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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6月15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陳冠維律師、林萬憲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張凱婷律師、唐德華律師、謝明訓律師、楊適丞律師、吳鏡瑜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十:補強法則的定位跟緣由|

尤伯祥律師:

嘉欣律師今天的那個問題就是我們談的問題,我個人是這樣子看,在被告自白或者是共同被告指述這一類的案子,我通常不會把補強法則當成是辯護的主軸。

只要瞭解補強法則在證據法上的定位跟緣由,就會知道基於補強法則進行辯護其實不太有用,因為像台灣的刑事訴訟法156條這樣子明文規定補強法則的立法例,其實不多,很多國家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證,除了經驗跟論理法則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事實上對照整個證據法的發展,中世紀我們都知道是法定證據主義的時代,希望藉由精密的數學計算式計算證據的價值後能夠發見真實,這是中世紀的想法。

尤伯祥律師:「為了獲取自白,反而導致刑求氾濫。」

在那種體系裏自白是證據之王,結果為了獲取自白,反而導致刑求氾濫。此外,法定證據主義對證據過於僵化的限制,往往反而妨害了真實的發見。後來到了啟蒙時期,18世紀的啟蒙時代就為了除去法定證據主義的流弊,就認為應該要讓法官自由心證,所以其實自由心證在啟蒙主義時期,被當成是一個進步的象徵,這就是為什麼在比較法上,針對自由心證設補強法則加以限制的立法例其實不多。
那現在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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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6月15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陳冠維律師、林萬憲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張凱婷律師、唐德華律師、謝明訓律師、楊適丞律師、吳鏡瑜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黃則瑀

|引言:證據法沙龍緣起|

尤律師:

舉辦證據法沙龍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我覺得我們道長平常在我們的實務生活上面應該會有累積相當多對於證據法的一些看法,我一直覺得說我們的律師界,特別是最近這10幾年來我觀察到的現象,很明顯的有一種趨勢,不曉得是否因為在學校裏面接受的訓練所致,目前的訓練趨勢就是「以吏為師」。

以吏為師這句話是韓非子講的,韓非子理想中的以法治國,不是rule of law,是rule by law,由於是rule by law,所以最好是把人民所有的書都沒收燒掉,而儒生以文亂法,所以通通要抓去埋起來,然後只准有官方的聲音。所以要以吏為師,以官吏做人民的老師。以法令而言,就是由執法官吏壟斷法令的解釋權。這當然很恐怖,官吏只會朝便利他們的方向去解釋法令,即便法令中有保護人民權利的文字作為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疆界,但若由官吏來壟斷法令的解釋權的話,疆界的界碑就會不斷的朝有利國家的方向遷移,最終原本的界碑將悄悄的變成紀念碑,紀念那法令原本要保護而今消失的人民權利。

所以,法令的解釋不能由官吏壟斷,需要有來自民間社會的解釋與之抗衡、批判。律師及學者對法令的解釋,正是我在這裡所指的民間解釋。而律師制度對民主、法治及人權的價值,也就彰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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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5月16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黃柏彰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高宏銘律師、林楊鎰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引言|

黃柏彰律師:

今天輪到我來報告羈押審查閱卷的問題。我找了一些資料,羈押審查以前是不能閱卷,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有律師。而自從那個大法官釋字737號,也就是賴素如的案子,李宜光律師他們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主張羈押審查庭時不能閱卷,看不到證物而無從抗辯,因此認為武器不平等。後來大法官會議解釋737通過後,羈押審查庭因此能讓律師閱卷。

大法官會議解釋通過後,刑事訴訟法31-1、33-1主要規定的就是強制辯護,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庭,一定要有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而33-1規定說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辯護人可以檢閱卷宗證物,可以抄錄或攝影喔,也就是在羈押審查庭律師可以閱卷,以前是不行的。

刑事訴訟法93條第4項,檢察官接受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移送的被告,准用之。
現在33-1說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庭可以閱卷,那少年事件可不可以閱卷?少年事件有分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少年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93條喔第4項,要即時訊問。少年刑事被告,開羈押審查庭時,律師可不可以閱卷?雖然沒說,但我認為應該可以,至少應該有探討的空間,少年刑事案件雖然是檢察官沒錯,但是程序不是完全就根據這個成人的刑事案件程序,是依照少年保護事件那個程序,完全不一樣,所以在少年刑事案件,辯護人是否能夠閱卷,我看不出來。而少年保護事件應該是收容,收容的話,是否准用刑事訴訟法33條之1,審查程序是不是可以閱卷?這個問題我沒太注意。

黃柏彰律師:「少年刑事被告開羈押審查庭時,律師可不可以閱卷?我認為是可以的」

實務上少年保護事件假如收容,我開過幾次庭,法官要收容好像跟刑事訴訟法不一樣,被告的羈押有羈押審查庭,法官就開庭調查程序,調查開完就馬上進入審理程序。假如沒有,開完就就下裁定是否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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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4月20日

參與人:錢建榮法官、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陳冠維律師、李奇律師、吳鏡瑜律師、陳宇安律師、林恆碩律師、沈元楷律師、陳建瑋律師、黃柏彰律師、李菁琪律師、顏思妤律師、陳君沛律師、莊巧玲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引言|

錢建榮法官:

我想請教各位律師,有沒有辦過轉讓適用法律的問題點的案件?簡單來講就是想用毒品防制條例17條第一項減刑,因為他在偵訊、審判都有自白,但法官說不行,因為要適用的法律是藥事法,因此不能減刑。

不能適用減刑規定,如果再加上累犯,因為轉讓毒品六個月以上,因此就背叛七個月被抓去關。對被告來說,這就是被關不被關的差別。

那各位有看到吧,實務上通通都採取適用藥事法,我們實務常常用於判斷轉讓毒品的例稿幾本上都這樣寫,他說被告明知道甲基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但他同時也是藥事法的禁藥。K他命則是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所稱之偽藥。

|主題一:毒品、禁藥、偽藥之分類|

錢建榮法官:

實務都會說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K他命是偽藥。這邊就請教大家,海洛因是什麼藥?

例稿特別指出,粉末狀的K他命顯然不是注射治劑,換言之,注射用的K他命是可以當作藥物使用的,而毒品施用的都是粉末。法官的意思是說,當事人使用粉末的K他命,就知道他不是作藥物使用,因此是偽藥。請問在坐的律師,知道K他命是藥嗎?
而甲基安非他命之所以會是禁藥,是因為以前的肅清菸毒條例只有罰海洛因,卻沒有罰甲基安非他命。為了處罰,早年就是使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條例,而藥物藥商管理條例就是藥事法的前身。所以那個時候實務就說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並在75年公告。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很早期的案件,被告犯的都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條例。想辦法將甲基安非他命變成可以處罰的形式。一直到八十幾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整個大修正後,才有一、二、三級毒品的分類,甲基安非他命也才列進去。但是衛生署說甲基安非他命事是禁藥,這點仍然沒有改變,所以會同時涉及藥事法。

那實際上海洛因他雖然含有嗎啡,但他不是核准進口的,他就會屬於毒害的偽藥。這邊很有趣,我們在轉讓一級毒品的海洛因的時候,實務都不會去寫這一段說他同時也適用藥事法,直接從重說他是毒品。但從法條競合的角度,你也應該去寫一寫。但實務只有在二級、三級的時候才會提及。

而K他命屬於偽藥的這個概念更有趣。說真的,我自己就不知道K他命屬於所謂的偽藥,還分注射型、粉末型。你看,這是我的一個判決。我讓被告說清楚,他並不知道K他命是藥品。在法條競合的前提下,我認為特別法當然是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所以不去用藥事法。但是最高法院普遍適用藥事法,這個各位也知道,所以如果我以競合為理由,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定會被撤銷。

因此我轉了個彎,用另一個方法,讓這個判決可以維持。我說被告主觀上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是偽藥,再用旁論去討論檢察官為什麼會起訴藥事法,討論競合問題。但二級毒品就沒辦法利用這個方法。其實二級也不是絕對不能用這個方法,你說甲基安非他命就一定是禁藥嗎?施用的人真的知道嗎?他的主觀犯意只知道這是毒品,不是禁藥。

你看,K他命是第三集的管制藥品,如果要引進K他命的話,依照藥事法的規定是可以引進來。若無核准,擅自製造,就會變成偽藥,擅自輸入的話,也會是偽藥,甚至是禁藥。

我們司法實務查獲的毒品案件,最高法院常在製造、運輸K他命時使用這樣的理由。有可能是從過外走私毒品,也有可能是從醫療院所流出來。今天查獲的K他命的來源很多,本來就不可能一定是國內非法製造,國內非法製造就一定是偽藥。

我在這個判決就說,雖然衛福部核准的K他命都是藥品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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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3月15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劉家榮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高宏銘律師、林鍚鎰律師、陳柏愷律師、鄭凱元律師、李奇芳律師、曾國華律師、郭泓志律師、林香絢律師、林怡君律師、林怡廷律師、陳琬瑜律師、王滋靖律師、賴巧淳律師、魏志勝律師、麥玉煒律師、林岡輝律師、陳妙真律師、朱宣諭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引言|

身為一名律師,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完全不熟悉的客戶,也就是所謂的「陌生接案」。遇到這種全新的當事人,律師到底該如何應對?面對後續的偵訊、警詢、律見時,有哪些細節是需要注意的呢?

這週的法律沙龍,由本會監事劉家榮律師在高雄舉行沙龍主場,第一次以南北連線方式,一起來討論「陌生接案在警詢、偵訊應注意事項」。

|主題一:「陌生接案」三階段注意事項|

劉家榮律師:「沒有辨明委託人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容易成為犯罪的幫手。」

 

這次的主講人劉家榮律師,將「陌生接案」分成了幾個部分,以此為架構進行討論。他認為首先會遇到的問題,即是「是否接案」。

        |陌生接案 1:是否接案|

當律師接到電話時,第一個要判斷的是,這個打電話的人,和律師未來所服務之當事人間的關係是什麼。若沒有清楚辨明委託人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容易成為犯罪的幫手。

另外,認清委託契約的簽立和委任費的收取對象,釐清案件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意願委託,也都是很重要的。以上這些,就是判斷是否接案的重要指標。

        |陌生接案 2:到警局後應注意?|

若是接下了案件,劉律師認為要接下來注意的是「警詢前後的情況」。

台灣有這麼多種類的警察據點,諸如刑事警察局、市警局、警察分局、派出所等等,當事人現在到底在哪裡?只有確認了當事人的位置,才能盡快趕到他身邊進行協助。

到了當事人身邊後要弄清楚的是,在律師到場前究竟發生了哪些事。當事人在警局的這段期間,遇到過哪些待遇、是否簽過任何文件、説過哪些話等等,鉅細靡遺地記錄這些資訊,如此一來才能正確掌握當事人目前的狀況。當然,警察的態度,也會影響律師的下一步動作。

更不用說,這時也要判斷辯護人的在場權,到底能夠發揮多大的功效。和案件當事人要開始建立信任關係、討論相關的證據分析、建構訴訟策略等等。常常發生的情況是,即使警察已經為權利告知,當事人仍然不太清楚狀況。此時,身為當事人的浮木,律師應該充分跟當事人解釋清楚他所擁有的權利,並進行討論。最後要注意的部分是,「警詢結束到偵訊」的這段時間。

警詢結束後,往往是警察見縫插針的空檔。要留意警察是否趁律師沒有注意的時候,給當事人壓力,甚至是藉機利誘。因此警詢後應繼續陪同、安撫當事人才是保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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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2月16日
參與人:莊巧玲律師、史崇瑜律師、謝明訓律師、李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黃祿芳律師、王婷儀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林萬憲律師、陳奕廷律師、阮玉婷律師、林玥彣律師、Thomas Wang律師、Andrew Lin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引言|

尤伯祥律師:
會有這次題目的發想是因為最近有兩起律師被攻擊的事件,有一件在桃園,對造開完庭後就開車把律師撞死了,令人非常悲傷的事件,後來又有一個道長在開完庭後遭到攻擊,因此各位道長們的人身安全也是需要特別的重視,而這次北律的賀年影片也將理監事抓來做一些問答,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如果開庭遇到對造當事人要打你該怎麼辦。我剛開始執業的時候老闆也跟我說,如果不懂得保護自己要怎麼保護當事人,其實醫生跟律師很像,都是保護別人的專業人士,但也可能為了保護自己而發展出防禦性醫療,而律師也可能產生防禦性的辯護、代理,所以這個題目值得談的部分也在這邊,如何畫出適切的界線在保護當事人的同時也能保護自己,請鄭大律師來分享。

鄭凱鴻律師:
各位大律師大家好,我原本發想這個題目時,就是想討論如何保護律師的人身安全,但有同道在網路上詢問是指物理上的人身安全嗎?其實我覺得這個題目可大可小,我記得我在當律師的第一天,我的學姊就跟我說當律師最重要的就是要學會保護自己,保護自己在當了這幾年後我也慢慢有所體驗,譬如在2017年有發生兩起事件,其中一位黃律師在步出法院時被洪姓男子駕車追撞,把他以及他的妻子兩人撞飛彈倒在地,後來兩位也都死亡;另外一件是在桃園,在開民事庭的時候與對造產生衝突,結果被對造打到顱內出血,後來也是宣告不治。我記得有一次我去到最高法院旁聽一個案子,那個案子是發生在很久很久以前,周德勝律師的命案,在民國85年發生的,經過14年的纏訟被告被判了死刑,這件案子是被告與律師認識,後來因為缺錢花用就跑去律師事務所劫財,但因為周律師不肯說出存摺的下落,又害怕日後被周律師認出而殺人滅口,所以就用窗簾將周律師勒昏後再用刀子刺殺他,所以那天有人跟我說律師已經晉升高風險的行業,保險的保費應該增加了,我最近辦類似的案件也有想到這樣的問題,除了受到人身的傷害以及事務所有可能發生危險之外,其實我們在跟當事人互動的過程之中也可能與自身安全有關,例如在委任的過程,在公會常常會接到風紀倫理案件,當事人指控律師與他約定酬金不清楚,這些事情都會讓律師的聲譽、士氣受到很大的影響,這些也是廣義的保護自己,所以我說這個題目可大可小,就算把這些系列拆開來談都還是會讓大家有很大的興趣。
|主題一:常見的律師安全問題|
鄭凱鴻律師:
剛剛說的部份可以做個總結,人身安全大概分成幾個部分,第一個是物理上的人身安全,有可能遭受被告的辱罵、威脅或者是肢體暴力,例如我也聽說過有律師收過一封信,裡面是兩顆土豆,也有聽過某律師收過金紙,這個是關於威脅的部分。甚至不只是律師,法官也有可能遇到,聽聞某法官在強制執行的時候,當事人放狗,但是法官有法警,我們沒有法警,法官可以請捕狗大隊來把狗抓走,但我們沒有辦法,法官在法院裡面有自己的秘密通道,我們律師沒有啊!該怎麼辦?
還有一種傷害是財產的損失,例如事務所的玻璃被砸,又或者是妨礙名譽等等,除了造成事務所人財流失、組織士氣低落以外還有事務所的形象上受到影響,所以我就想,可以從事務所的硬體來講,例如事務所是否有門禁管制?大樓有沒有保全?辦公室與會議室有無區隔?還是說當事人可以隨時任意進入到律師以及職員所在的地方?空間內有無監視器?甚至我看過有些事務所有設警民連線,再來,會議室的門有沒有辦法從內部反鎖?會議室的外面能否看到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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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月16日
參與人:莊巧玲律師、黃姿裴律師、吳鏡瑜律師、李宗憲律師、尤伯祥律師、葉又華律師、陳冠維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鄭嘉欣律師、陳奕廷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在法庭上與司法人員互動之原則|

陳明律師:今天來談在法庭上如何跟司法人員互動,我們使用司法人員這個詞當然包括法官、檢察官,而除了這兩種人以外,還會討論其他的司法人員。一開始想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在法庭上還是生活上都要以禮相待,論語上說,禮之用,和為貴。維持住「和」是很重要的,我開宗明義要先講這一點。具體化來講,我們該抱持甚麼樣的態度跟法庭上的司法人員進行互動呢?我想就是八個字,不卑不亢、理直氣和。說起來都很容易,但實際上遇到蠻不講理或者心證早已形成的法官時,或者是在偵查庭中被關起門來修理時,真的很難做到不會失控,但身為一個律師,不管在甚麼樣的情況下一定都不能夠在法庭上發脾氣,失態或是失控,這都是非常忌諱的事情,如果說真的要使出狠招的時候也要帶著微笑,這是最基本的,絕對不可以讓自己的情緒失控,但這非常難,我們都經歷過那種挑戰。但無論如何都還是要維持這個底線,因此我最開始想跟大家提的就是剛剛說的八個字,「不卑不亢、禮直氣和」。在我的執業生涯中,在這個部分我看過做得最好的是羅政委,跟他共同開過幾次庭,他蠻能做到禮直氣和的,當然在法律上、道理上他都站得住腳,但我也沒看過他失控,與法庭上的司法人員互動都謹守分際,這個尺度的拿捏可能用一輩子去學也學不到,即使是現在我也仍然認為有很多地方要向他學習。

第 二個原則是,律師最優先的事情就是「保護你當事人的最大利益」,這件事律師必須放在心中時時提醒自己,在很多場合我們會想要保護自己的尊嚴,想要據理力爭,但絕對不可以忘記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是你的最高原則,這件事要優於一切其他的原則,因為當你失控跟檢察官、合議庭、受命法官槓上時,他或許不會整你,但他會將他的憤怒表達在他的書類中,例如判決書、處分書、起訴書、主文上,這時你的當事人聘請你這個律師已經不是有益事項而是有害事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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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12月27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羅士翔律師、陳宏奇律師、吳鏡瑜律師、陳君沛律師、林楊鎰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蔣昕佑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警察違反大法官654號解釋之案例及解決方法|
陳宏奇律師:今天會挑選的這個主題,也就是警詢時律師在警局所面臨到的狀況,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因為警詢階段是刑事辯護的過程中跟偵查人員短兵相接的時刻,另一個原因則是目前實務上許多警察人員對於法規的認知與專業的律師存在著蠻大的落差,而基於這樣的落差,現場容易有比較衝突跟緊張的場面,再加上我前陣子也遇上了比較衝突的事件,我在12月17號那天晚上接到了法扶新北分會的委託,去到板橋附近的後埔派出所為一位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彭姓女士擔任警詢時的辯護人,在抵達派出所後我就先向警察提出了律見的申請,當時就有一位比較年輕的員警引導我到彭女士以及她的妹妹所在的房間中,我們就在那個房間裡進行律見,一開始也沒有問題,但是律見到一半有一位穿著便服自稱偵查佐的警察突然就走進我們的房間,講沒兩句話就拉過一張椅子放在我們旁邊,跟我們說,你們要講話我要在旁邊看。當下我其實是蠻訝異的,畢竟釋字654號解釋在我的認知裡已經公布許多年了,而且在我各個法院、檢察署、調查站的經驗,在我要求律見時,從來沒有一個單位的偵查人員會要求要待在旁邊,所以當下我是很客氣的跟他說,如果說你想要看我們的律見過程,可以透過透明的玻璃觀看,但是你不能聽我們的對話內容。他聽了以後就愣了一下跟我說,我從來都不知道有這種規定。我聽到的當下是更為訝異,理由就如同剛剛所說,我認為釋字公布已經許久了,而且我也沒有遇到過有不知道這項規定的偵查人員,所以當下我也跟他解釋了司法院已經公布了釋字654號解釋很明確地採取了監看而不與聞的法則,你要看我們對話的過程沒有問題,但你不能夠聽我們對話的內容,他聽完後說,有這種事嗎?隨即就退出房間去查詢,我就趁這個空檔把律見該做的都先完成,所以他進來時律見其實已經到尾聲了,所以嚴格說起來我的律見過程並沒有受到他過度的干擾,但也確實發生了剛剛前述的衝突。更有趣的在後頭,那位巡查佐查詢後又進來了,進來後跟我說,大律師我剛剛查過了,釋字654號解釋講的是羈押中的被告,可是我們現在沒有羈押啊!後來還說,司法院大法官是司法權的問題,我們是行政措施,不受拘束,甚至說這位彭女士是妨礙公務、傷害警察的現行犯,所以我要在旁邊就近監看,免得他逃跑,而且你們的對話內容我要錄音錄影。我當下就很明確地跟他說,釋字654號的解釋文中雖然是針對羈押中的被告,但是在實務上向來是一體適用,而且如果是一個羈押中的被告都可以免於被監聽錄音,一個沒有受到強制處分的被告當然是應該更不受限制,這是舉輕以明重的當然道理,在現場我就這樣與他對立交涉了一陣子,反正我就是不讓他聽,最後也把他請了出去,而我也趁這個機會把剩下的律見完成,接下來就出去做筆錄。
其實關於律見主要的衝突就到此為止,但是基於這樣的衝突以及對抗的過程,以致於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負責的警員對彭女士就非常的不友善,各種大呼小叫,如同剛剛提及的,彭女士本身就有中度的智能障礙,當我們使用正常的節奏在溝通時,他常常會無法理解對方的問題,警察又很大聲的跟他講話時,他根本嚇到話都回答不出來,我最後受不了就跟製作筆錄的員警說,請你注意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的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等等的情形後,他才冷卻下來好好地把筆錄製作完成。後來發生了一件更誇張的事情,剛剛提到的都是程序上的問題,實體上彭女士被帶到警局的罪名是妨礙公務以及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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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11月29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陳奕廷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林楊鎰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林楊鎰律師:今天要跟大家談補強證據,實務上的補強證據大概有告訴人、共犯、被告等等,有關於告訴人的部分今天先不說明,而是針對實務上的觀察,我們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已經有針對何謂補強證據做出說明:「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雖然不夠明確,但是在釋字582號解釋已經清楚表達,補強證據應該要有證據能力,要經過合法的調查程序以及嚴格的證明法則,並且自白以及補強證據必須結合觀察,足以認定被告自白的犯罪事實者方為補強證據。
接下來我會提到補強證據的適格,甚麼樣的證據本身可以做為補強,而補強證據的範圍,例如犯罪構成要件也會簡單的說明一下,後面會很快的為大家做介紹,另外還有一點是關於對向犯的問題,
有實務見解認為對向犯與一般共同正犯是不一樣的,是不需要補強證據,所以今天都是從實務見解來探討,可以用上面的方法以及理論來觀察到底可不可以使用這些補強證據。
首先我們來看看補強證據的適格,究竟甚麼樣的證據可以作為補強證據,我們區分以下類型來做說明:
1.傳聞證據:補強證據所補強者一定是被告或共犯供述以外的證據,而傳聞證據既然無證據能力,依據582號解釋說明就不具有補強證據的適格。
2.外國法院的判決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074號刑事判決)?認為外國法院的判決書不得作為補強證據,我在後面有找到一個案例就是在談這個問題。
3.被告及共犯所做的日記、備忘錄、便條、商業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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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10月27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李維中律師、陳奕廷律師、葉建廷律師、李奇律師、蔡松均律師、蔡知庭律師、沈元楷律師、陳宏奇律師、陳志寧律師、張哲誠律師、江鎬佑律師、陳宇安律師、林萬憲律師、王俊凱
記錄人:邱錞榆


尤伯祥律師:非常謝謝大家今天來參與,我們的刑辯沙龍已經辦了一年,這是第一次在早上舉行,以前都在晚上。這一年來我們辦了兩次的刑辯工作坊,在工作坊的實作中發現學員的疑惑大多是在事前的準備,也就是與證人訪談的部分大家有很多疑問或想法,每個律師的作法可能不盡相同,刑辯協會一直都認為「證人訪談」是個重要的環節,因此今天也請到了交互詰問的祖師爺葉建廷律師來跟大家談談「證人訪談」這個議題,我與葉律師合辦過好幾個案子,他在證人訪談上有他獨到的地方,所以今天一定可以學習到很多經驗,也鼓勵各位道長能跟葉律師以及在座同道彼此互相交流。
│主題一:證人訪談是否為執行律師業務?│
葉建廷律師:我先講一個前兩天真實發生的案件,有一位非常資深,主辦民事案件為主的律師,他幫我一位客戶辦刑事案件,因為我在那個外縣市的法院沒有登錄,所以無法為那位客戶辯護,那位律師寫了一份非常好的書狀,寫完後客戶就拿給我看,真的寫得非常好,裡面就提到當事人沒有竊占的故意,那塊土地是當事人在民國70年初的時候向甲乙丙丁戊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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