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聲明】影響公平審判及隱私保障,法庭直播不應倉促立法。
【本會聲明|影響公平審判及隱私保障,法庭直播不應倉促立法。】
本會就近日有立法委員提案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簡稱草案)增訂公開播送法院審理過程(下簡稱法庭直播)之規定,認有影響法院公平審判、無罪推定、真實發現之危險,並恐嚴重侵害被告及犯罪被害人之隱私及名譽等憲法基本權利,不應未經各界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即倉促立法,說明如下:
一、 公平審判、無罪推定及真實發現等原則,是憲法保障人權之重要誡命,亦為司法制度維持社會公信之基石。同樣的,隱私權及名譽權之保障,亦為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本旨。民主國家之司法程序固須受社會大眾的監督、防止黑箱審判,因此原則上應行公開審理。但公開審理,並不等同於公開進行法庭直播,對於是否應法庭直播,應衡量法庭直播本身所生之利弊得失及影響,而非一昧以追求公開審判為由,率而推導出法庭直播之需求。
二、 法院就各類案件之審理程序,本就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大量的個人資料與隱私,尤其在刑事案件,更經常涉及被告及被害人之私人活動、遇害經過、醫療診斷資料、遺體相驗細節等敏感性內容,因此現況下公開審判之法庭原則上均禁止旁聽人擅自攝影、錄音或錄影。倘若一經法庭直播,大量的、敏感的案件細節、個人資料及隱私內容將會於網路上供人任意流傳、渲染,不僅會造成被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隱私、名譽及人格權嚴重、且不可回復之侵害,更是大幅加深對被告和被害人的標籤效應與刻板印象。更甚者,以現今科技尚無法阻止法庭直播內容遭剪輯、重製、或以深偽(deepfake)、生成式AI技術加以竄改,一旦進行法庭直播,偽造以假亂真的法庭活動影像亦非無法預見,法庭直播究是增加法庭的透明度,還是給予有心人士破壞法庭公信力的機會,實值思量。
三、 除此之外在事實審的層次,刑事案件之審理多以證人之調查為核心,除被告方聲請傳喚之證人外,亦常見被害人及其家屬到法庭作證,此為法院發現真實、維護公平審判程序所必須。而現今於重大矚目案件中,已不乏有證人因擔心案件媒體大幅報導、輿論壓力或個人隱私,致不敢出面作證,如貿然推行法庭直播,勢必導致證人更因害怕遭到網路公審而不願出面。同時,證人也可能因為法庭直播帶來的觀眾效應(Audience Effect),使其證述受到影響而有所顧忌、避重就輕,甚至陳述方式變得更渲染、情緒化。無論是造成證人拒絕作證,或是影響其證述內容,都是劇烈地損害刑事被告受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之權利、以及法院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害人權益之功能。
四、 而在法律審的層次,對於法律適用問題之辯論及攻防,原則上進行法庭直播雖較無上開不利影響,但法律適用之辯論仍難免涉及事實層面之說理及論述,如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對判處被告死刑是否合法妥適而進行生死辯時,檢辯雙方難免須於審理之過程中大量揭露被告及其家人、朋友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過往生命經驗及背景,倘若採用法庭辯論公開播送的方式,除將嚴重侵害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隱私及人格權外,亦恐將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均置於公眾公審之境地。
五、 國民知的權利固應保障,惟鑒於法庭直播極易侵害在庭之人或與案件有關者之隱私、名譽及人格權之保障,影響不可估量且無法回復;並恐嚴重損及刑事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之憲法權利,不利法院發現真實、保障被害人權益。基於比例原則,自應謹慎、周全地考量上述負面影響,採取最小侵害之必要手段來滿足國民知的權利。本會對於草案未審慎衡量利弊得失、未與社會各界充分討論即倉促立法之條文內容深感遺憾,相關議題及法案應謹慎研議、比較各國法制後再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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