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專欄】國民法官應該要知道的事情(一)——無法判斷檢察官和辯護人誰說的是真的,該怎麼辦?

國民法官應該要知道的事情(一)——無法判斷檢察官和辯護人誰說的是真的,該怎麼辦?

文/林俊宏律師(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有件事一定要說在最前面,其實在很多時候,法院的審判是沒有辦法發現真實的,因此,首先必須要先破除法院審判必然可以發現真實、找出真相的錯誤期待和認知。審判的目的是要評價過去所發生的事情,但是,在法庭上最大的爭議,往往是過去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也因為如此,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就是要讓審判者認識到過去發生了什麼事,也只有在確認了過去發生了什麼事情的前提下,法官才有可能做出正確的評價。

在法庭上,是藉由證據的呈現來還原過去發生了什麼事,但是,並不是每件事都會有證據被保存下來或必然有證據可以證明,也因為如此,無論檢察官和辯護人再如何的努力,難免會發生特定事實沒有辦法在法庭上被釐清的困境。

對於無法完全釐清事實的必然困境,法制上就產生了「舉證責任」的概念,也就是透過法制上的預先分配,將事實無法釐清時的風險歸屬於某一方,具體來說,如果把舉證責任分配給檢察官,審判者在看完所有的證據資料後,仍然無法判斷事實的真相是什麼,檢察官就要承擔事實沒辦法被釐清的風險,就應該要認定檢察官所主張的事實是沒有發生過的;相反的,如果把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審判者看完所有的證據後,仍然無法判斷被告方所主張的事實是否確實發生過,審判者就應該要直接認定被告方所主張的事實沒有發生過。

其實舉證責任的本質是在分配風險,就是直接在法制上規範誰應該承擔事實真偽不明時的風險,承擔風險的一方就要努力的讓審判者認為事實是清楚明確的,如果沒辦法達到讓事實清楚明確,造成審判者認為事實是無法被確認的或搞不清楚狀況的,審判者應該就做出對被分配風險方不利的判決,用最單純的勝敗訴判斷,就是要判決被分配風險方敗訴,認定被分配風險方的主張是不存在的。

任何的審判都會遇到無法判斷事實真相的狀態,國民法官法審判也是如此,所以擔任國民法官時如果在聽完、看完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來的證據後,仍然沒辦法判斷哪一方的主張是真的,可以回想一下職業法官對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說明內容,或是直接向職業法官確認這個無法被釐清的事實,到底該由何人來負舉證責任。總而言之,無法確認的事實,就依照職業法官所提供的分配規則,決定由誰應該負責提出證據證明,並認定應該負責證明的一方,其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不要腦補,也不要猜測,直接依規則下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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