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注意事項:

  • 講座課程不開放學員錄音。
  • 學員可攜帶具有錄影功能之3C產品,但僅能錄下自己的演練過程,供講座個別指導及檢討之用。
  • 實作課程部分學員分別演練證人辯護人,下一輪再交換進行,並由教官隨時介入指導。
  • 由於上課須於模擬法庭進行實戰練習,故上課當日請攜帶正式服裝(律師袍)。
  • 課程均上完會頒發結業證書以茲證明。

刑辯工作坊退費辦法:

第1點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將退還該梯次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惟本會所收取之百分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第2點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將退還該梯次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第3點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將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第4點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第2次上課後(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本會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第5點 若有下列情事,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雙方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學生因前項各款情事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補習班拒絕時,應依前項規定退費。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

課程費用抵充會費辦法:

第1點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條第二項及本會第一屆第三十三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訂定。
第2點 非本會會員參與本會主辦之工作坊並繳交費用者,所繳交之費用得全額抵充入會費,抵充上限為入會費之百分之七十五,並限於活動結束起算一年內行使。
第3點 本辦法自民國109年10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