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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03月27日
參與人:尤伯祥律師、林俊宏律師、莊巧玲律師、陳奕廷律師、 劉佩瑋律師、鄭嘉欣律師、陳冠維律師、鄭凱鴻律師、 陳明律師、洪維德律師、沈元楷律師、孫斌律師
記錄人:邱錞榆
主題一:檢察官不傳喚證人之處理
陳奕廷律師:今天想跟大家談談準備程序所遇到的問題,我想把問題限縮在聲請調查證據這一塊,並提出一些個人比較挫折的經驗來跟大家分享。既然要談聲請調查證據,還是先分享一下我個人的淺薄經驗,就我個人的理解,準備程序中不外乎三個重點,第一個是表達證據能力的意見,第二個是表達答辯事項的意見以及提出證明力相關的意見,第三個就是表達聲請調查證據的意見,這三件事是我覺得在準備程序當天一定要做到的事情。其實準備程序的流程通常也是按照這個順序下去做,主要是因為刑事辯護流程是由檢察官先提出一個檢方版本的犯罪事實,而所有事實要依憑著證據來做判斷,所以檢察官會提出相關的證據,那這個版本的故事拿出來後,站在辯方的角度,我們首先要拆解他們的事實。我個人都是把它想像成檢方今天在推銷一棟房子(犯罪事實),他用很多東西去架構這棟房子,然後跟法官推銷說:這個房子不錯,請你選擇他吧!從我們辯護人的角度就是:我們來拆這個房子吧!不過要怎麼拆呢?我個人的策略不外乎兩個,一個是攻擊這棟房子(檢方的事實),一個是推銷另一棟房子(提出辯方的事實)。我覺得這兩個步驟不是都要做,核心應該是先做拆解,如果拆解力道不夠強烈的話,我們再提出一個事實讓法院發現有另一棟更不錯的房子可以選擇,而且還可以增加罪疑惟輕原則的適用可能性。但是拆解檢方所提出的事實一定是主軸,提出辯方事實則是輔助的手法。在這樣的討論之下,我習慣在證據能力的意見表達時,想辦法把那棟房子的梁柱通通拆掉,讓法官不敢輕易選擇它。所以只要是證據能力部分我都會能排除就先主張排除,能排除的部分不外乎就是非任意性自白、傳聞證據、未經具結、筆錄不符等等。證據能力之後,要進入答辯事項的相關意見,亦即涉及證明力的問題,我習慣會去區分它們層級的不同,例如無證據價值的情況,像是雖然有證據能力,但卻是有瑕疵待補強的證據,就好比蓋房子所使用的建材是比較差的,又或者是透過傳聞例外而溜進法庭的證據,也是參考價值是比較低的,所以我會把它們都排除掉,排除完後再看看剩下的證據能不能支撐檢方所說的事實。當我們把這麼多證據拆解完畢後,檢方所建構的事實可能就會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就可以依此更進一步攻擊檢方的主張。但如果今天檢方的主張相對堅實,單純的拆解還不夠,逼不得已時我才會去建構另外一個我覺得更合理的事實版本,說服法官說有別的可能性,亦即有一棟更好的房子,那為什麼要住比較差的呢?一旦做到這個程度,下一個動作通常就是法官會問:既然雙方都表達完意見了,那你們要聲請調查甚麼證據呢?這個地方是我覺得比較難的部分,經驗上曾經遇過幾個問題。
首先,如果我今天一直在攻擊檢方的證據,那代表檢方的事實通常已經搖搖欲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