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會員訪問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宏奇律師、陳奕廷律師、 劉佩瑋律師、鄭嘉欣律師、黃柏彰律師、謝育錚律師、陳冠維律師、鄭凱鴻律師、陳明律師、簡陳由律師、林楊鎰律師、顏瑞成律師、陳怡文律師、蔣昕佑律師

記錄人:李佑筑

尤伯祥律師:首先分享的是之前北院辦理的國民參與審判,我和林俊宏律師、鄭凱鴻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案例,這個案件的起訴事實為一對離婚夫妻仍住在一起,結果前夫持刀砍傷前妻的案件。被告因為不滿被害人將所住房屋拿去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貸款,而在酒後毆打被害人續而拿出菜刀砍傷、追趕被害人;被害人頭部、臉部、後頸部、右手都有刀傷及撕裂傷,而後停止犯行後自行打電話報警並攜帶菜刀投案,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被告。國民審判是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在起訴書裡面寫的內容越多,未來在法庭上所要負擔的舉證責任也越大,這個起訴書就有點太長了,一些不必要的內容也加了進去。

按照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的第53條 檢察官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即向辯護人開示下列項目:一、聲請調查之證據。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製作之陳述筆錄或其他紀錄書面。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機會,或付與卷宗之複本。其收費標準及方法,由行政院定之。檢察官邀請我們到地檢署要進行證據任意開示的流程,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當今天手上只有一份檢察官的起訴書而要進行證據開示的時候,哪些部分要爭執,哪些部分不爭執要如何判斷?在我們表達完爭執不爭執事項以及答辯要旨後,檢察官在此時可以跟我們進行任意的爭點整理。草案的理想是如此,但是實際上要做到相當困難,原因在於我們與被告會談時也只能以這份起訴書的內容進行會談,被告可能對於某部分爭執某部分不爭執,我們也難以確認他爭執不爭執的部分都沒有問題,畢竟我們是法律專業人士,被告的爭執不爭執可能還仰賴我們的判斷,是否有必要、是否真的該不爭執?而有些更極端的狀況是被告答稱,犯罪當時他在睡覺、或者精神狀態不佳等等而不清楚案發的經過,所以根本無法與辯護人進行爭點整理表達他哪些部分爭執,哪些部分不爭執,我們也不應該隨便幫被告決定,因為我們根本還沒看過證據,在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很難做出適當的決定。草案希望在這個階段先由辯護人決定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這個階段我們向檢察官表示要對起訴書的全部進行爭執,透過這種方式讓檢察官能夠進行最大程度的開示,迫使檢察官必須對起訴書的每一段都進行舉證證明,在準備程序時將每一個證據方法都以準備書狀提出開示給辯護人,讓辯護人可以抄錄、攝影。
而在第一次準備程序結束後,...

(請加入並登入本會會員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