是如此。
起訴證據是證人的警詢筆錄和偵訊筆錄,還有一個扣押筆錄,因為正永福在警詢的時候拿了2000塊出來說是賄款,然後我們看一審怎麼判無罪。第一個是起訴證據即警詢筆錄是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然後偵訊筆錄也沒有證據能力,扣押筆錄中這2000元賄款其實跟本案無關,為什麼這樣講?因為員警他在一審場作證時說他說在訊問證人時有問證人既然有收賄那他們身上有沒有兩千塊,要他們拿出來,證人說他沒錢,所以證人還帶了警察去工地找老闆拿了五千塊工資,從裏面抽了兩千塊出來給警員做扣押,法院認為這個錢跟賄款無關,所以沒有證據能力,一審因而認定本案沒有有罪證據而判李秀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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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證據法沙龍|側記上 《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李奇律師
/分類: 側記, 最新消息, 法律沙龍 /作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日期:109.6.13 09:30~11:30
引言人:李奇律師
與會者:劉佩瑋律師、李奇律師、王憲杰律師、林嘉豪律師、施立元律師、黃柏彰律師、邱禹茵律師、温嘉玲律師、邱瀞慧律師、施耀程律師、陳冠維律師、Thomas Wang
主題一:《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
李奇律師:
今天跟大家分享關於測謊報告的證據能力的問題。為什麼會想要分享這個主題呢?是因為我剛好現在有辦一個案子,目前還在一審之後應該就會判決。中間有兩份測謊報告,關於這個測謊報告─我現在講的是公家機關的測謊報告,證據能力現行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明文,等一下我會介紹就是草案。
現行法沒有明文,那現在實務是怎麼處理的,92年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就是現在看到所有關於測謊的鑑定都會提到的判決,說測謊鑑定是人下意識要隱瞞真相的時候,因為他的心理變化產生外部生理反應,例如:呼吸、血液、心跳、流汗等生理變化,受測員利用科學機器來判斷。就到底有沒有鑑定能力刑事訴訟法裏面沒有規定,在實務上都是認為依刑事訴訟法208條第1項,對於學校、機關的囑託鑑定,有符合五個程式的話─就包括這個受測人是真實的同意,要先告知他可以拒絕以減少壓力;第二個是測謊員必須要有相關training的證照;第三個就是這個儀器運作正常,因為測謊員是要配合機器;第四個是受測人的身心狀態正常。我遇過的狀況是鑑定單位都會要求前一天晚上幾點開始就不要飲酒,然後建議保持6到8小時的睡眠時間,當場會問受測者的身心狀況,我那個當事人是個夜貓子,我們就當時就跟刑事局講說因為當事人是夜貓子所以請約下午的時段;然後再來測謊環境良好,沒有外力干擾。早年環境不是很好,調查局就是那種小房間、感覺很可怕,現在就比較好一點。
在滿足這五個條件之下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的問題,早年認為即便是否認的話呢,你不得採用唯一證據,跟被告自白一樣還要有其他的輔助證據,但是如果今天沒有其他積極證據那你沒有不實反應,就是不是你做的,沒有不實反應的話可以做為有利這個受測者認定,這個是最早92年的時候的見解。
再來是到了102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已經發現了這些生理反應並不一定是說謊,有可能是緊張,因為沒經歷過緊張,然後覺得這個案子又跟自己的這個要不要去坐牢相關,或是說有生病了例如糖尿病高血壓啊什麼的,或者是當下被問到問題的時候他就覺得很無辜,他覺得很激憤,或是其他影響都可能引起類似的生理反應,所以在102年的時候法院就已經意識到是不是說謊跟這個生理反應變化不一定有因果關係,然後這個最高法院同時也反面的認為說,如果今天受測者他有特殊的人格特質,例如說他就是很冷靜的,冷面殺手或是說案發過久他情緒已經平復了,或是說他心理已經合理化這個的行為降低罪惡感,甚至瞭解測謊原理在這個測試測前運用這個吃一些鎮定劑或這些藥物,那就是讓你的反應不明顯就足以影響測謊結果這個反而會讓這種成為脫罪的工具,但是這個102年這個見解他還是承認啦有證據能力,得做為審判的參考,但不得作為唯一或絕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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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視角下的上訴制度-借鏡美、日的上訴審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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