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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17日
參與人:林俊宏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林萬憲律師、莊巧玲律師、蔣昕佑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莊巧玲律師、蘇小雅律師、尹德菁律師、鄭俊彥律師、蘇凱平教授、梁丹妮律師、Thomas Wang、王羽丞律師、陳妏瑄律師、陳亭綸律師、謝明訓律師、林柏仰律師史崇瑜律師、林子鈺律師、蕭洛森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一:實務上的補強法則|
林俊宏律師:
這一次的重點在於整理一下實務上對於補強法則的看法到底是什麼?看可不可以再進一步地把它體系化,因為實務自己就搖擺不定,所以這個本來就是有困難的。
以下會跟大家分享實務上對於補強法則的一些想法,大家都清楚法院認為證據它本身的證明力是不夠時,必須要調查其他證據作為補強。那在證據類型裏面大概會有兩種狀況是必須要去補強的,一個是法律上明確規定,很明顯的就是156條,就是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它必須要有補強證據。比較有趣的是通訊監察的部份,最高法院107台上字4581號判決,直接把認為通訊監察的內容屬於被告審判外的自白,所以也認為應該要做補強。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把被告的自白擴張,除了在法庭上或者是在偵查中做的筆錄以外,還包括了通訊監察的內容,我還是把它列在法律的規定底下,只是我們在實務上的解釋擴張了法條的解釋,提供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在實務有看到一個見解,我覺得它是比較通則性的說明,這個通則性的說明其實很有趣,因為以這個通則性的說明來看,其實一般的證人就已經有問題了,可能會有偏袒的狀況,所以從這個看法來看的話,其實一般證人都是需要補強的。
最高法院後來又針對一些特別性質的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