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誠實的證人來到律師面前 | 沙龍隨筆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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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嘉欣律師(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
「律師,啊不然這樣啦!你幫我想想,我應該怎麼講比較好」。
「律師,我是個土人,你有讀冊,你比較會講,你教我怎麼講啦」。
「律師,法庭很可怕哩!我頭殼比較不好,你幫我寫下來,我回去硬背下來啦」。
當事人帶著陌生面孔走進事務所,自己天花亂墜地編織了一個故事,再指指身邊來助拳很江湖義氣的朋友說:「不信,你可以問他」,兩肋插刀的朋友忙不迭接腔:「對啦!對啦!那天我剛好在場,事實就是這樣,我可以對天發誓,我絕對沒有幫忙說謊」。「啊不過,我比較憨慢說話,律師你幫我想想看怎麼說比較好」。
「對啦!對啦!律師,你絕對要相信我」。
但是,已經走跳江湖多年,又把卷宗讀地滾瓜爛熟,連現場有幾個燈泡會亮幾個故障影響視線都了然於心的律師,實在只能在心裡莞爾,謊言說的愈完美愈失真,漏洞填的愈縝密愈有縫,所謂百密一疏嘛!用在這些費盡心思力圖脫離訴訟困厄的當事人,真是形容的恰到好處。
「你確定現在說的是真的嗎?警詢、偵查、一審,前後不過三次,你改了四種版本,這第五套劇本,比較有說服力?演起來比較像喔?」律師忍不住開口。
「對啦!真的啦!我很認真想,終於好不容易記起來,那天帶小三去逛西門町,運氣好,巧遇這個朋友,好佳在他有情有義,當天的代誌還記得牢牢的,才能幫我作證,律師,你要幫我傳他,好好問清楚給法官、檢座聽,就知道我是冤枉的」。
「你這條沒有多重,偽證跟教唆偽證是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萬一在法庭上被法官、檢座戳穿,認為你浪費老大們寶貴青春,還濫用司法資源,可是會自動告發,罪加一等的」。
刑事辯護律師之難,經常得在熱情辯護與客觀事實的漩渦內迴旋,不時須在竭力辯護與訴訟現狀的夾縫間掙扎,更難的,則是要選擇蒙上眼掩住耳相信當事人,還是揭穿謊言另覓真相卻仍堅持對當事人不離不棄。
而這樣艱難的選擇,尤其在當事人興高采烈帶著證人前來,冀求一個逆轉的判決,但律師對於證人的不誠實、所言與卷證牴觸及即將面對火山爆發般襲擊的反詰問,內心清明了然於胸時,其涉及到律師倫理面及實質面的問題,難度益加倍增。
有些律師會選擇直接了當勸告執迷不悟的當事人「千萬絕對不可作偽證,以免惹惱法官激怒檢座,刑度直線上升」。
但若這是唯一的、無替代性的、當事人堅持用以證明清白的證人呢?換個柔軟一些、迂迴一點的方式,告訴證人「依據所知的事實回答,不清楚、不記得,就不要編故事」,並在主詰問時利用開放式問題讓證人自行始末連續陳述,僅居於協助辯護而顯現客觀事實的角度,不逾越辯護人尺度,不指導證人陳述,也算是符合當事人利益的作法。
也或者,在約詢證人時,只聽不說,離去前再暗示一遍「拒絕偽證,清明司法,人人有責」,也不失醍醐灌頂的方式吧!
【法條便利貼】
律師法第23條: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
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第1項: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
下回,檢座反詰問時,問證人:「你來作證前,有沒有見過法庭上這位帥哥〈美女〉律師?」記得提醒檢座,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可是要求律師得盡責先詢問證人、搜求證據及探究案情的。
鄭嘉欣律師:「熱情辯護是刑事辯護律師的使命。真正的事實僅存在於被告(行為人)、被害人之間,無其他人所能得知,判決所認定的,是客觀證據所建構、表彰的事實,而非『真實』。辯護律師在友性證人的主詰問過程,要盡力呈現光明的、對辯護事實有助益的一面,至於黑暗的那一面,應該由檢方在反詰問呈現,戳破證人,是檢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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