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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04月25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 劉佩瑋律師、鄭凱鴻律師、 陳明律師、戴家旭律師、沈元楷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辯護人外流偵查中閱卷資料的法律風險
沈元楷律師:
今天沙龍的主題是《偵查中的閱卷權,實務的美麗與哀愁》,為什麼會說美麗與哀愁呢?美麗的部分是當初釋字737號出來後,所有的被告及辯護人其實都為之一振,因為偵查中的閱卷權是被吵了非常久的議題,而偵查中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也是讓偵查中的辯護人感到非常頭痛,在有了閱卷權之後就希望能稍微回復一點檢辯雙方武器平等的狀態;但是實際運作下來的結果,這個制度卻反而課與辯護人更多的義務及責任,因為辯護人在偵查中看了一些相關的閱卷資料後,不管是有意無意將這些資料洩漏給其他人的話可能就會有違反律師倫理及洩密罪的問題。我目前觀察到的狀況是,偵查中的閱卷權實施之後,有些檢察官在偵查當中原本沒有抓的這麼嚴,而在實施偵查中閱卷權之後反而開始採取監聽等等的措施來避免洩密或妨礙偵查的行為。今天要討論的案例就是偵查中閱卷權制度下,辯護人遭到起訴的首例,也就是因為在偵查中閱卷後導致檢察官認為他有涉及洩密的問題而起訴,今天要討論的就是這個案件以及它衍生的問題。這個案例的律師是小祥,當事人為尤哥,是一間環保公司的負責人,小祥與尤哥則是透過共同朋友伯公認識的,而小祥就負責擔任尤哥的一件濫倒有毒廢棄物案的辯護人,而律師費是由伯公來付,在偵查中,因為尤哥涉嫌重大又有串證之虞,被檢察官聲押,而小祥用手機將偵查中的卷證特別是筆錄的部分拍起來,後來又把照片傳給實際上付他律師費的伯公,伯公後來又將照片通過好幾手後傳給了檢察官另案在偵辦有關尤哥涉嫌行賄案件的當事人。大家也知道這種環保案件其實很多時候會伴隨著貪汙案件,檢察官辦環保案件只是個開端,他真正要辦的是後面的公務員。這是事實中的一部份,我們先就這部分討論,這個案例的話可能會涉及到幾個問題,第一,小祥本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再來就是他有沒有構成檢察官所起訴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這會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爭點,也就是偵查中祕密的範圍要如何界定的問題,除了這個案件外,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偵查中的辯護人如果因為要開聲押庭的必要而獲得相關秘密資訊時,要如何保護自己以及當事人,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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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03月27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奕廷律師、 劉佩瑋律師、鄭嘉欣律師、陳冠維律師、鄭凱鴻律師、 陳明律師、洪維德律師、沈元楷律師、孫斌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檢察官不傳喚證人之處理

陳奕廷律師:今天想跟大家談談準備程序所遇到的問題,我想把問題限縮在聲請調查證據這一塊,並提出一些個人比較挫折的經驗來跟大家分享。既然要談聲請調查證據,還是先分享一下我個人的淺薄經驗,就我個人的理解,準備程序中不外乎三個重點,第一個是表達證據能力的意見,第二個是表達答辯事項的意見以及提出證明力相關的意見,第三個就是表達聲請調查證據的意見,這三件事是我覺得在準備程序當天一定要做到的事情。其實準備程序的流程通常也是按照這個順序下去做,主要是因為刑事辯護流程是由檢察官先提出一個檢方版本的犯罪事實,而所有事實要依憑著證據來做判斷,所以檢察官會提出相關的證據,那這個版本的故事拿出來後,站在辯方的角度,我們首先要拆解他們的事實。我個人都是把它想像成檢方今天在推銷一棟房子(犯罪事實),他用很多東西去架構這棟房子,然後跟法官推銷說:這個房子不錯,請你選擇他吧!從我們辯護人的角度就是:我們來拆這個房子吧!不過要怎麼拆呢?我個人的策略不外乎兩個,一個是攻擊這棟房子(檢方的事實),一個是推銷另一棟房子(提出辯方的事實)。我覺得這兩個步驟不是都要做,核心應該是先做拆解,如果拆解力道不夠強烈的話,我們再提出一個事實讓法院發現有另一棟更不錯的房子可以選擇,而且還可以增加罪疑惟輕原則的適用可能性。但是拆解檢方所提出的事實一定是主軸,提出辯方事實則是輔助的手法。在這樣的討論之下,我習慣在證據能力的意見表達時,想辦法把那棟房子的梁柱通通拆掉,讓法官不敢輕易選擇它。所以只要是證據能力部分我都會能排除就先主張排除,能排除的部分不外乎就是非任意性自白、傳聞證據、未經具結、筆錄不符等等。證據能力之後,要進入答辯事項的相關意見,亦即涉及證明力的問題,我習慣會去區分它們層級的不同,例如無證據價值的情況,像是雖然有證據能力,但卻是有瑕疵待補強的證據,就好比蓋房子所使用的建材是比較差的,又或者是透過傳聞例外而溜進法庭的證據,也是參考價值是比較低的,所以我會把它們都排除掉,排除完後再看看剩下的證據能不能支撐檢方所說的事實。當我們把這麼多證據拆解完畢後,檢方所建構的事實可能就會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就可以依此更進一步攻擊檢方的主張。但如果今天檢方的主張相對堅實,單純的拆解還不夠,逼不得已時我才會去建構另外一個我覺得更合理的事實版本,說服法官說有別的可能性,亦即有一棟更好的房子,那為什麼要住比較差的呢?一旦做到這個程度,下一個動作通常就是法官會問:既然雙方都表達完意見了,那你們要聲請調查甚麼證據呢?這個地方是我覺得比較難的部分,經驗上曾經遇過幾個問題。

首先,如果我今天一直在攻擊檢方的證據,那代表檢方的事實通常已經搖搖欲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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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宏奇律師、陳奕廷律師、 劉佩瑋律師、鄭嘉欣律師、黃柏彰律師、謝育錚律師、陳冠維律師、鄭凱鴻律師、陳明律師、簡陳由律師、林楊鎰律師、顏瑞成律師、陳怡文律師、蔣昕佑律師

記錄人:李佑筑

尤伯祥律師:首先分享的是之前北院辦理的國民參與審判,我和林俊宏律師、鄭凱鴻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案例,這個案件的起訴事實為一對離婚夫妻仍住在一起,結果前夫持刀砍傷前妻的案件。被告因為不滿被害人將所住房屋拿去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貸款,而在酒後毆打被害人續而拿出菜刀砍傷、追趕被害人;被害人頭部、臉部、後頸部、右手都有刀傷及撕裂傷,而後停止犯行後自行打電話報警並攜帶菜刀投案,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被告。國民審判是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在起訴書裡面寫的內容越多,未來在法庭上所要負擔的舉證責任也越大,這個起訴書就有點太長了,一些不必要的內容也加了進去。

按照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的第53條 檢察官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即向辯護人開示下列項目:一、聲請調查之證據。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製作之陳述筆錄或其他紀錄書面。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機會,或付與卷宗之複本。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檢察官邀請我們到地檢署要進行證據任意開示的流程,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當今天手上只有一份檢察官的起訴書而要進行證據開示的時候,哪些部分要爭執,哪些部分不爭執要如何判斷?在我們表達完爭執不爭執事項以及答辯要旨後,檢察官在此時可以跟我們進行任意的爭點整理。草案的理想是如此,但是實際上要做到相當困難,原因在於我們與被告會談時也只能以這份起訴書的內容進行會談,被告可能對於某部分爭執某部分不爭執,我們也難以確認他爭執不爭執的部分都沒有問題,畢竟我們是法律專業人士,被告的爭執不爭執可能還仰賴我們的判斷,是否有必要、是否真的該不爭執?而有些更極端的狀況是被告答稱,犯罪當時他在睡覺、或者精神狀態不佳等等而不清楚案發的經過,所以根本無法與辯護人進行爭點整理表達他哪些部分爭執,哪些部分不爭執,我們也不應該隨便幫被告決定,因為我們根本還沒看過證據,在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很難做出適當的決定。草案希望在這個階段先由辯護人決定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這個階段我們向檢察官表示要對起訴書的全部進行爭執,透過這種方式讓檢察官能夠進行最大程度的開示,迫使檢察官必須對起訴書的每一段都進行舉證證明,在準備程序時將每一個證據方法都以準備書狀提出開示給辯護人,讓辯護人可以抄錄、攝影。
而在第一次準備程序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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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丁中原律師、尤伯祥律師、沈元楷律師、林俊宏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宏奇律師、陳奕廷律師、劉佩瑋律師、鄭嘉欣律師
記錄人:李佑筑

主題1:辯護人與證人詳談後,認為證人所言不實,辯護人還要傳證人上法庭嗎?


尤伯祥律師:在確信與懷疑時處理方式不同,確信時分成倫理面與實務面。在倫理面上,律師的底線在哪裡要自己劃清楚,不可參與偽證過程,辯護人知情不制止、明知且使用,是不行的。在實務面上,則要思考傳喚這樣的證人真的對當事人有助益嗎?
莊巧玲律師:我會委婉地跟當事人說:「可是你這樣可能會被檢察官問更具體的細節,你這樣很難回答出來的。」而當事人想一想之後常常會說:「那律師你覺得我應該怎麼答、怎麼修正?」後來我就跟他說,你作證時須具結,若是偽證會有七年以下的刑責,我不能教你。
丁中原律師:律師參與到偽證,就踩紅線了,要讓當事人知道你的困難點。如果要參與,真的會沒完沒了,律師取捨錯,就玩完了。如果你知道,你可不可以捨棄詰問?但會不會與當事人利益衝突也必須好好衡量,所以確信時,甚至知道他正在製造偽證,應該解除委任。
尤伯祥律師:那現在底線很清楚,你不可以參與到偽證裡面。你知情而不制止也不符合律師倫理。倫理規範講得很清楚,你不可以參與到過程。那如果說辯護人只是單純懷疑不確信時,有拒絕義務嗎?證人在跟你meeting的過程證詞漏洞百出,這時候還問你該怎麼說比較好,你怎麼辦?你到底有沒有義務拒絕這樣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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