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9.11.10 19:00~21:00
引言人:陳建同秘書長
與會者:尤伯祥律師、李奇律師、林建宏律師、蔣昕佑律師、周弘洛律師、蔡宜峻律師、楊淑婷律師、石正宇律師、邱瀞慧律師、李玟旬律師、林宗翰律師、蔣子謙律師、任孝祥律師、沈妍伶律師、王羽丞律師、張力文律師、張厚元律師、郭皓仁律師、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
《文書鑑定—現況介紹及未來發展》尤伯祥律師:
今天的講者是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司,台灣文書鑑定學會的秘書長陳建同陳老師,我們歡迎他。陳老師在這方面的專業不需要我多做說明。以下時間就交給陳老師了,非常歡迎你,謝謝。陳建同秘書長:謝謝理事長與在座各位前輩,今天主要是想要跟各位分享文書鑑定目前的現況以及未來發展。首先,請容我自我介紹,本人於民國91至107年於刑事警察局服務,大學畢業後,先在生物科(早期稱「法醫室」)服務2年2個月,擔任DNA鑑定工作,之後到鑑識科文書鑑定股服務約15年,接著就一直從事文書鑑定工作。
在公家機關擔任政府機關的鑑定人將近16年,而後於2018年中離開公職,跟著我的前輩、也是我現在的老闆張雲芝女士一起工作、一起學習,因此迄今,擔任民間鑑定人的資歷以逾兩年半。實際從事的鑑定超過5千件,而我們老闆大概有7千件,這1萬2千多件的概念,相當於過去20年間,我國司法史上院檢送鑑定有關於文書鑑定(筆跡、印文、偽變造文件⋯等)案件,約莫每3到4件,就有一件是我們2人其中1個人實際承辦過的。
因為日本在文書鑑定的研究發展相當成熟,因此畢業之後開始學習日文,該外語能力有助於94年就讀碩士班時碩士論文的引用及撰寫,開始接觸到日本刑事訴訟制度下有關鑑定人角色的議題,開始思考正當程序下「鑑定」的概念,以及「鑑定人」的角色為何?應該呈現何種合適的樣貌?加上過去在公家機關擔任文書鑑定工作時,經常接到法院、地檢署、律師、書記官打來詢問的電話,傳喚出庭作證、接受交互詰問的經驗,因此較為了解法官、檢察官、律師、學界教授的想法及角度。
或許過往資歷對外人來說甚為有趣,因此去年接受蘋果日報「蘋果人物」的採訪報導,各位應該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到。
一位鑑定人需要隨時更新他的履歷資料(CV),用以證明他具有這項鑑定領域的專業。正式鑑定書所附的履歷資料會寫的很詳細,而這張表主要是讓大家能在最短時間內扼要地瞭解報告個人的學經歷、出庭作證經驗、曾經處理過的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以恐嚇信件的筆跡鑑定來說,從陳水扁、馬英九到蔡英文總統,三位總統的恐嚇案件本人都曾經承辦處理參與過。
因為今天引言時間僅一個小時,所以我希望在一個小時中儘量透過案例去講我今天像要傳達的內容。去(2019)年8月底,接受平冤協會邀請擔任一場圓桌論壇的與談人,那個時候我的主題大概是這三項,引言人是刑事廳的副廳長吳秋宏、鄭嘉欣律師、還有一位檢察官⋯等,主要是在談(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現況、鑑定意見怎麼審查、自行委任的可行性,因此今日計劃以該骨幹為架構,整理後再次提供給刑辯協會的先進朋友。
個人感覺整個國家修法動向,彰顯專家角色越趨重要,似乎希望透過跨領域的專家,走進司法體系。比方刑事訴訟法鑑定的規定,現在正會銜行政院法務部,到底會不會通過並不知道,但至少顯現司法院有此意向;民事訴訟法也將導入專門委員制度的修法;商業事件審理法裏面,也容許辯護人委任專家報告。顯示「其實未來(專家參與的趨勢)已經到來,只是尚未處於一個均衡的狀態」。或許很多律師先進朋友會認為,這個鑑定報告也不能用,那我為何要找私人鑑定?事實上,不少最高法院的判決或是裁定,就明確去提到「其實並非不能用私人鑑定結果,並不是說只要非刑訴208條或198條法官或檢察官囑託的鑑定結果,就不具有證據能力,囑託鑑定並非『仙女的魔法棒』,其實要檢核這份鑑定報告是不是能夠參考,就是把鑑定專家『傳喚出庭、落實詰問』」。個人覺得最高法院雖然是從事法律審,但針對實質操作面作表述,似乎正朝向一個不錯的方向。
當(律師朋友)面對一份公家機關出具的鑑定報告有疑問時,或感覺有可議空間的時,或許會希望手邊另外一份專業的鑑定意見。(根據本人擔任民間鑑定人的觀察)面對這份私人鑑定意見,什麼樣的人最不喜歡用?答案是目前還在線上的法官及檢察官,他們不喜歡去面對私人鑑定報告,或許是因為面對不同意見,會不好處理。容我再問一個問題「誰最包容願意使用民間鑑定的專業意見?」答案是「以前擔任法官、檢察官後,轉任律師的先進,他們最開放包容的使用(筆跡鑑定、文書鑑定)民間的專業意見。」
個人覺得,這與律師的客戶屬性有很大的關係,或許這群擔任過司法官的律師,其客戶群(個人或公司客戶)在訴訟的預算上會相對比較豐沛、訴訟標所影響的金額或範圍也相對逛飯,因此在花費上顯得更加有意願去委託民間的專家。
事後證明,委託民間的專家後,其實很有效果。有些情況下不靠專家,真的不知道該如何進行。本案系爭文件是個申請書,上面有個「葉O成」字跡,葉某跟法官說「我沒有在這個『簽名欄位』上簽過名」。法官就送請鑑定,結果鑑定結果「簽名欄位」上的「葉O成」字跡,並非葉某所書寫。
但有經驗的文書鑑定人會思考,這類申請文件,若非本人簽名較有可能係冒名申辦,但呈現的樣態並非如此,系爭字跡筆劃上有「不自然的遲滯、顫抖」等現象。申請書若遭冒名申辦,字跡出現模仿的動機不大,為何會有遲滯、顫抖的現象呢(因為這種不自然的現象,有可能是模仿產生)?承辦申請業務的業務員,申辦過程並不需要去知道這申請人的簽名如何簽署,因此當初本人想說「這不太對勁,雖然不是葉某簽的,那為何與其平常的字跡外觀雷同,呈現模仿偽造的樣態?」這時鑑定產生結論時,正在進行「合理性」的驗證判斷。
接著發現說申請人欄位下方,還有一個「代辦人欄位」,欄位上有一個原子連續戳章,印文下有使用立可帶的現象。因此利用「透射光」,就可以看到下面有葉O成的簽名,這只要利用用身邊的光源如手機的手電筒即可觀察。
所以,葉某「沒在『簽名欄位』上簽」的供述並沒有錯誤,只不過沒說完整,因為他簽錯位置,簽到「代辦人欄位」,或許當初承辦業務人員是葉某友人,葉某請託代簽到正確位置。
從此案例可說明「單一事項、問題的鑑定,只能還原『部份』的事實,無法以單一鑑定還原事實的全貌」,「簽名欄位」非葉某簽,並不表示他與此份文件完全沒有連結、毫無關係。
再看下一案例,有天法官來電「請幫忙鑑定,賭博案被告在檢察官及警察面前坦承,把記帳的帳本,拿到後巷的金爐內燒掉了,結果審判階段主張,金爐內燒毀的是『金紙』,並非『帳本』。因此可否協助鑑定證物金爐內燒的是『金紙』還是『帳簿』?」
針對這個問題,或許很難找到一篇期刊或論文去專門論述描述如何辨別燒毀的「金紙」或「帳本」有何差異,用以對應本案鑑定所期待的題目。
當鑑定人知道法院想暸解的爭點後,透透過紅外線(IR)的觀察,發現燒毀的碎片上,呈現出阿拉伯數字,也發現「一疊」灰燼且留有紅色生鏽的釘書針(因沾到水或潮濕而生鏽轉變成紅色)。因此鑑定人看到此現象,表示「這問題其實我沒辦法明確回答燒毀的是「帳本」或「金紙」,但有發現上述的現象,供法院參考。
到底鑑定人或專家的角色因為性質被動,所以回答的問題是僅限於所提問的範圍,還是說需要相對積極,根據提問者的問題,本於專業提供意見,並協助題目設計?本人還找不到一個正確的答案告訴我說,鑑定人就是完全的被動還是說你應該主動積極的去論述。若以球場做比喻,專家到底是要「擔任具專業的公正裁判」還是「擔任具專業的球隊教練」?其實本人也正在思考這其中的差別。
如果當初只針對法官的問題「簽名欄位上不是葉某書寫」回答,可以預見很難會有人發現下方立可帶修改的痕跡,若沒有發現該修改的痕跡,葉某與該文件的關係就難以建立。透過專家的發現,協助建構事實面。可說明專家角色過於被動,在本案無助釐清事實。如何讓專業得以發揮,又可以保持公正超然的立場,真的需要下功夫。
剛剛講的是法官委託鑑定有關的案例,接下來分享一件檢察官委託鑑定的案例。本案與「借款還款紀錄」相關,一造當事者說「這帳本的紀錄,是在85年到89年間的借款還款紀錄」。檢察官想瞭解「這些帳務紀錄,是一個時間點內製作出來的?還是真的是如其所描述是連續的借款還款紀錄?」
理論上,還款日期會在借款日期「之後」或是「當天」借款還款,所以填寫的還款日期應該是在借款日期後面或是相同一天。以圖片上帳務的紀錄來說,這行紀錄是元月25號借、元月25還;(這行帳務)20日借、30日還;(下一行帳務)18日借、20日還;(下一行帳務)23日借、30日還;(下一行帳務)13日借、20日還。表面上看起來好像都合理,但有發現何處不有問題嗎?(這行)2月沒有30日啊!這就是個明顯不合理之處。
當初檢察官送鑑定前,經過很認真觀察,發現這帳本內字跡的墨色似乎都差不多,因此囑託鑑定的來文表示希望從墨水切入,請鑑定該帳本上的字跡墨色,是否來自同一支筆?但墨水鑑定有其極限,「僅能負面排除,無法正面進行認定」,意即,當發現墨色有明顯差異時,可以進行排除來自相同書寫工具,但是當反應無明顯差異時,卻難以因此而有相同來源。
有時鑑定發現墨水反應不一樣,可以表示來自是不同支筆所書寫,但發現顏色一樣、反應無明顯差異,並不表示是同一支筆所寫。
以上案例想表示「某些案子不靠專家不知道還能靠誰?」的概念。專家能協助建構事實基礎,案件的進行,沒有事實基礎猶如瞎子摸象。再來,專家的專業擺在那邊不去使用,也是種浪費。以上都想表示,真正的解決爭點的關鍵,或許只有專家才能看得出來。我再舉另外一個「刮刮樂」的案例,當時的新聞報導,表示鑑定的結果是「遲來的正義」,報導警方的鑑識結論還其清白,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這是本案當時送鑑定的刮刮樂,可以看到這數字是多少嗎?這(檢核)數字「18」之「eighteen」的「eigtn」,表示上方的數字應該是18,但從外觀上看起來的數字多少?是「13」。另外一處,這個「twe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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