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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12月27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羅士翔律師、陳宏奇律師、吳鏡瑜律師、陳君沛律師、林楊鎰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蔣昕佑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警察違反大法官654號解釋之案例及解決方法|
陳宏奇律師:今天會挑選的這個主題,也就是警詢時律師在警局所面臨到的狀況,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因為警詢階段是刑事辯護的過程中跟偵查人員短兵相接的時刻,另一個原因則是目前實務上許多警察人員對於法規的認知與專業的律師存在著蠻大的落差,而基於這樣的落差,現場容易有比較衝突跟緊張的場面,再加上我前陣子也遇上了比較衝突的事件,我在12月17號那天晚上接到了法扶新北分會的委託,去到板橋附近的後埔派出所為一位有中度智能障礙的彭姓女士擔任警詢時的辯護人,在抵達派出所後我就先向警察提出了律見的申請,當時就有一位比較年輕的員警引導我到彭女士以及她的妹妹所在的房間中,我們就在那個房間裡進行律見,一開始也沒有問題,但是律見到一半有一位穿著便服自稱偵查佐的警察突然就走進我們的房間,講沒兩句話就拉過一張椅子放在我們旁邊,跟我們說,你們要講話我要在旁邊看。當下我其實是蠻訝異的,畢竟釋字654號解釋在我的認知裡已經公布許多年了,而且在我各個法院、檢察署、調查站的經驗,在我要求律見時,從來沒有一個單位的偵查人員會要求要待在旁邊,所以當下我是很客氣的跟他說,如果說你想要看我們的律見過程,可以透過透明的玻璃觀看,但是你不能聽我們的對話內容。他聽了以後就愣了一下跟我說,我從來都不知道有這種規定。我聽到的當下是更為訝異,理由就如同剛剛所說,我認為釋字公布已經許久了,而且我也沒有遇到過有不知道這項規定的偵查人員,所以當下我也跟他解釋了司法院已經公布了釋字654號解釋很明確地採取了監看而不與聞的法則,你要看我們對話的過程沒有問題,但你不能夠聽我們對話的內容,他聽完後說,有這種事嗎?隨即就退出房間去查詢,我就趁這個空檔把律見該做的都先完成,所以他進來時律見其實已經到尾聲了,所以嚴格說起來我的律見過程並沒有受到他過度的干擾,但也確實發生了剛剛前述的衝突。更有趣的在後頭,那位巡查佐查詢後又進來了,進來後跟我說,大律師我剛剛查過了,釋字654號解釋講的是羈押中的被告,可是我們現在沒有羈押啊!後來還說,司法院大法官是司法權的問題,我們是行政措施,不受拘束,甚至說這位彭女士是妨礙公務、傷害警察的現行犯,所以我要在旁邊就近監看,免得他逃跑,而且你們的對話內容我要錄音錄影。我當下就很明確地跟他說,釋字654號的解釋文中雖然是針對羈押中的被告,但是在實務上向來是一體適用,而且如果是一個羈押中的被告都可以免於被監聽錄音,一個沒有受到強制處分的被告當然是應該更不受限制,這是舉輕以明重的當然道理,在現場我就這樣與他對立交涉了一陣子,反正我就是不讓他聽,最後也把他請了出去,而我也趁這個機會把剩下的律見完成,接下來就出去做筆錄。
其實關於律見主要的衝突就到此為止,但是基於這樣的衝突以及對抗的過程,以致於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負責的警員對彭女士就非常的不友善,各種大呼小叫,如同剛剛提及的,彭女士本身就有中度的智能障礙,當我們使用正常的節奏在溝通時,他常常會無法理解對方的問題,警察又很大聲的跟他講話時,他根本嚇到話都回答不出來,我最後受不了就跟製作筆錄的員警說,請你注意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出於懇切的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等等的情形後,他才冷卻下來好好地把筆錄製作完成。後來發生了一件更誇張的事情,剛剛提到的都是程序上的問題,實體上彭女士被帶到警局的罪名是妨礙公務以及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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