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聲明|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就刑事被告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三位律師為辯護人乙事,曲解為司法院編列預算為兇手辯護並予以抨擊,本會認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應予澄清、以正視聽,特予聲明。】一、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階段的一連串程序。然而無論是何者程序,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處於完全不對等的地位,透過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被告充分行使其防禦權,除有效杜免冤獄外,亦有利於維護審判的公正性,並且可以促成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其中我國法更是明定有強制辯護案件,須有辯護人到場為被告辯護(參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1條之1),否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參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以保護被告利益。二、法律扶助法於民國92年12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3年1月7日由總統公布。立法本旨係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參法律扶助法第1條),其中即包括重罪之偵查、審理程序之律師辯護,尤其是重大社會矚目刑事案件屬之(參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現況法扶基金會是承擔強制辯護案件的主要單位,且法扶制度與強制辯護制度的結合,乃是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權保障及促進社會正義的具體表現。三、當涉及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因關係著是否剝奪被告的生命權,判決確定且執行後將會無法補救,為讓事實調查正確、量刑精緻妥適,須有最嚴謹的法律程序保障,又死刑案件涉及最嚴重犯行(the…
【本會聲明】就立法院昨日(20)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導致人民基本權益保障、機關間權力爭議解決等機制淪為真空,本會深感遺憾,並表達最為嚴厲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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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聲明】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就刑事被告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派任三位律師為辯護人乙事,曲解為司法院編列預算為兇手辯護並予以抨擊,本會認有誤導社會大眾之虞,應予澄清、以正視聽,特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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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聲明】本會就劍青檢改錯解刑事訴訟法新增第153條之10規定之意旨,且嚴重漠視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辯護倚賴權的輕率態度,深感遺憾,並嚴正提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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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聲明】針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2024年1月24日執行搜索、扣押行動後,隨即於官方臉書、網頁上公開搜索影像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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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聲明】 針對立法院於2023年12月1日三讀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