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聲明】影響公平審判及隱私保障,法庭直播不應倉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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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聲明|影響公平審判及隱私保障,法庭直播不應倉促立法。】 本會就近日有立法委員提案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簡稱草案)增訂公開播送法院審理過程(下簡稱法庭直播)之規定,認有影響法院公平審判、無罪推定、真實發現之危險,並恐嚴重侵害被告及犯罪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等憲法基本權利,不應未經各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即倉促立法,說明如下:一、…

【2025交互詰問工作坊 課程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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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2025 交互詰問工作坊 7/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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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12.26 19:00~21:00 引言人:錢建榮律師主持人:晚安,歡迎大家來參加今天晚上的刑辯沙龍,我們今天有個重量級的引言人,這位引言人前幾個月還是最高法院法官的角色,那大家都知道,因為這位法官已經退任下來當律師了,那就是也出席了很多的場合,也有表示很多的意見,那我都習慣就是戲稱是叫做錢錢法官、錢錢律師這樣子,那就是錢建榮錢法官、錢建榮前法官,那現在應該叫做錢建榮律師,那因為錢律師他是從最高法院退任下來的,而且他也在最高法院服務了很長一段時間,那各位道長應該都有這個經驗,就是我們上訴最高法院、上訴第三審的時候,它的難度真的非常非常地高,尤其最高法院基本上撤銷發回的機率是非常非常低的,那因此我們每次都很有無力感,就我好像每次寫了很多,但是最高法院用幾句話就好像就把我們給駁回了,那目前我有的、我記得以前早期的統計都是說,就是撤銷發回的機率可能只有不到10%啦,而這個不到10%還是檢辯一起共用10%喔,有可能是檢察官上訴、有可能是被告這邊上訴,所以最高法院到底他們的准駁標準是什麼?以及到底有沒有一些內在的潛規則?我們比較不知道鋩角的地方呢?那今天就很榮幸可以請到錢建榮律師來跟我們談一下「漫談最高法院的刑事審判思維與文化」,那我相信這今天這個主題會給各位道長們的很多很多啟發,也會有很多很多不同的經驗,所以等一下我們也可以有些時間來進行一些交流,那我們就先把時間先交給錢建榮錢律師,請大家掌聲歡迎。 錢建榮律師:現場的道長,還有線上聽說有100多人啊,大家好,這個我先跟大家道歉,我的PPT做到剛才做完才出門,所以後來真的是我必須承認是有點草草收尾。那這個是我低估了我想講的內容,我本來想說,題目就漫談嘛,就隨便聊,隨便聊的目的是因為說要講出很多最高法院的秘密,然後又有線上,然後又會錄影,對不對? 主持人:你下次應該要辦一場沒有線上的,閉門的。  錢律師:那所以就有一點點小為難,可能也不少人知道,當時我要去最高法院的時候,其實阻力就很大,最高法院是反彈,那反彈的其實我認為啦,我認為最大的理由就是怕我去瞭解秘密,然後我這個人又愛講,就是說應該不是說愛講,不喜歡隱藏秘密,就是我認為凡事都要公開透明嘛,就跟國會審法案一樣,沒有公開透明,就是違反正當程序;那既然是漫談,我想就跟、其實這個都要怪俊宏,俊宏說一定要講一個跟最高法院有關的,不然我其實一直覺得我們很多領域都可以聊,那既然要講最高法院有關的,那我就想到了,就是應該這樣講,就是我其實我在最高三年的期間,等一下我會給大家看一個112年、就是去年的統計報表,我在打包的時候發現,然後我就把它拍下來,那個撤銷發回的統計率的報表,那本來應該是其實111年的也有,那時候我只有拍了112年,然後我的66箱書到現在都還在我租的倉庫裡面,因為我的事務所也要到1月1號才開幕、才能搬去,所以我現在手上的資料就變得很欠缺,所以做起PPT才發現說這張手邊也找不到、那個手邊找不到,這個跟大家抱歉;好在我那時候還有留那兩張相片,之前有傳給同事看,就終於被我找出來。 那就是即使是我自己一直認為我的撤銷發回率算比較多,因為我常常都為了要不要撤銷發回跟我的庭長,呃不能說爭執啊,就是會有一些討論,那看到報表我都嚇一跳,其實沒有我自己想的那麼高,那也就是各位道長常常經歷的,現在應該是、這個是照吳燦院長的說法,大概是10年前開始,其實如果問我的話,應該就是在2012年、就是民國110,咦,2011年、100年的時候,像我本來要找的那張相片也找不到,就是我們地院的法官曾經成立一個改革最高法院聯盟,有十大改革訴求,我們甚至最後去拜會了馬英九總統,然後廢掉了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那那個時候,如果各位還有印象的話,就在應該以那個當分界點,那個之前,最高法院其實就是很常撤銷發回喔,常常很多案子都更十、更十一,不過說真的啦,等我再深入了解以後,我發現其實也大概都是比較矚目的案件,如果說實在沒有人關注的市井小民,大概也還是上訴駁回,甚至即使是死刑案件,像現在平冤在救援的盧正那個案子,當時沒有那麼多人矚目的時候,你看他一次就上訴駁回死刑確定,一審死刑,二審死刑,三審就駁回,而且是非常爛的,那就是因為沒人關注嘛,所以其實死刑沒人關注,那那個時候反正很多死刑嘛,也幾十件,那大家都不在乎,所以、那現在就更是都是上訴駁回特別多,那上訴駁回特別多,為什麼呢?我找出了兩個我認為的關鍵理由,我想這個應該不是只有我認為的,應該是我們最高的前輩,以及或許有一些道長也都有發現,但是我相信大部分道長還是沒有發現它其中的竅門,我跟奕廷聊過,他們都很驚訝,那我們就來看。 我的自我介紹,我看就免了吧。這個可以提一下,就是我在行政訴訟庭是2012年到2016年,那這個時間也有一點意義,等一下我們會看,那接下來我到高等法院五年之後,我就到最高法院調辦事三年,然後不給他們司法院困擾啦,8月29本來應該要回高院,我就退休了,本來應該回高院或可以留在最高法院,但是我看回去的機率是比較高,好不容易忍我三年,怎麼可能讓我再留三年? 這個我簡單提一下,這個可能是很多道長,我看其他地方演講大家不在乎,可是道長蠻會在乎的,事實上最近有一些案子請我幫忙,也有提到這個論點,這個在就最後這件釋憲案,在那個法學檢索上其實還找不到我的釋憲聲請書,書記官有把它弄成PDF檔當附件,但是我沒有寫最高的案號,簡單地說,我在一審、二審、三審,等於創下一二三審都有釋憲的紀錄,那最後這件第十一件,我預告大概在114年可以、沒有、這個錯了喔,因為現在幾乎是剩八個人,大概三年不能做,所以應該是118年,憲判字應該會要給一個答案,我最怕的是現在的修法把它修成說不讓大法官放三年,逼你要過半不受理,那更可怕,所以真的覺得民眾黨那兩箍比那個翁曉玲還要壞、心眼還要壞,翁曉玲只是有時候我覺得他比較笨而已。 那這個是要處理什麼?檢察官有叫證人具結的權利,這件事情各位去思考,它有沒有違憲?那各位道長一定很常遇到,偵查中檢察官叫證人具結以後,到審判中證人就不會再翻供,因為他如果講不一樣的話,他就會變成至少有一個偽證罪嘛,對不對?他只要講不一樣,我們就都不講法理,只講實際的訴訟實務,當他其實在偵查中或警詢中,他其實是被警察誘導一定得講這樣,送到檢察官那邊也是要講這樣,最常見就販毒嘛,買毒品的人,然後等到他審理中良心發現,他覺得根本就不是這個藥頭,或者是其實有什麼因素,然後他只要講不一樣,檢察官就會提醒他,「我提醒證人,你具結囉」,對不對?然後當他的結文一拿出來,他就不敢改了,於是他硬著頭皮也要順著偵查中這樣講,交互詰問就變很假、就完全沒有意義了。 那檢察官憑什麼可以叫人家具結?全世界,你不要跟我講獅子山王國,我不知道喔,就那個非法治國家我不知道,民主法治國家沒有一個國家檢察官可以叫人家具結的,我們常用的德國、美國、日本都一樣不行,那它有一些極端的例外,那個再說,可是臺灣是原則都可以,那這個問題其實很大,那我們釋憲,這個是我們這一庭特別交代要講的,是五票比一票,不是全票通過,那那一票反對是誰,自己各自解讀,他們自己跟人家講的也可能都會說是他們那一票,這樣了解嗎?只有我不能說我是那一票反對,為什麼呢?因為這個釋憲案檢察官的反彈很大,你想想看嘛,把檢察官的具結權都拿掉,那根本就是承認檢察官不是法官嘛,那這是檢察官最在意的事,所以其實我們聲請書一出去,其實我很驚訝,我們聲請書一出去沒幾天,檢察署就開始有人抗議、法務部就在抗議,所以後來才決定說這個對外要說是四比一,這樣各位懂齁?就是那一票,我是主筆人我不可能是那個一嘛,所以就是我來承擔壓力啦,大家懂齁?那確實是四比一啦。 那我上面有一個,我先講一個很簡單的故事哦,其實這個是要講文化,因為我的題目是漫談思維跟文化,我這邊前面有講說我的751號解釋是我聲請的,但那是我覺得那一屆大法官做最爛的一號解釋之一,可是很多人誤以為752是我聲請的,所以我特別強調752不是我聲請的,那為什麼會很多人會誤以為752是我聲請的?752是什麼?752就是376條的一二款被宣告違憲,就所謂的大逆轉的案子,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有沒有?然後不能上訴第三審,我聽很多,很早以前我就聽我那個執業很久的學妹跟我說,他最怕這種案子,就是一審無罪好好的,然後檢察官上訴以後二審改判有罪,有罪就算了,還有罪判他要去關,我記得他那個案子是一審殺人未遂,他打到無罪,結果二審的法官呢,引述他的話,他覺得二審法官很賤,就不判殺人未遂,判你一個傷害罪,傷害罪最重三年,他就真的判一個最重三年,這樣是不是有很賤?我們通俗一點講,然後他不能上訴、他還不能上訴,因為傷害罪就不能上訴,他那時候是第一款的案子,那這種其實是道長們會覺得最冤枉,就是說我已經拿到一個無罪,但是後來變成有罪之後,卻不能夠有這個救濟的可能性,那包括三年以下,對不對?然後那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取財、贓物,其實老一點、就是說資深一點的道長都清楚,376以前也不是長這樣,376以前是61條的罪不能上訴第三審,也就是其實只有第一款三年以下的罪不能上訴,後來為什麼擴張到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取財、贓物?就是想說財產性的犯罪都是所謂的比較輕罪嘛,然後就不要再增加最高法院的負擔,所以其實這個條文也是昭然若揭地告訴大家說,最高法院就是不想管那麼多案子,最高法院它負擔太重哦。  那好多年以前曾經有一個受刑人,他寄了,我常常收到受刑人寫信給我啦,就是都會喊冤,然後大部分手寫的信都字太醜,都看不下去,這個真的是很痛苦的一件事,這個被告字特別漂亮,所以我每次上課講這個例子都會跟大家講,字寫得漂亮,我就用這個鼓勵我兒子,雖然我兩個兒子字都很醜,我跟他們說字寫得漂亮可以有什麼好處?可以救自己一命喔,這個字因為實在寫得很漂亮,我一下就把他、而且他的思路也很清楚,我就把他的信看完,再看了他附上給我的兩審、一二審的判決書,我就確信這是個冤案,所以我直接幫、就投書去說這件事情,那後續當然是我就被這個二審的審判長告公然侮辱了,他真的告我公然侮辱,我還去高雄地檢署開庭,好,那個是後續的、後面的後話啦。 那我這個文章當時在蘋果的時候,我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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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4.25 19:00~21:00 引言人:陳奕廷律師主持人:莊巧玲律師莊巧玲律師:非常歡迎現場以及線上的道長們,現在外面交通狀況可能不是很好又下雨,但是大家還是來一起參與我們的刑辯沙龍。關於司法詢問員,臺灣已經引進將近10年了,但是其實一直沒有被正式地討論,司法詢問員,關於他在法庭裡面的定位跟角色,那其實這個議題是非常重要的,尤其他其實也不是一般的翻譯,他還必須要跟弱勢證人建立起一定的關係,甚至自己設計問題去詢問弱勢證人,那他也不是一般的社工,他必須要在法庭以他的專業判斷弱勢證人現在的狀況,甚至可以建議法庭採取必要的措施,那所以這個問題如果說司法詢問員他自己主觀意識非常地強烈,甚至每一題都是誘導問題的話,那對於我們辯護權的行使會是一個非常大的影響。那今天由我們刑辯協會的副理事長陳奕廷律師,他本身對於很多司法詢問員的案件,無論是性侵或者是家事案件,他都研究得非常透徹,很高興他今天來跟我們分享他的經驗,我們掌聲熱烈歡迎陳奕廷律師。  陳奕廷律師:謝謝巧玲律師。其實司詢員這個制度我比較常遇到大部分是在性侵案件裡面啦,那當然不只性侵案件,可能家事案件裡也有可能會用到司法詢問員的這個制度,好,那今天就是有收到這個邀請,要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就我的經驗,觀察司法詢問員參與之下的法庭辯護的一個對策。那其實這個專題我有點搭順風車,為什麼?因為剛好我在月旦律評第24期剛好有寫了一篇文章,那這個文章其實就跟這個主題是是一脈相承的,那這篇文章如果大家要參考的話,我的題目是叫〈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刑事審判交互詰問操作之調和〉啦,那其實我今天的這個簡報也算是這篇文章的一個簡介,所以如果會後、講座中有興趣的話,可以找出這篇文章來看。那因為我的PPT沒有做很多,所以就是請大家見諒一下,就是如果有必要的話,讓我翻一下我的小抄,我的小抄其實就是這整篇文章,好,所以我就先備著,因為這個議題要討論的東西其實蠻多的,所以如果有漏掉的話,我可以提醒自己一下、可以補充一下。 那先跟大家講一下我的經驗,就是我以前在還沒有司詢制度之前,針對被害人的部分,如果被害人今天是兒童,或者說是身心障礙者的話,那大家應該都知道,針對這兩種我們俗稱的弱勢證人在做交互詰問的時候,其實是非常痛苦的,因為你不知道該怎麼樣跟他們溝通,你所說出來的語言他們不一定可以瞭解,一樣的道理,當他們反饋出來的證詞,我們也不一定能夠理解它的含義為何,所以其實很常會發生雞同鴨講的情況啦,那其實不只是做交互詰問的檢辯雙方,包含了法官在進行法官訊問的時候,也會對弱勢證人可能有一點沒有辦法進行溝通啦,那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庭的活動就會進行地非常障礙重重,那也因為如此,所以司法詢問員制度也就慢慢產生了。司詢員制度顧名思義意思是說我們法律專業只有法律很強,但是可能對於弱勢證人的溝通是完全一竅不通的,所以在此我們也不可能請大家從頭開始學習如何溝通,因此我們會有一個專家協助我們來做溝通,這是司詢員制度一個最基本的想法。 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今天司詢員如果真的加入到這場審判當中的話,就代表我們不管是辯護人還是檢察官,我們在做交互詰問的時候呢,會有一個人擋在中間,換句話說,我們問題過去之後,他可能需要幫我們做個轉譯,那他怎麼轉譯給弱勢證人聽,說實在我們不一定能夠掌握得到,然後再來,弱勢證人他聽懂幾成,這個我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一切都是以司詢員說了算;一樣道理,當今天弱勢證人回答之後,司詢員第一時間聽到,聽到之後呢,他把他聽到的東西再講給法官聽的時候,獲獎給我們大家聽的時候,他是不是真的有如實地照講,或他到底有沒有正確地理解這個內容,說實在都是有待驗證的。換句話說,他其實跟我們過往的交互詰問,以面對面的方式進行一問一答,這樣的流程是差異很大的,當司詢員一介入之後呢,這個所謂的交互詰問的性質跟結構就會產生改變。 那我第一次遇到的時候,其實是在一個性侵案件裡面,那個案件法官就直接說了,他要指派司詢員到場,然後在小房間裡面,大家都知道被害人可能會在指認室裡頭,他在指認室裡頭就協助被害人來進行作證,好,那就直接問說、問我們說,那對於司詢員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想要先提問司詢員的,就是跟司詢員先確認什麼事項的,那個時候其實我稍微有點被突襲的感覺,因為這一塊確實完全沒有準備到,當時準備的全部都是這個證人的部分嘛,該怎麼問的部分,但我完全沒有準備到對司詢員的部分該怎麼處理,所以這一塊其實基本上就在我心裡面埋下一個種子,針對司詢員的部分,我們也應該要進行交互詰問前的準備工作,那更遑論可能現在在偵查階段就會開始有司詢員的介入了,那這個時候我們要怎麼樣去驗證偵查中這個司詢員的介入是適不適當的狀態,那這個其實都是有賴我們的研究,有賴我們經驗的累積才知道。 那從今天的標題可以看得出來,我講的是法庭辯護的對策,所以我們現在把司詢員參與的部分把它限縮在審判當中,所以偵查部分我們就先暫時不提,我們今天先來談一下審判當中,那審判當中的這個對策呢,基本上就是針對要交互詰問這件事情,我們該如何來面對、要如何來處理這件事情?這是我今天聚焦的焦點會放在這一部分,那一樣我習慣上還是會先做個簡單的自我介紹,那我是上誠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那我也是現任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的會長,也是刑辯協會的副理事長,及台北律師公會的監事,那下面有很多的title啦,大家看看就好了,那原則上在行使這一塊,其實應該說在刑事辯護這一塊也耕耘了蠻久的,所以有一些粗淺的經驗,那就用這個經驗來跟大家做個分享,那因為現場也有一些夥伴參與嘛,我相信現場的道長應該也都有辦過類似案件,那甚至有很多道長可能也有與遭遇過司詢員的狀況,對,所以如果等一下有些什麼經驗的話,歡迎就是隨時分享,那如果有提問的話,我們可以馬上提問,我們可以馬上回答,我們可以free一些啦,不用那麼地拘謹,那我相信我今天講的東西可能很多人比較陌生一些,所以如果有任何提問的話都歡迎要打斷都沒關係,我們就隨時一問一答。 那我們先來看一下,司詢員這個制度到底是怎麼產生、怎麼跑出來的?它是源自於兒童權利公約CRC,那CRC一開始有寫到說應特別給予兒童在自己有影響的司法跟行政程序當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程序規定,由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要有這個表達意見的機會,那這個表達意見的機會大家應該都知道吧?就在家事事件法就產生它的影響了,所以現在的家事法官都說,涉及到子女監護的問題的話,一定要問小朋友的意見,那這個憲法法庭的見解當然有受到很多基層法官或者是一些訴代的一些不同的見解啦,不過這一塊司法院目前、或者司法院少家廳基本上是蠻贊同這樣的一個處理方向的,因為它可以符合CRC的一個基本的一個權益保障。  那這一塊如果轉換到刑事程序裡面來的話,多半就是所謂的兒少性侵的情況,如果遇到兒少性侵的話呢,他們是可以去表示意見的,甚至他們作為證人也是要到現場來說明整個狀況,那除此之外呢,當然這是公約層次啊,那就轉換到我們現行實體法的層次裡面來的話,就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那這是在第19條第1項,因為這個有修過法,所以它的那個項次有調整過,那在19條第1項裡面,條文是這樣寫的:「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我們今天的焦點把它放在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那這個所謂的相關專業人士,那之後就是引進了所謂的司法詢問員制度,因為他們是協助要進行詢訊問嘛,所以司法詢問員制度就從這個地方油然而生。 那這個地方大家就會有個很納悶的地方,到底是誰可以擔任這個司法詢問員呢?因為這邊條文寫的是說要有「相關專業」的人士嘛,既然是專業人士,顧名思義,他應該有接受過一些特殊的訓練吧,按理說是這個樣子才叫專業人士,那這個地方經過查詢之後,大家都知道,這個地方基本上就是會有一個課程,只要你上過初階跟進階課程,一共36個小時的相關課程的話,原則上就會衛福部就會發給你這個司法詢問員的相關認證,那你就可以擔任司法詢問員了。這個背景之下會產生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大部分人其實是不知道這個資訊的,甚至是律師們,律師們可能不知道這個資訊,如果今天律師也可以去參加這個這個訓練,我參加初階、進階36個小時之後,我是不是也變成司法詢問員?按理說是,可是這個認證的課程當時在辦理的時候,只有針對一些內部人來辦理,那大部分去參展都是誰呢?都是警調單位的人,都是警察,因為主要就是因為警察他們認為說他們在做筆錄的時候,遇到這些比較弱勢的證人,他們不知道該怎麼問,所以他們有需要去學這些東西,學完之後,他們可以變成司法詢問員,這樣做筆錄上可能就會比較方便一些。 這個需求確實無可厚非、確實是合理的,可是重點是日後的法庭參與者,包含檢察官、律師,那我們好像就沒有受到這個訓練了,那當我們沒有受到這個訓練的話,代表司法詢問員在裡面問問題的時候,他們到底有沒有問錯、他們操作有沒有問題?檢辯雙方其實是沒有能力去審查的,所以他們愛怎麼就怎麼問,我們根本不知道問這個是O不OK的問題,所以整個法庭的主導就會被司法詢問員拉著走,因為包含了不只是檢辯雙方,連法官可能都不知道這樣問是好的還是不好的,因為司詢員就說我是專業人士,有點類似專家的概念嘛,我是專家,那基本上審檢辯三方就聽專家的,可是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司詢員大部分去受訓的人,都是都是警調人士,換句話說,他們本來就是以追訴犯罪為天職、為己任的狀況,所以在法庭上所呈現出來的就是他們就是第二個檢察官,我們在做交互詰問時只要遇到司詢員的時候我都有那種感覺,他們就是第二個訴追犯罪者,他們跟檢察官似乎就是哥倆好,一搭一唱、哥倆好,所以基本上我們的對手原本是檢察官嘛,那如果檢察官戰力比較弱的話還有法官嘛,可是現在不是,現在還有另外多出一個幫助他們的助手、協助追訴犯罪人員,就是司詢員,這是我在辯護的時候很強烈的感受,換句話說,司詢員已經很常把自己當成是訴追犯罪的公務員自居的那種感受。所以在交互詰問時,很時常會把律師方、辯護人方當成是假想敵來看待,所以也會變成是我們要防禦的一個對象,那這個其實不太合理,我們等下會提到司詢員的角色定位的問題,這其實是完全不合理的情況,但這是現況。 所以當我發現這個狀況時,其實我有去請辦理司詢員教育訓練的那位老師,我相信大家很耳熟能詳,其實就是臺大心理系的趙儀珊老師,那我就請趙老師在北律開了一整門的帶狀課程,專門就是把他在司詢員制度所教授的所有教材都搬到律師公會來重新再上一次,那我當時要爭取我們上完這個課之後,我爭取衛福部要發給我們上過課的律師們要有司詢員的證書,不過這個後來沒有成功,但是課程有上,那因為這個課程是我跟我們的理事長俊宏律師規劃的,所以我們當然有全程從頭跟到尾,所以這張就是我等下跟你們強調的一個東西,就是司詢員他們學的東西其實就是NICHD的詢訊問程序,而這個詢訊問程序怎麼操作,會非常的重要,換句話說,當我們了解他們怎麼操作這個工具時,那他們操作錯誤的時候,我們才能夠去異議他,否則我們是沒有任何異議工具的,就只能讓他予取予求地去做詢問跟回答,協助弱勢證人做回答,而他們的操作有沒有失誤,我們是完全沒有置喙的空間的,那未來如果這個東西可以慢慢普及到我們辯護人的這個環境裡面來的話,我們才有能力針對司詢員的詢問有沒有瑕疵來進行一些攻防。這是有關於背景的部分,先跟大家做個基本的簡介。  那知道這個情況之後,接下來我要跟大家討論的是下一塊,那我們來看一下關於這個NICHD的訪談程序,這個流程基本上它的重點就在於說我們要建立一套可靠的記憶提取的技巧,那這個提取的技巧當然是從兒童身上來、應該說弱勢證人身上,但是我們今天先以兒童為主好了,好,從兒童身上來提取他的記憶,換句話說,兒童的記憶一定存在,他的記憶是存在的,我們先撇除他完全沒有記到、根本沒看到的情況,他只要有看到的話,記憶是存在的,只是這個記憶要怎麼去把它提取出來,是需要技巧的;過往都沒有什麼技巧,過往我們就是把他當成一般的證人來做詰問、詢訊問,所以他們會提供出很多,就是簡單講,我們在從他的腦袋裡面挖他的記憶的時候,有時候會太過於粗魯、太過於沒技巧,所以我們挖到記憶呢,說實在都是有瑕疵的記憶,而且是很明顯有瑕疵的記憶,但是我們都會把它理解成這是OK的,就把它拿來用,他就是個有證據能力的東西了,那這些記憶會隨著、或者有很多很多的因素有很多不同的變化,那但是我們都沒有系統性的技術,那現在NICHD這個訪談程序就提供了一個可供操作的合理、而且蠻簡單可以去學習的一個技術。 那這個地方我先跟大家談一下性侵案件的特徵,它的特徵就是它、大家都知道、它就是比較偏向密室犯罪的性質,每次來提告的話就是告訴人的證詞以及被告的答辯,而這兩者的講法很多時候是完全顛倒的,但是沒有任何的證人存在,所以當遇到這個場景的時候,到底要信誰,就會陷入兩難了嘛。如果我們回顧一下我國現在司法實務對於性侵案件的證據結構的話,大家應該都學過,就是有被害人的供述,他的供述是自始無瑕疵供述,加上足資證明的補強證據,就是獨立於供述之外的補強證據,那補強證據當然會有它的三要件啦,但是大家應該知道一件事情,我國司法實務對補強證據的要求現在極度地寬鬆,首先第一個,它要有證據能力,第二個,不可以是累積證據,第三個,跟主要待證事項有關聯性即可,OK,那個關聯性被解釋得非常非常地寬鬆,所以補強證據基本上是不設防的,包含什麼?包含他事後哭著說話的態度,它不用審酌內容,只要審酌它這個態度、這樣的情緒反應,就可以作為一個補強證據了,所以補強證據在這一塊其實是極度放寬的,如果在補強證據放那麼寬的情況之下,我們是沒有辦法突破的話,那你只能回過頭來看一下第一個要件,就是告訴人的供述,它自始是無瑕疵的。 這個地方它到底有沒有瑕疵呢,我們習慣上都去抓他有沒有供述前後矛盾的地方,我們通常去抓這個東西,那只要前後有矛盾,有些就是他前面講的是白天、可是這邊講的是中午,他前面講的是3次、可是現在講了6次,去抓這些前後不太一樣的點,然後說他有矛盾、有瑕疵,我相信很多道長都打過這個、用這招打過,那我也相信不意外地大概都會失敗,為什麼?因為現在判決書例稿已經寫得非常清楚了,有關於這種什麼記憶越來越遙遠會漸漸模糊、只要他前後的供述大致相符即可,記憶越久越模糊這是人之常情,不足以以此來推翻之前供述嘛,多半都是會用這個理由啦,那這理由說實在的,你打得掉嗎?打不掉,所以如果你單純去抓那些枝微末節的瑕疵,說他的供述自始有瑕疵,所以在此是完全不可採信的,多半、90%應該是失敗的啦,失敗告終。 那要怎麼辦呢?在做法上面,我們要去抓一下,我們應該是反過來,應該說更精細地去想一件事情,不是供述有沒有瑕疵的問題,而是這個供述本身就是去提取他的記憶嘛,這個記憶的提取的技巧到底有沒有問題?如果這個記憶提取的技巧有問題,那被提取出來的記憶本身就是有瑕疵的記憶,那按照這個有瑕疵的記憶來論處的話,那可能會有問題,OK,所以我們重點應該要挪移到他提取記憶的技巧有沒有出錯,那這就是NICHD的訪談程序被重視的原因。  那第二點我這邊提到說,弱勢證人他極具一個性質叫做「易受暗示性」,這個易受暗示性也就是NICHD一直很強調的東西,因為弱勢證人就是小朋友,小朋友基本上他們很容易去迎合他們,他其實不認為他講的是錯的,他一直都認為他講的是對的,只是小朋友在那個當下他對於「對的」這個概念跟我們一般講的不一樣,我們在法庭上講的對的概念是指他要講的是符合真實的、你了解的真實事件,這個真實的情況你要把它講出來,這是我們對證人的最基本的要求,可是對小朋友來講,他想像中是他在當下講出他合乎當下場景的的答案,那什麼是合乎當下場景的答案呢?對小朋友來講,就是大人們想要聽到的答案,他只考慮這一點,你想要聽到什麼,我就告訴你什麼,這個叫做易受暗示性,所以當今天發問人有強烈的釋出他想要什麼答案的時候,小朋友就會非常容易地去迎合這個答案,換句話說小朋友會不會說謊?說實在的,如果你從大人角度來看的話,那個可能叫做說謊,但是如果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來看的話,那個不叫說謊,他只是提供一個他當下覺得最正確的答案而已,當下這個場景他覺得最OK的答案給你,對他來講,他可能不認為這個叫做說謊,他定義上也不叫說謊,所以這就是小朋友的世界跟我們希望得到的這個答案的這個世界是不太一樣的,應該說法庭世界啦,是不太一樣的。 那我們大家都當過小孩子嘛,雖然可能我們當小孩子的時間可能慢慢遙遠了啦,可是我相信我們從小到大不可能沒有說過謊,任何人從小到大多多少少啦,可能會講一些按照當時的情境你覺得是最OK的話,可是不一定是跟真實相符的話,那我想大家可能過往都有這個經驗,所以我們要去分析小朋友的供詞的時候,其實要抱持很謹慎的態度,因為小朋友很多的考量是我們這些已經喪失同心的人可能就比較難體會的。我當時為了辦這宗案件,我還買了一本書叫做《孩子為什麼要說謊》來看,看了很久,全部看完,就發現那是育兒書啦,就是跟案件辯護完全沒有關係,然後我認真全部看完,但是那本書就是只有告訴你一件事,就是小朋友當然會說謊啦,只是那個說謊在他的世界裡面可能不叫說謊啦,我們要換一個角度來看他們的世界,這是很有趣的一個事情。 再來我們來看一下我打點點的第三題,我說目前有很多的證據顯示,弱勢證人是有能力提供關於自身經驗的正確訊息的,其實可以的,因為記憶,如果他真的有看到這個場景的話,記憶就是存在,記憶存在就是存在,只是你有沒有能力,敢有彼个才調,把它正確地提取出來而已,那是提取方法的問題,所以證據一直都在,但是如果你用錯方法的話,這個證據就會被你毀掉。  但是傳達這類資訊的能力不只是取決於自身記憶的品質,它還取決於詢問者能不能激發兒童提供訊息的動機,以及詢問者能否提供一個無暗示的一個認知的框架來幫助兒童可以盡量從記憶當中來獲得資訊。簡單講,你要能夠讓他願意跟你講,這是你的第一步,OK,所以剛剛巧玲有提到說要去建立關係嘛,要去建立關係,讓他覺得這個大哥哥、大姐姐是可以信賴的,他可以跟你放心地聊天,那這個說實在很困難啦,為什麼?因為大部分人都是第一天、第一次看到他啊,對不對?各位辯護律師,你們有在庭前就接觸過被害人嗎?尤其小朋友被害人,說實在的,法官、檢察官都會跟你說不准去接觸被害人嘛,對不對?不只被告不准去接觸,你的辯護人也不准去接觸,之類的,那所以說實在大部分人應該都是在開庭那一天才第一次看到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之下,你要怎麼跟他建立關係?試問我們要怎麼跟他建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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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3.27 19:00~21:00 引言人:李艾倫律師、薛煒育律師、謝孟羽律師主持人: 今天是刑辯沙龍,我是刑辯協會副理事長陳奕廷律師,很感謝大家今天蒞臨,我們今天邀請到北院的一件國民法官案件的辯護人,而且是真實案件的辯護人,不是模擬啦,因為先前都是模擬的狀態,那這次我們很有榮幸邀請到三位真正有上場,而且也是跟檢察官短兵相接,以及跟法官據理力爭的三位辯護律師。那因為國民法官案件到目前為止施行了一年多,老實講經驗真的很不足,經驗非常地不足,所以有這個必要去吸收這些很寶貴的一些道長奮鬥的經驗,那才有辦法有助於我們未來的辯護品質可以慢慢地提升。那相信大家應該還記得,北院上一次的這個案件,它涉及到的爭點其實非常地多,那就我這邊所知,三位辯護人都是目前的一時之選,然後他們也做了很多很多國民法官案件的獨特的一些該進行的程序,當然也包含了證據開示、也包含了有去做證人訪談,那當然跟院方也會進行協商,然後當然在執行的過程當中,除了交互詰問之外,那也包含專家證人的交互詰問,那當然在辯論的部分可能也有一些比較獨特的辯論的一個程序,因為我聽說這次還有補充辯論嘛,補充辯論這個應該也是你們在協商之後得到的一個結論,不是嗎?好,等下再問一下,有分成幾種齁,所以基本上在國民法官的環境,這個操作的環境底下,其實跟我們一般的刑事訴訟的案件的打法是差異非常大的,所以我想有意要接國民法官案件的刑辯律師們,可能都會經歷一場升級的過程,那這個升級的過程我們真的非常地仰賴有真正實戰經驗的律師來跟我們做分享,那我們今天就邀請到三位,那三位的編排順序我有稍微就他們負責的範圍有稍微排了一個順序啦,那等一下我就從,我一般來說我是按照程序流程來做編排,所以等一下我會先請孟羽律師、然後再請艾倫律師、最後再請煒育律師,三位律師來幫我們做分享。 那我先介紹一下喔,我們等下第一位講者是謝孟羽謝律師,第二位講者是李艾倫律師,第三位講者是薛煒育薛律師,好,那就話不多說了,我就把時間交給三位辯護人,那第一位先請謝律師,謝謝。謝孟羽律師: 副理事長及在場的各位前輩,大家晚安,大家好,其實坐在這個地方,我是如坐針氈,因為基本上呢,我個人的刑辯經驗其實不多啦,我真的是不多,真的可以說是刑辯的小白,非常榮幸地艾倫律師就找我加入了煒育的團隊,然後就一起努力地把這個案子給做完,那這個過程當中當然自己是學習到很多、歷練到很多,那就從一個這方面來講可能相對來講比較沒有什麼刑辯經驗,但是第一次上來就進入到這種高難度的挑戰,那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在裡面我自己看到了什麼或經歷了什麼,然後跟檢方學習到什麼,我覺得這很重要,學習到了一些什麼。首先我會覺得就我少數的刑辯經驗來講,我會覺得國民法官案件相較於傳統的一般的刑事訴訟案件,它其實很在乎的是你如何跟檢察官、如何跟法官、甚至是國民法官、或是跟證人如何互動,因為我們的刑事訴訟程序其實就是蠻、比較相對來講是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在做一些相關的程序,那可能法官也看過卷證資料,很清楚你要做些什麼了,可是在這種國民法官程序當中,可能職業法官,特別是那個受命法官,他、我相信他心裡面一直天人交戰,他也想要大概知道我這個案子在幹嘛,可是他又不能夠那麼明目張膽,所以有的時候呢、這時候呢,你可能就要適時地release一些東西,但是又不能夠太明顯,因為有時候檢察官會跳出來說欸你這樣子不行、人家幹嘛幹嘛,可是其實有時候檢察官也會希望法官知道他們想幹嘛,所以雙方都會在這個過程當中不經意地去流露一些對案子的一些,比如說,咦這證據在幹什麼的啊、然後我們想要藉由做這個來做些什麼,其實都會顯露出一些東西啦。那也因為這樣的互動過程當中,如果今天審檢辯三方彼此之間是一個僵局的話,對唯一我覺得最不利的是誰?辯方,如果大家都踩得很硬,法官我不給你搜集證據,我們證據裁定隨便、我就是不給你過,其實最痛苦的是辯方,檢方如果很硬,每一個過程都要卡你、都要弄你,那最痛苦的還是辯方,也是大家都熟知,在國民法官程序當中,其實辯方我個人覺得就是真的是處在一個相對來講比較辛苦跟比較被動跟挨打的角色上。所以如果有相對來講,檢方會沒有那麼強硬,或者是說院方會比較願意為辯方去搜集一些證據的話,那麼辯方在接下來的程序才有一些機會跟可能去做一些主張,否則這個過程會是非常地艱辛啊,而這也是我自己在這個參與這個過程當中最大的感觸,因為通常你都會去成立群組,現在都成立一個LINE群組或什麼群組去,你有跟法官的啦,你有跟檢察官的啦,然後這時候呢,那小弟我因為是資遣,那我就負責去跟檢方、去跟院方做溝通啊,這個即時的溝通跟回饋啊,有時候也是一種挑戰,有時候人是個互相,你可能鬆一點,他也鬆一點,不過這就是真的很看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法官,他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跟態度,還有對辯護人的觀感跟想像,我覺得這個可能在不同的案件當中,會呈現出不同的情況。像我們知道我們的好朋友在臺中嘛,就槓起來了嘛,對不對,那可是槓起來的結果最終還是只有辯方會不利而已,所以他槓起來對檢方根本沒有損失啊,我個人是這麼覺得啦。那第二個我想講的就是說有關於國民法官的證據蒐集,這應該是大家相對來講比較少遇到,不是全然沒有,但是實際上我自己的少數經驗來講,這次證據蒐集的經驗算是還蠻有趣的,因為相較於檢方來講啊,檢方他們其實是一個,在我來看啦,國民法官案件對他們來講是很多個法官、很多、一個team,包括審檢辯,偵查檢察官接力公訴檢察官,他們是一個接力賽,所以他們不用像我們在短期間之內要衝刺,然後又要跟他們耐力賽,所以這個檢辯雙方在天生上就是這麼不對等,我覺得這個是我們永遠是被時間追著跑,可是我會覺得檢方在這個過程當中,他是個好整以暇的態度在面對我們,也就是他不會像我們想說我們想要多爭取一點時間,讓我們可以多去找找看有沒有證人,我們想要問的東西,如果法官他願意問的話,我們需要時間等它回來,不然我們要怎麼出證?出不了證啊,所以我們一直會希望說給我們一點時間,讓我們可以去蒐集、去幹嘛的,那就我所知,有其他案件的律師也是為了想要再蒐集一些證據,也是一直不斷地拜託檢察官、法官可以給他們多一點時間,所以相對於檢方來講,辯方就是一直不斷地跟時間賽跑,不只是後面說我們那個連續審判,那種辛苦、那種拉力賽之外,還包括了你在前階段你就是一直很rush、一直在全力衝刺,我想這是第一個我想講的。那第二個就是說,有時候檢察官會在這個協商程序就是說:啊沒有啊我們現在是任意偵查啊,我們傳人家又不一定會來。可是大家不要忘記了喔,在前階段他是有強制處分的權力的,所以他該問的在前階段其實都問得七七八八的,那只是後面有一些我們可能再去找了一些量刑證人,或是怎麼樣的,他們的態度上就未必是想要去問他們,又或者他們覺得這無關緊要,那即便他們想問的話,說實在話,人家都帶著一個官,這個沒有惡意啦齁,這個沒有貶意齁,因為畢竟他是一個公務人員,一個檢察官,然後,岔出一個題外話,我們在選任國民法官的時候,檢察官都會問一個問題,請問你以下順序你對他的信賴度去排序:A法官、B檢察官、C警察、D律師,基本上律師都是第四名,然後法官大概是第一名啊,有的時候檢察官第一名,只有一個回答檢察官最後一名,那個是他個人,後來看他的、我記得是他個人的經驗問題,所以其實任何人對於公務員來講,對於法院、檢察署來講是比較信任的,我想這就是一個先天上的差異。那你想想看,我們參加很多的一些訓練活動,可能是法醫師、或者是鑑定協會、或是其他的協會辦的等等的,你就看他們在分享的時候就好像咱是一家伙仔、咱是兄弟姊妹,我們所有的假想敵就是辯護人和被告,當然這是很重要的,因為是不同的角度去做一個不同的思維,可是實際上大家、我覺得大家要慢慢去跟法醫師,或是跟一些專業的鑑定醫師有一個溝通的基礎,就是說我們今天去跟他訪談、去跟他瞭解的時候,不是把他當作敵人,不是把他當作假想敵、是我要去對你怎麼樣,而是我希望你的專業的見解,我想要了解你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斷,要能夠消除對方在這方面的疑慮,我們才有辦法:第一個能不能約到他,他第二個約了之後他願不願意跟你好好談,還是說他是帶著防備的心情在跟你講,我覺得這個是還蠻關鍵的一個部分喔,因為我們不像檢察官跟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長期合作啊,檢察官嘛就這樣配合啊,法醫師我就驗一驗之後然後我的報告是什麼、然後鑑定報告檢察官可以送啊,送了之後啊你就是我的委託人啊,那你跟我問一下也沒什麼問題,那辯方就不是這種角色,因為我們就是沒有發動這種的權利,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差異;那民眾都不用講了啦,我們想要訪的證人不見得訪得到啊,你要拜託再拜託、跪求再跪求,人家才說他不然我們就跟他配合你的時間,那不像檢察官他可以在檢察署發個通知啊、請你來啊,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差異所在。那剛剛講了,我們辯方一開始就是跟時間競賽,而且必須要在有限的時間之內,從檢方所開示的證據當中,還有跟當事人的面談,或是當事人的家屬的面談當中,試著去思考還有沒有超出這些東西以外的證據,我覺得這個是很吃經驗的啊,這個我個人就是一個執行者,都靠艾倫跟煒育他們去做卷證的一些survey,然後再去做整理,當然我們都有看,然後就試著從當中再去挖掘一些新的證人。那挖掘新的證人的時候,我們就會、像我們就有去警察局去找警察,我們就有去找鄰居、找里長,逐一地做訪談,這個還蠻有趣的經驗啊,這個就跟過往很不一、我覺得跟大多數過往辦刑案的經驗是很不一樣的,你就會可能在各式各樣不同的場合,然後我們就帶著筆電啊,就在那邊跟那個可能的潛在證人,就開始聊了很多事情這樣,我覺得這個是還蠻特別的東西,那當然一定是要做訪談紀錄,我們全律會也有出的那個訪談要點,那這個東西整理之後,只是在蒐集的時候其實是不用開示的,除非你決定要用的話,因為這是檢察官說法,檢察官說我沒有用到的證據我為什麼要開示給你,這是檢察官在庭上的一個說法,那同樣地,我們這個潛在的證據,如果依他的見解的話,那我們這些還沒有確定要傳的也未必要開示給他,我想這個是互相的問題。那麼我們辯方呢,因為在很多東西需要,譬如說我們想要調量刑證據好了,我們必須需要他在學校一些成績單,因為通常大家不會保留國小國中高中的成績單,如果是你要問過去老師對他的觀感啊,或者說你要工作經驗、工作表現等等的,很多東西你都必須要透過法院去發,因為你自己用一個律師的身分發函去人家是不會甩你的,或是你想調他的一些就醫紀錄,特別是有時候警方所提供出來的資料也許是有缺漏,你要如何在他故意或者是說不小心、或者他覺得他用不到的證據的當中,你再去想想看,這些東西我是不是要把它有一個更完整的呈現?我覺得這就是我們必須要去說服法官說你不能只看他片段啊,你應該是全部的東西兜起來看看,到底在這一整個在他的人生當中,為什麼檢察官提供的東西少這一段,為什麼?我們總是要看清楚,那這個東西會不會是他只想片段地去呈現他這個人,而不是像我們希望讓法官、讓國民法官看到他是一個完整的人,我想這個是一個很大的一個重點跟差別。不過因為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基本上法官算是對我們還算不錯,基本上我們想發函去問的東西,他都會讓我們盡量去問,可是我必須要講,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這樣,因為他可能覺得辯護人在故意拖時間,但是你就要想辦法怎麼樣去說服他,這些東西可能在一開始你的做法就是要把這樣的東西你想問什麼寫得清楚一點,而且記得要用院方的語氣,然後裡面不能帶有你想要去······這個是界線,我也不知道怎麼拿捏啦,就是說你問的東西是不是讓法官、因為法官有的他會去看你要問什麼問題,那有時候我們的問題當中就帶有我們想要知道的answer在裡面,那要怎麼樣地去修改這些問題,讓法官覺得這是個比較中性的問題,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功夫啦,但是你如果提早幫這些東西寫好,其實法官他願意的話就是來函照轉,就是換成法院的格式去問,因為他總不可能說:據這個律師協商程序所稱,他想問以下問題,請查照回覆,不可能嘛,又不是那個當事人來索對不對?所以在這個部分要做一個轉譯,然後讓法官可以盡速或者書記官的作業可以方便,那他早日去發,早日可以收回來,因為像我們前前後後問了很多問題,問了很多不同的公司,問了很多不同的學校,甚至還有學校已經是被人家併掉的、停辦的,你肯定要再去找他併購之後或是之後的東西送去什麼地方,所以資料的回來都是需要時間的,而剛剛講我們最缺的就是時間,就是時間,所以這些東西一定要在一開始就想清楚,我們需要什麼東西之後,然後就趕快去發,趕快讓法官可以有時間去做這些處置,這樣子才有時間,我們才有辦法去做。那我們進行的過程當中,北院這邊還蠻幫忙的,就是有東西回來的時候,因為大家都很緊急需要,他會先掃成電子檔就提供給我們,我覺得這是一個還蠻好的,當然是雙方都開示啦,不會說只給辯方不給檢方,也不會只給檢方不給辯方,不會,就是即時地開示,然後之後要閱紙本的話你也可以再去閱紙本,那都OK,那我覺得這是還算蠻、就是審判過程當中算是我覺得院方對辯方還蠻不錯的一個地方。那問題就是如果對方不提出呢,其實也不能怎樣,至少我不曉得,國民法官我可能沒有兩位、大家熟悉,可是好像如果人家遲遲不提出,像我們就有東西最後沒有回來,他不提出怎麼辦?啊也不能怎麼辦,這是我們天生的弱勢,我總不能強逼他一定要來,重點是就算我強逼他來了,我請法官要傳、法官也被我說服傳來了,那這時候就是一個摸大白鯊的過程,這個艾倫應該就會分享一下,那個摸大白鯊的過程是怎麼樣的一個過程。那法官如果不願意呢?那當然我們就要想辦法在準備程序我還是要寫出來,然後我要做一下記錄,我個人的想法是這樣,要留下記錄,因為留下記錄上訴審的時候才有辦法說這個東西是事關重要的東西,那你沒有調查是可能會有這樣的一個違法、那個判決違法的一個可能性,大概我的粗淺的想法是這樣啦。那我們這個案子有一個東西,就是我們很想訪一個證人,可是他被保護得很好,然後用各種看似很正當的理由不讓我們去接觸他,那我們一直很希望法院可以發函讓我們可以去接觸他,但是法院後來他就說依照整個修法的歷程來講,我們是不可能、法律上沒有辦法協助辯護人能夠去訪談這些潛在的證人,他說那我要怎麼發函、我要寫什麼、人家不聽怎麼辦,所以我覺得這個可能就是未來我們在提相關修法的當中,就是一樣包含了鑑定問題啦,我們能不能有權鑑定?還有包括了我們能不能在我們無法訪談關鍵證人的時候我們該怎麼辦?他拒絕我們訪談,可是他在檢察官那邊的一些東西我們可能又不見得會有出現,像我們這個他檢察官好像也沒去訪他,可是我們覺得他很關鍵,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個證人檢察官問過,只有看到筆錄,可是我們想要去訪他就是被拒絕了,然後法院也沒辦法強制他要接受我們訪談,那我們等於就是敵性證人然後都無法去瞭解他在想什麼,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可怕的事情。我們這個案子的鑑定醫師,至少他是願意讓我們去訪談的,不過我覺得這個東西有一件事情是大家可以想一下,就是這位鑑定醫師有提供一個制度問題,他問說:那人家傳醫師去做、去幹嘛的,至少都會有一定的訪談費用,因為畢竟醫師做了鑑定之後,他是去的話他要花時間,那我們律師這邊是不是應該也要有適當的費用要給予這些我們去訪談的對象?這樣的給付會不會被檢方就跟你講律倫、違反律師法?會不會被當作是有沒有不正對價?我覺得這件事是不是要把它明文化,就是一些支給的方式,或是能不能給這筆錢,因為對對方來講,就是他在他工作以外的時間,還要配合你去做訪談,那當然這也是為了整體相關的專業的鑑定人的權利跟福利著想,我覺得這是個制度問題,不是一個個案問題,那我覺得可能這方面是不是未來我們在思考說,如果辯方想要去訪一些證人的時候,我們沒有一些差旅費的編制,我們不是公家機關嘛,對不對,那是不是我們有怎麼樣的方式讓這樣的東西、讓他我們也可以支付這筆費用的時候也不至於被檢方去質疑說:哎這個正當性何在、我們是不是有去干預、騷擾證人的情形?我覺得這可能也是我們之後要去考慮的東西。那當然剛剛講的,我們就是沒有公權力的支撐,我們的證據就是非常地弱勢,那大家知道其實台中那件就是什麼證據都沒有調查嘛,對不對,不給你調查,按呢你是欲按怎打?打一箍芋仔番薯,你最多就是拿檢方的東西,啊檢方的東西就是他的出證計畫裡面他要的東西嘛,因為他敢開示給你就代表說:我有信心、我有把握,串起來打死你剛剛好,那你拿他串的東西,即便你可以去做你的解讀,可是畢竟你還是在他的框架裡面,你沒有自己的東西去建立自己的框架,那很很容易在裡面就會被、我覺得是不容易去辯解,因為我們這次有調了很多東西回來,有時候其實我自己看著看著我也都覺得哇真是很難處理,幸好煒育跟艾倫他們有大大的支持、在這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反正總之,我覺得看法官的個性,一定要想辦法挐他啦,一定要挐,軟磨硬泡,就一定要,甚至有時候協商程序結束了對不對,然後檢察官當然就很忙嘛,事務官們就先走了,那我們還是就閒聊喔、沒有走,那就跟法官開始、裝個可憐嘛,然後「拜託啦、拜託啦,真的需要啦」,就跟他講,但是也沒有、就是不會去講一些案子的東西,就是拜託他,因為這真的很重要,沒有證據,我們真的後面在國民法官、而且就是以直接審理原則的情形底下,要面對面地跟國民法官去陳述這些東西的時候,你無所本,你就是很難去說服他,我覺得這個是這個過程的。那協商程序呢?有的人協商開一次,我們協商開四次是不是?對不對?有的人協商一次,有人協商四次,就是我,每次協商時間不一定,有人一個小時、兩個小時,我們一協商就是大概就是一個半天,就是可以協商的事情很多,從哪些證據要出、然後大家有沒有共識,或是應該說從前面啦,就是你對認不認罪、你對於刑度的想法、你對於哪些證據要不要調查、要不要出啦、你對於這個程序的進行、詰問的順序啦,還有包括了簡報檔上面能不能有圖片啊,這件事情、小到這種事情都可以吵、都可以鬧、都可以協商,不過你要講一句話,就是即便你協商講到這樣子,大家有了共識,準備程序有沒有可能翻盤?有,檢辯雙方都有可能在準備程序當中去推翻了在協商達成的共識,當然這樣的做法是好或不好,這個要觀察,因為這個東西我們就不曉得,因為可能到後面發覺一些新東西之後,覺得那樣的協商成果是不好的,或者是怎麼樣,那個就要再觀察。那有可能有的人他的策略就是我要讓你出其不意,讓你兵荒馬亂一下、讓你陣前驚慌無措一下,我不排除有這個原因,就是一個心理戰的干擾,但是確實有這個狀況。那如果能夠做好一些協商,確實雙方也都照著協商的方式來做進行的話,其實會讓審判相對來順利一點,我講的是順暢進行,並不是代表就是把被告的權益給放置在一邊,而是你可以好好地依大家協商好的方式進行的時候,你可以充分地不受干擾地來為你的當事人做好完整的主張跟表達,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一個不斷被打斷的的程序,其實會讓、我相信再資深的人、再有經驗的檢察官或是律師都會慌了手腳,嗯這應該是可以講的嗎?反正是公開的嘛,對不對,我們公開審判,對不對?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公開審判,有的人在場也有看到,像某一個檢察官在問問題的時候,結果就是我們當然是有稍微異議了一下,然後另外一個檢察官突然跳出來幫那個檢察官又要講說,哎那個你們怎樣我們就怎樣怎樣,結果那個檢察官麥克風沒有收好也沒關,就說:你這個已經打斷我了啦,這樣子,就是自己人也會弄到自己人啦,因為太想要補刀之類的,所以確實一個某種程度上的一個程序上進行的一個結構上的破壞,或是之前沒有協商好,後面出現一些問題被異議的時候確實是會打亂他的temple跟節奏,也導致他那時候可能有些東西沒有完整地表達完、問題沒有問完,確實會有這個情形,我覺得這個是要注意的。那另外就是在協商程序的時候,因為法官就會問你說:我們要寄給他們一些問卷,那麼你的問卷題目要寫什麼?我想這是一般律師大家都不會的地方,可是我覺得未來應該要針對這個地方要去做一些功課,可以瞭解人家美國人是怎麼設計這些問題、怎麼問的,因為這些這個問題的內容就是要去篩選你不要的人,至少我的想法是這樣啦,是篩選不要的人,而不是要找出你要的人,因為太難了,你只能篩選你不要的人格特質,即便是這樣子,你以為你篩選了,可是上來的人他會怎麼想、會怎麼改變,其實我們都不知道,但只能、但是後來,就是有時候我跟檢察官在上廁所的時候交流了一下,確實他們有就是討論說:我們其實也是有些人我們就很不想選,因為看起來這個人就是怎麼樣怎麼樣,因為他有些特質他們也不喜歡,就是一些類似很價值固著的人,或是就是很難溝通的人,他們也不喜歡,所以其實這個題目要慎選,然後我們後來才發現一件事,就是我們應該建議問題的選項要一樣,譬如說這個問題是有三個答案,那個問題就要有三個答案,你不要有的是是非題、有的是選擇題,因為到後面你要如何去科學地去統計每個人分數的時候,然後藉此去排序跟排除的時候,你會發現我怎麼這樣排好像怪怪的,所以建議大家在問提的設計上,問題內容我沒辦法建議啦,我也不是那種很專業的那種會設計問題的那些老師或是心理學者等等,但至少我們會覺得說這個過程心得就是選項要一致、一樣多,讓他們有至少三個選項,然後他們這樣子才有辦法比較綜合地去評估他跟鑑別。那當然在協商程序當中,我們也是會互相去探對方的口風,就像他們也要看我們、我們也要看他們,就會去瞭解到他們對於被告他們希望的刑度的上下限,咦協商程序裡面的東西可以講嗎?案件確定了應該可以吧?嗯好,反正總之呢,就是我們在討論刑度的時候,然後就是講著講著講著,然後有一位檢座就很好心,就拿了一張紙給我看了一眼,然後另外兩個就講說:學長,這個不可以給他看,但是我就看到了這樣,不確定他們是不是演戲啦,有可能演得很精湛,想說要騙一下辯護人,因為他嘴巴講的跟他手上那張紙不太一樣,所以就是會互探口風,有這個狀況。那這個東西也是有利於大家在討論,因為大家知道這個協商的過程當中,如果我們都認罪了,那我們跟檢察官的求刑差距不大的時候,就可以做一件事情,就是不行國官,因為我們後來、現在雖然好幾個案子都已經陸續都有不行國官的一些裁定下來了,可是在幾個案件當中,法官認為光是被告認罪是不夠的,如果你沒有全認,甚至你的具體求刑、應該說我們認為我們應該採取什麼刑度,跟檢方的求刑如果還是存有落差,法官他是不會因為這樣子就說這是可以不行國官,至少在我們這個案子跟新北還是哪個我忘記、還是桃園,有個案子也是這樣,被告也認罪,可是他說:你認罪,可是你沒有承認你到底有沒有過失、或是你過失的程度到哪裡,你跟檢察官的量刑沒有達到一致啊,對呀,因為其實我們這個案件在協商過程當中,檢察官對行國官或不行國官,他其實是OK的,行或不行他們都OK,可是最後這個案子法官還是決定要進國官,我們這個案子是這個樣子。那當然剛剛講的,講好了不能安插圖片,相信大家對於那個我們有一位檢察官,那個「我的作文」對不對,小時候都有寫過一篇我的作文,然後就是弄了一個我們寫作文的綠格子,我覺得還蠻有創意的,就是到底能不能插入一些圖片?這些圖片到底什麼叫暗示性或是去影響公眾?我覺得這個是大家在那時候可能要講清楚的,如果沒有講清楚,後面程序進行當中要不要去異議他?那異議之後對我們、對被告是好事嗎?這都是一個大哉問,沒有人知道國民法官對於辯護人去異議這種事情,或是對檢察官去異議這種事情,他們的觀感是什麼,因為在之前模擬的一些分享當中,有些國民法官的分享是他覺得你們為什麼一直異議、讓我沒辦法好好地去聽你們在講什麼,為什麼你們要這樣?甚至有的對辯方比較不理解或是比較不信任的人,就說你們是不是心虛啊?就會有這樣的一個表現出來,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大家可能還是要事先先講清楚啦,講清楚,我覺得這個可能還是會比較好。 那行或不行國民法官這個剛剛有講了,就是你要不要做這件事情的話,那實務上已經有一些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的案件,那我們的兩位律師剛好都有嘛,對不對,都是剛好你們的案件,或許待會可以多分享一點。那其中有個,像多數被告,至少就我印象所及的就兩件以上了,新北一件、然後台東那件也不行了、還有屏東,至少現在所知,在多數被告的情形當中真的不利,像那一次我第一次參加模擬就是也是多重被告,我跟尤律師、還有跟奕廷嘛對不對,我們都有做,啊不是你、是你們事務所的嘛,對不對,大家一起做那個就五、六個被告,還有外國人欸,那個還有一個外國人Jennifer喔,然後所以那個案子在多數被告當中你要使用國民法官程序,那會是一場災難,會非常地可怕,而且你要如何一個證人,理論上你如果不想影響心證的話,你是不是要隔離?怎麼個隔離法?現在的法庭設備能不能follow…

僅限會員訪問

日期:113.1.27 19:00~21:00 引言人:鄭嘉欣律師、陳奕廷律師、倪映驊律師…

114年國民法官法工作坊進階課程 首場圓滿落幕、深獲好評,第二場次即將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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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院委託本會辦理之「公設/約聘辯護人國民法官法工作坊…

【本會聲明|辯護人守護的,是公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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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聲明|辯護人守護的,是公平審判。】…

【本會聲明】就立法院昨日(20)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導致人民基本權益保障、機關間權力爭議解決等機制淪為真空,本會深感遺憾,並表達最為嚴厲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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