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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11月21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蔣昕佑律師、李奇律師、沈元楷律師、李依蓉律師、陳怡文律師、史崇瑜律師

尤伯祥律師:
大概約民國92年的時候,司改會因為接受了江國慶爸爸的陳情,而案件其中有涉及到DNA的證據,為了處理DNA的證據,我們想瞭解證據其中的問題,所以特別跑到警大去請教李教授,李教授為我們做了很詳盡的解說,所以我去監察院陳情的時候報告寫得蠻完整的,然後我跟監察委員張德銘在解說DNA證據的時候,張德銘還很訝異的跟我說你做幾年的律師了?我跟他說我只有做兩年而已,他好訝異他說我真的只有做兩年嗎?都是李教授的功勞。

李教授跟我個人其他的合作的關係也不少,最近的一次合作是在司法院,有一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專門處理司改國是會議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的建議,我跟李教授都是民間監督司改國是會議落實的聯盟的成員,所以他們聯盟就派我跟李教授去參加委員會,我跟李教授在委員會裏面合作無間。這一次司法院提出來的鑑定章節的修正草案應該算很進步,把鑑定報告傳聞法則化,原則上的傳聞證據,所以一定要建定人到法庭裏面來接受交互詰問才能夠取得證據能力,也要具備一定的要件。簡單講就是把美國聯邦證據法702的規定全部移到台灣來。我想這些都歸功於李教授,李教授給我們很多的指導,並跟我們一起奮戰。所以我很高興今天晚上能夠邀請李教授來我們刑辯沙龍演講,以下我就不要再占用李教授的時間我們就開始今天晚上的沙龍,謝謝。

|319槍擊案|

李俊億教授:
謝謝尤律師的介紹,過去從尤律師那邊學習很多鑑識的法律觀念。而從民國90幾年一直到現在接觸到司改會、冤平會的律師而增進不少法律規範證據這方面的內容,後來才知道我們刑事訴訟法裏面規定關於證據的部份其實很多都是不利於被告,因為這樣的緣故才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我最早參與重大的爭議案件是空軍女童案,後來是319槍擊案。
這張是319槍擊案真調會總結報告裏的相片,學科學的參與這個組織,我們希望最後提出來的內容是不論有無學過科學的人來挑戰,都能站得住腳。今天我想把這個案件裡面有關科學證據的疑義部份跟大家分享。
這一張相片是刑事局319專案報告的內容。陳OO被認為是主嫌、單獨犯案,所以他的屍體鑑定就變成非常重要。從他身上能夠看出什麼東西?他為什麼要自殺?我相信從這上面應該可以找到一些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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