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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8月22日
參與人:賴彌鼎律師、陳宏奇律師、尤伯祥律師、鄭凱鴻律師、李宜光律師、莊巧玲律師、林建宏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吳鏡瑜律師、倪映驊律師、簡陳由律師、李奇律師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一:偵查程序中的律師職責|
賴彌鼎律師:
各位道長先進們大家晚安,今天我很高興來跟大家經驗交換。我的題目是偵查程序的堅持,為什麼這個很重要?我認為刑事案件如果偵查程序是遵守正當,那後面的審判也會依循於正當,不會有任何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存在。
通常律師會認為在偵查程序很難有所作為,但是我從來不這麼想,律師既然參與偵查程序,就要有心理準備要讓這個程序施以律師的力量去導引它,我要影響它走在正確的程序上,這是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中應為的。
但我們也知道,在我們的司法環境裡律師有很多顧忌,如果這樣做我的當事人能不能接受?律師和檢察官對抗,是否會產生對當事人的不利益?大家都會這樣想,所以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中會兩個壓力在,第一個是來自於當事人,律師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要信任律師,那律師堅持的強度當事人要能夠支持,否則當事人跟律師說你不要這樣做,那程序上就很難去導引施力,只能放任給檢察官去主導,而這對被告是很危險的。
因此我認為偵查程序的堅持是辯護人要做到的,我想引金恩博士曾說過的:「最終極的悲劇不是壞人壓迫與殘暴,而是好人對此保持沉默」,雖然很多人都是好人,但面對人權的侵害卻居然保持沉默,金恩博士認為這是最終極的悲劇。而借用他的話,我認為刑事辯護最糟的結果不是檢調的粗暴與逼迫,也不是檢察官的濫權不遵守程序,而是刑事辯護律師保持沉默,當律師保持沉默那就意味著放任程序進行了。律師既然被委任了進入那個程序,怎麼可以保持沉默?律師保持沉默等於放任檢調的壓迫跟粗暴,也放任了檢察官的濫權,所以今天我希望能跟大家經驗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