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會員訪問
日期:108年5月16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黃柏彰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高宏銘律師、林楊鎰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引言|
黃柏彰律師:
今天輪到我來報告羈押審查閱卷的問題。我找了一些資料,羈押審查以前是不能閱卷,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有律師。而自從那個大法官釋字737號,也就是賴素如的案子,李宜光律師他們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主張羈押審查庭時不能閱卷,看不到證物而無從抗辯,因此認為武器不平等。後來大法官會議解釋737通過後,羈押審查庭因此能讓律師閱卷。
大法官會議解釋通過後,刑事訴訟法31-1、33-1主要規定的就是強制辯護,偵查中的羈押審查庭,一定要有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而33-1規定說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辯護人可以檢閱卷宗證物,可以抄錄或攝影喔,也就是在羈押審查庭律師可以閱卷,以前是不行的。
刑事訴訟法93條第4項,檢察官接受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移送的被告,准用之。
現在33-1說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庭可以閱卷,那少年事件可不可以閱卷?少年事件有分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少年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93條喔第4項,要即時訊問。少年刑事被告,開羈押審查庭時,律師可不可以閱卷?雖然沒說,但我認為應該可以,至少應該有探討的空間,少年刑事案件雖然是檢察官沒錯,但是程序不是完全就根據這個成人的刑事案件程序,是依照少年保護事件那個程序,完全不一樣,所以在少年刑事案件,辯護人是否能夠閱卷,我看不出來。而少年保護事件應該是收容,收容的話,是否准用刑事訴訟法33條之1,審查程序是不是可以閱卷?這個問題我沒太注意。
黃柏彰律師:「少年刑事被告開羈押審查庭時,律師可不可以閱卷?我認為是可以的」
實務上少年保護事件假如收容,我開過幾次庭,法官要收容好像跟刑事訴訟法不一樣,被告的羈押有羈押審查庭,法官就開庭調查程序,調查開完就馬上進入審理程序。假如沒有,開完就就下裁定是否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