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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9月19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李宗惠律師、江沁澤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朱芳儀
THOMAS WANG:
我先跟大家做兩個聲明,第一是我這個人講話比較隨興,分享的東西也很隨興,所以各位聽的時候還是適當地就是把它套用在台灣可行的範圍內,希望不要誤導大家。 另外則是像剛剛尤律師說的,今天我分享這個主題,蠻期待大家分析這些方法在台灣適用度有多高,我盡量抓了一些法理上的概念,但人土風情上站不站得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我也希望聽聽看大家對於這個適用度的意見。
|主題一:證據的可用度與可信度|

THOMAS WANG:

我們先從這句話說起好了,”In trial, the credibility of a witness is always material.” Material是「重要的」,credibility是「可信度」,換言之就是說每一個證人他是否可信,在審判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我先跟大家分享兩個基礎的概念,我們那邊有句話叫做”that goes to weight, not evidence.”就是指它是重量的問題,而非它是否可被採用的問題。那用中文大概可以解釋為「可用」的證據不一定代表是「可信」的證據,兩者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概念要做基本區分。 所以說每一個證據的可信度本身是一個戰場,而它的可用與否是另一個戰場則是另一回事,那是證據能力的問題。但今天若只針對可信度來討論,每一個證人我都會去思考他可不可信、為什麼可信、為什麼不可信,我如何把他的可信度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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