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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06月26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高宏銘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宏奇律師、鄭嘉欣律師、劉佩瑋律師、Thomas(美國加州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引進證據開示制度之論辯

鄭嘉欣律師:
今天要談的人民參審內的證據開示制度以及這個制度所造成的冤錯案問題,首先,甚麼是證據開示呢?就是為了當事人去揭露資訊使當事人可以有效地進行攻擊防禦,再來就是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的取得權利,確保他的權能能被順利地行使,保障他憲法上的訴訟權,而且最重要的是,要讓被告能夠接受公平的審判,還有當事人之間的證據資料要相互揭示的制度。其實在證據開示的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主義的情況下,當事人彼此之間手上所握有的訴訟資料要如何互相揭示使對方知道有這些資料存在?」在當事人主義之下,是為了排除裁判的預斷以及活化詰問制度以及淡化職權調查並且確保公平的法院,但為什麼必然要引進當事人之間互為揭示證據資料的證據開示制度?因為司法院的說法是因為起訴狀一本的狀態下,法院不能在審前接觸卷宗,卷宗也不會送至法院,因此必然需引進當事人互為揭示證據的證據開示制度,但這真的是必要的配套措施嗎?

先來看看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中的證據開示制度,有一項就是任意開示,何謂任意開示?草案的第51條第3款提到,檢察官及辯護人之間需要互相聯繫,不管是透過電子郵件或者電話等方式來確認雙方要調查的項目以及待證事實跟範圍次序以及方法,這就是任意開示,而任意開示要面臨一些的問題,首先,任意開示將全部的證據都開示完備了嗎?再來是,檢察官要將證據資料開示給律師,但是檢察官會認為任意開示法無明文,並非其法定義務,也沒有人喜歡輸的感覺,更何況這些證據都是偵查中檢察官辛苦調查而來,辯方要聲請開示的證據都與犯罪事實無關毋庸開示,最重要的是檢察官心中往往都覺得被告及辯護人在編造故事,並且有串證跟湮滅證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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