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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年6月15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鄭嘉欣律師、陳明律師、鄭凱鴻律師、陳冠維律師、林萬憲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君沛律師、黃柏彰律師、陳奕廷律師、張凱婷律師、唐德華律師、謝明訓律師、楊適丞律師、吳鏡瑜律師、Thomas Wang

記錄人:黃則瑀

 

|主題十:補強法則的定位跟緣由|

尤伯祥律師:

嘉欣律師今天的那個問題就是我們談的問題,我個人是這樣子看,在被告自白或者是共同被告指述這一類的案子,我通常不會把補強法則當成是辯護的主軸。

只要瞭解補強法則在證據法上的定位跟緣由,就會知道基於補強法則進行辯護其實不太有用,因為像台灣的刑事訴訟法156條這樣子明文規定補強法則的立法例,其實不多,很多國家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證,除了經驗跟論理法則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事實上對照整個證據法的發展,中世紀我們都知道是法定證據主義的時代,希望藉由精密的數學計算式計算證據的價值後能夠發見真實,這是中世紀的想法。

尤伯祥律師:「為了獲取自白,反而導致刑求氾濫。」

在那種體系裏自白是證據之王,結果為了獲取自白,反而導致刑求氾濫。此外,法定證據主義對證據過於僵化的限制,往往反而妨害了真實的發見。後來到了啟蒙時期,18世紀的啟蒙時代就為了除去法定證據主義的流弊,就認為應該要讓法官自由心證,所以其實自由心證在啟蒙主義時期,被當成是一個進步的象徵,這就是為什麼在比較法上,針對自由心證設補強法則加以限制的立法例其實不多。
那現在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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