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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年09月27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高宏銘律師、莊巧玲律師、陳明律師、陳奕廷律師、陳君沛律師、鄭嘉欣律師、陳君瑋律師、林俊宏律師、林揚鎰律師、沈元楷律師、陳宏奇律師、李宜光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被告地位形成之時點
陳冠維律師:今天就由我來進行引言。這次的主軸是接續上個月的沙龍聊到關於關係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問題,今天則是要來討論的是證人及被告身分轉換的問題,上一次的討論中有一個問題一直被提出:被告地位何時形成?上次巧玲提出的案例中檢察官已經將受訊問對象列為被告了,但是在剛開始的時候仍然是用關係人的身分傳喚。回去後在找案例時也有看到一個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2494號判決,它的案例事實是甲是乙的母親,同時為一片土地的所有人,而乙則是該片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甲丙同居,乙也稱呼丙為爸爸。甲因為有資金的需求就向丁借錢,而也得到乙的同意以甲的土地以及乙的房屋共同擔保甲對丁的債務,乙丁間也簽訂了一份空白的買賣契約,若屆時還不出錢,房地的所有權都會移轉給丁,也因此去地政機關申請了空白的印鑑證明交給丁保管。之後甲還不出錢,但甲又不想要讓土地以及房屋變為丁所有,所以就想找其他方式來償還債務,所以就透過丙的介紹向另一位債權人借錢要還掉原本的債務,但是甲希望乙可以先將土地過給他,讓他能以房地作為抵押去擔保另一個債權人的債權,拿借到的錢去還丁,因為房屋價金已經低於他所借的債務了,但是乙並不同意,甲丙就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拿了乙的印鑑章,並向丁取回當初的印鑑證明,並用印鑑章盜蓋了相關的文件,使乙名下的房屋移轉到甲名下,並設定抵押給新債權人後取得價金償還舊的債務,乙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
案情本身蠻簡單的,就是偽造文書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案件,但這個案子有趣的地方是,一開始乙提出告訴狀時只有把甲列為被告,但在案情的敘述中也提到丙在本案中的角色。檢察官在傳喚時,傳喚乙並要求他「攜同」丙一同到庭,也就是說丙實際上並沒有收到傳票,到庭後,就先問原先的債權人丁,當初借錢時是甚麼樣的情況以及有甚麼人在?丁就答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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