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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11月29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陳奕廷律師、陳明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林楊鎰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林楊鎰律師:今天要跟大家談補強證據,實務上的補強證據大概有告訴人、共犯、被告等等,有關於告訴人的部分今天先不說明,而是針對實務上的觀察,我們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已經有針對何謂補強證據做出說明:「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雖然不夠明確,但是在釋字582號解釋已經清楚表達,補強證據應該要有證據能力,要經過合法的調查程序以及嚴格的證明法則,並且自白以及補強證據必須結合觀察,足以認定被告自白的犯罪事實者方為補強證據。
接下來我會提到補強證據的適格,甚麼樣的證據本身可以做為補強,而補強證據的範圍,例如犯罪構成要件也會簡單的說明一下,後面會很快的為大家做介紹,另外還有一點是關於對向犯的問題,
有實務見解認為對向犯與一般共同正犯是不一樣的,是不需要補強證據,所以今天都是從實務見解來探討,可以用上面的方法以及理論來觀察到底可不可以使用這些補強證據。
首先我們來看看補強證據的適格,究竟甚麼樣的證據可以作為補強證據,我們區分以下類型來做說明:
1.傳聞證據:補強證據所補強者一定是被告或共犯供述以外的證據,而傳聞證據既然無證據能力,依據582號解釋說明就不具有補強證據的適格。
2.外國法院的判決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074號刑事判決)?認為外國法院的判決書不得作為補強證據,我在後面有找到一個案例就是在談這個問題。
3.被告及共犯所做的日記、備忘錄、便條、商業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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