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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4月20日
參與人:錢建榮法官、尤伯祥律師、陳明律師、陳冠維律師、李奇律師、吳鏡瑜律師、陳宇安律師、林恆碩律師、沈元楷律師、陳建瑋律師、黃柏彰律師、李菁琪律師、顏思妤律師、陳君沛律師、莊巧玲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引言|
錢建榮法官:
我想請教各位律師,有沒有辦過轉讓適用法律的問題點的案件?簡單來講就是想用毒品防制條例17條第一項減刑,因為他在偵訊、審判都有自白,但法官說不行,因為要適用的法律是藥事法,因此不能減刑。
不能適用減刑規定,如果再加上累犯,因為轉讓毒品六個月以上,因此就背叛七個月被抓去關。對被告來說,這就是被關不被關的差別。
那各位有看到吧,實務上通通都採取適用藥事法,我們實務常常用於判斷轉讓毒品的例稿幾本上都這樣寫,他說被告明知道甲基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但他同時也是藥事法的禁藥。K他命則是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所稱之偽藥。
|主題一:毒品、禁藥、偽藥之分類|
錢建榮法官:
實務都會說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K他命是偽藥。這邊就請教大家,海洛因是什麼藥?
例稿特別指出,粉末狀的K他命顯然不是注射治劑,換言之,注射用的K他命是可以當作藥物使用的,而毒品施用的都是粉末。法官的意思是說,當事人使用粉末的K他命,就知道他不是作藥物使用,因此是偽藥。請問在坐的律師,知道K他命是藥嗎?
而甲基安非他命之所以會是禁藥,是因為以前的肅清菸毒條例只有罰海洛因,卻沒有罰甲基安非他命。為了處罰,早年就是使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條例,而藥物藥商管理條例就是藥事法的前身。所以那個時候實務就說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並在75年公告。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很早期的案件,被告犯的都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物藥商管理條例。想辦法將甲基安非他命變成可以處罰的形式。一直到八十幾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整個大修正後,才有一、二、三級毒品的分類,甲基安非他命也才列進去。但是衛生署說甲基安非他命事是禁藥,這點仍然沒有改變,所以會同時涉及藥事法。
那實際上海洛因他雖然含有嗎啡,但他不是核准進口的,他就會屬於毒害的偽藥。這邊很有趣,我們在轉讓一級毒品的海洛因的時候,實務都不會去寫這一段說他同時也適用藥事法,直接從重說他是毒品。但從法條競合的角度,你也應該去寫一寫。但實務只有在二級、三級的時候才會提及。
而K他命屬於偽藥的這個概念更有趣。說真的,我自己就不知道K他命屬於所謂的偽藥,還分注射型、粉末型。你看,這是我的一個判決。我讓被告說清楚,他並不知道K他命是藥品。在法條競合的前提下,我認為特別法當然是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所以不去用藥事法。但是最高法院普遍適用藥事法,這個各位也知道,所以如果我以競合為理由,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定會被撤銷。
因此我轉了個彎,用另一個方法,讓這個判決可以維持。我說被告主觀上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是偽藥,再用旁論去討論檢察官為什麼會起訴藥事法,討論競合問題。但二級毒品就沒辦法利用這個方法。其實二級也不是絕對不能用這個方法,你說甲基安非他命就一定是禁藥嗎?施用的人真的知道嗎?他的主觀犯意只知道這是毒品,不是禁藥。
你看,K他命是第三集的管制藥品,如果要引進K他命的話,依照藥事法的規定是可以引進來。若無核准,擅自製造,就會變成偽藥,擅自輸入的話,也會是偽藥,甚至是禁藥。
我們司法實務查獲的毒品案件,最高法院常在製造、運輸K他命時使用這樣的理由。有可能是從過外走私毒品,也有可能是從醫療院所流出來。今天查獲的K他命的來源很多,本來就不可能一定是國內非法製造,國內非法製造就一定是偽藥。
我在這個判決就說,雖然衛福部核准的K他命都是藥品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