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聲明】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就刑事被告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三位律師為辯護人乙事,曲解為司法院編列預算為兇手辯護並予以抨擊,本會認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應予澄清、以正視聽,特予聲明。

【本會聲明|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就刑事被告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三位律師為辯護人乙事,曲解為司法院編列預算為兇手辯護並予以抨擊,本會認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應予澄清、以正視聽,特予聲明。】

一、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階段的一連串程序。然而無論是何者程序,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處於完全不對等的地位,透過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除有效杜免冤獄外,亦有利於維護審判的公正性,並且可以促成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其中我國法更是明定有強制辯護案件,須有辯護人到場為被告辯護(參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1條之1),否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參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以保護被告利益。

二、法律扶助法於民國92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3年1月7日由總統公布。立法本旨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參法律扶助法第1條),其中即包括重罪之偵查、審理程序之律師辯護,尤其是重大社會矚目刑事案件屬之(參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現況法扶基金會是承擔強制辯護案件的主要單位,且法扶制度與強制辯護制度的結合,乃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權保障及促進社會正義的具體表現。

三、當涉及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因關係著是否剝奪被告的生命權,判決確定且執行後將會無法補救,為讓事實調查正確、量刑精緻妥適,須有最嚴謹的法律程序保障,又死刑案件涉及最嚴重犯行(the most serious crimes)的探究,其面向繁雜且困難。職故,身為偵查與控訴方的檢察機關,勢必傾盡全力蒐集證據並蒞庭主張,以求盡其舉證之義務。此由檢察機關近來在這類案件中不時指派「多位」公訴檢察官共同蒞庭論告,可見重視之程度。同樣地,身處天秤另一端專責辯護之律師,基於武器對等,其訴訟防禦權,亦必然是全心全意且全面地檢視所有證據之合法性與說服性,以善盡實質辯護之義務。有鑑於此,法扶基金會在這類個案中,方皆依照具體案情為被告指派「複數」辯護人為其辯護,除突顯同檢方之重視程度外,更是為了避免任何人民在強大公權力之前淪為「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之處境。

四、綜上所述,新聞媒體上述報導不僅嚴重曲解刑事辯護制度、法扶制度及法扶基金會之本旨、死刑案件多數辯護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令人深感遺憾。本會特此聲明予以澄清、以正視聽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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