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針對「王炳忠等人遭拘提、搜索案」之聲明
法務部調查局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指揮下,於2017年12月19日上午以偵辦國家安全法案件為由,約談及拘提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人,並對渠等住家進行搜索,引發諸多法律上爭議。依據媒體2017年12月21日報導北檢所提供之九大Q&A內容,明顯暴露檢調是以約談通知書、傳票及拘票三票合一的辦案手法偵辦本案。
依據報導中Q6、Q7所載「由調查官先行交付約談通知書予各證人,如有證人拒絕到場接受詢問情形,始送達檢察官開立之證人傳票」、「惟證人林○○於收受傳票後仍拒絕應訊,始由調查官請示檢察官同意後,依照同法第178條之規定,出示證人拘票拘提證人林○○到案接受訊問。」可知,調查官於約談王炳忠時,確實同時手握約談通知書、證人傳票及拘票,並視被傳證人之應對,而陸續出示約談通知書、證人傳票及拘票。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規定,警調僅得以約談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接受詢問;而同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祇於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況下,始得對之拘提。前揭條文明白限制對於證人之拘提,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的程序,且必須在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前提下,始得發動。條文如此之「先傳喚、再拘提」之二階段設計,無非是基於比例原則的要求,避免動輒對人身自由採取過於強烈的侵害手段。
本案約談通知書、傳票及拘票三票合一的辦案手法,在刑事偵查實務上至為常見,因為檢調同時握有約談通知書、傳票及拘票等三票,只要被傳訊人(無論是被告或證人)拒絕配合到場說明,警調旋即出示傳票或拘票,並進而拘提被傳訊人。被傳訊人往往亦因礙於警調同時持有三票,於無奈下被迫配合同行。此等「三票合一」的辦案手段,不僅架空前揭刑事訴訟法所要求拘提前應具備「合法傳喚(通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二階段程序,實質上形同直接進行對被傳訊人之拘提,使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78條及第196條之1等規定形同具文,亦使開傳、拘票之檢察官在傳拘之法定要件具備前,即預先開立傳、拘票交付警調,完全失去由檢察官審核傳、拘必要性之功能,更嚴重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此外,本件檢調對於證人傳、拘之作為,亦暴露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對於證人權利保障之不足,而有儘速法制化之必要,以免去目前證人、被告身分轉換所致權利保障不足之爭議。
對於檢警調機關長期三票合一的脫法行徑,本會深切期盼檢警調應回歸刑事訴訟法之相關程序規範,停止再以約談通知書、傳票及拘票三票合一之手段規避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權利保障之設計,以落實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及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新聞聯絡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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