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5 國民法官法視角下的上訴制度-借鏡美、日的上訴審研討會 側記5 綜合座談與林俊宏理事長結語

日期:111.1.15 14:30~17:00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
報告人:王緯華(Thomas Wang)顧問、顏榕教授、蘇凱平教授
與談人:尤伯祥律師

 

綜合座談

 

顏榕教授:
日本最高法院也有一審判、裁判員無罪之後二審改判有罪,三審維持二審有罪,也沒有司法節制,但這被批評,所以導致2018、19時,他們二審傾向再發回一審,因為大家罵翻之後才有的變化。

王緯華顧問:
依照美國法,無罪的判決是檢察官不得上訴,不管是O. J. Simpson很多這種案子,都算有罪,可是判無罪就尊重,所以不會有檢察官上訴,無罪判決改判有罪的狀況,這是其中一點。另外一個是,針對自為判決或是應該發回,我認為自為判決會碰到的問題比如你對某一方做出一個不利的判決,他有其他的訴訟方式去打破這個僵局。我拿證據被suppress就是不當舉證的原因被排除的狀況來講。

上訴說這些證據應該被排除而未排除,所以發回給一審,然後檢察官找其他證據去調查,因為有可能找其他證據,所以二審不能沒有證據所以判無罪,變成二審又要覆二審,這是不可能操作。

李宜光律師:
請教顏教授,日本二審是不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二審可以斟酌一切,二審可以斟酌其他的證據,我的疑問是,如果日本二審不採起訴狀一本,二審可以斟酌一審沒有提出來的證據嗎?假設,一審是採起訴狀一本,到二審時可以把一審審酌以外的證據,再提出來成為二審審判的依據嗎?這是我的疑問。

我跟這個主題回應幾個看法,第一個,,國民主權固然是國民法官法立法的一部份,但絕不是一大部份。因為我們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司法權本身並不完全是國民主權的表徵,就像美國最高法院可以9個人決定可不可以墮胎,不管民意調查。從美國制憲者的立場來看,9個人可以排除國民的意志嗎?事實上在美國9個人就可以排除國民的意志。

公投的決定是不同意同性婚,可是大法官認為同性婚是合憲,這就產生司法權跟國民主權未必是一致,本質上是有差異。第二,以國民法官法來講,現行法的問題是國民法官法沒有立法的部份是適用刑事訴訟法,所以像是民事訴訟以現行法來看,我認為比較偏向續審制的情形。

我跟各位說明,為什麼國民法官法只有4條上訴審?因為整個刑事訴訟會做大變動,金字塔式的刑事訴訟司法院今年已經草案再送出,行政院會過也會送立法院。金字塔式的刑事訴訟裏,二審就是採事後審兼法律審,把現在上訴的第三審拉到二審,第三審就憲法審。這法案在行政院由羅秉成政委主持會議討論快一年送立法院,但立法院會期過了退回去。今年司法院已經送出,司法院的設計要透過金字塔式的刑事訴訟法跟國民法官法接軌。

他們的想法是國民法官法是大量的事實認定,一審已經事實認定,二審就是法律審,三審就是憲法審。未來刑事辯護律師的範圍會更小更硬,我認為大家要再去思考提出意見,現行的制度二審要採行嚴格的法律審?

就一審事實審,二審法律審,以我的實務經驗,我不認為,二審用法律審可以獲得真正的救濟,因為一審有些的事實未必會調查清楚。所以二審的部份要給予某些程度的事實調查,二審把它接續用民事訴訟的續審制,相對是比較合理公平,用續審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可以接續調查新的事實,可以改變事實證據,是有助於事實的認定。

顏榕教授:
日本的二審不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他在上訴二審時會把一審法院有的卷直接送到二審,這卷是一審經過檢辯雙方同意或是法院同意的證據,跟一審是一樣。起訴狀一本是只有一張卷,證據由雙方出證,但二審是緩和的事後審,他就不再用那樣的方式。

李宜光律師:
是一審審理的卷宗嗎?

顏榕教授:
對。

李宜光律師:
一審審理以外的證物不能列出來?

顏榕教授:
不能。

李宜光律師:
就是把一審的全部送上來。

顏榕教授:
對,但不是起訴狀一本。

林俊宏律師:可是這在操作上會有一個問題,因為在模擬時,會區隔證據能力跟調查必要性,也就是說有證據能力不一定可以在審判庭上出現,因為法院會用沒有調查必要性,不讓它出現在審判庭來處理。而在二審時最常出現就是筆錄,在二審時如果我是檢察官,我能否提出一份有證據能力的筆錄,請求二審法院進行調查,以補足它的合法調查程序。我覺得在目前的法令這個操作模式可能會發生,我不知道未來會怎麼做?

顏榕教授:
可以看我的Power Point第14頁。他們有一個例外規定,就是你一審辯論終結前無法申請調查的證據,這個證據可能會影響事實認定或是量刑,而且這很重要不可欠缺時,例外可以進行調查,跟我們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很像,允許職權調查。但太職權會不會上級說你突襲性裁判?所以比較收縮,他們原則上還是會focus在上訴爭執的事項,職權調查的範圍是當事人申請,可是當事人申請的理由不符合一審辯論終結前這個要件,法官有時候會跳出來職權調查這種情況比較多,都沒有講跳出來職權調查蠻少的,這是一個有二審實務經驗的法官分享。

現場提問者:
我是台北大學碩士班的學生,想問顏榕教授,一個是巧克力罐的案例,另外一個是令和2年的案例,這兩個案例都是一審裁判員認為無罪,二審認為有罪,我想問一審是裁判員認為有罪,但二審認為無罪,他的審查的標準是不是會有改變。

顏榕教授:
我補充令和2年的判決不是裁判員案件,現在日本最高法院的態度不管是裁判員或非裁判員就是用一樣的standard。比較多的實務見解認為,不管撤銷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還是同樣的標準,但我本人不採。我認為只要對被告有利,因為罪疑惟輕就應該要做撤銷,但我是少數說不是多數說,他們實務見解都是採一致,不管裁判員、非裁判員,有罪無罪,就是採一樣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說,要經過檢驗才可以去撤。

王緯華顧問:
這一點就是一個事實審會很大的提高所有人對於法律議題跟程序的重視,因為只有一個事實審,而且事實審的代價非常的高昂,所以在程序跟法律上的議題時會更重視,會變成雙方會很願意去協商,法官也會尊重雙方的意見,因為法官最不想看到又要重來。

有一個好處是,事實審只有一個,會造成救濟上的困難,可是同時程序跟法律議題、憲法的保障會增加很多。

現場提問者:
大家好,我是備位國民法官,我全程參與只是最後審判和評議的部份我不能發表意見,也不能做任何投票跟決定。我就只針對二審可不可以再像提出新證據、推翻前面的事實認證。在整個參與的過程中我們備位國民法官是可以直接提問,提問的過程時我是有疑慮,因為我不確定提問方式對不對,有沒有誘導性,會不會造成中間其他額外的狀況。

還有一點是,我希望可以看到更多的證據,可是我沒有辦法提出新證據的申請,我也追問審判長你審判長、職業法官能不能去提,也是不行,因為現在的國民法官制度是在事前由檢察官跟辯方律師先和議好,提出,就連職業法官也是當天跟我們一起同時收到所有的資料。

審判和評議的過程我們的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在量刑的部份數字上明顯的差別,影子國民法官在罪名的成立上跟最後判出來的是完全相反。國民法官判得比較輕,職業法官判得比較重。我不確定是什麼原因我想說關於某些法律定義的字,比方可預見性還有因果關係,這跟我知識領域所學的定義有落差,這落差除了我概念要轉換之外,我希望這過程中有更多證據來讓我觀念上去周轉或支持,讓我被說服法院的定義是我認同,但我、職業法官沒有這個權力,我覺得很可惜。我是備位,不然要被迫在有疑慮時,我要被強迫去接受這個法律概念,然後必需要做出選擇,我覺得很對不起被告,就先分享這樣,謝謝。

李宜光律師:
我想問是你們評議完做出判決,對案情瞭不瞭解?

現場提問者:
雖然有兩天的時間,這是很緊湊,因為我們國民法官除了要熟悉環境,然後理解整個程序過程,要吸收所有的資料是一大疊每個都要看,所以非常費時費力,這都在考驗國民法官他對很多事情的理解能力速度等等,這次在休息的時間,我們國民法官彼此之間都沒有進行討論,我不確定我們可不可以私下討論,職業法官也沒有跟我們討論,所以其他人他們對案情是瞭解透徹、不透徹,或有什麼的疑問,我不知道大家想法。我覺得我應該算是清楚的瞭解,所以我才會對很多證據覺得不夠有說服力。

在判決和議的過程中,我不確定是因為大家過於害羞或是什麼,我認為我們沒有進行到討論階段,比較像是職業法官,因為他們也盡可能的避免用他們詮釋的方式去影響到每一個法官的判斷,所以他也盡可能維持中立做名詞上的解釋,然後問大家你們聽完之後有沒有更改你們的想法。但彼此中間並沒有進行真正的討論,就有一個提問,然後大家回答自己的想法。據我所知是影子國民法官那邊激烈地辯論到晚上8點鐘。

顏榕教授:
影子這次判無罪?

現場提問者:
他們是判過失傷害罪,國民法官這邊是判傷害致死。

顏榕教授:
兩團都是傷害致死?

現場提問者:
好像兩個也是不一樣的決定,對。

尤伯祥律師:
影子那邊是陪審團嗎?

現場提問者:
不是,也有職業法官。

林俊宏律師:
國民法官法的整個運作上,還有很多需要大家一起努力的部份。上訴審在目前模擬場次還很少,大家看到的問題還在形成中,我認同蘇老師講的,這㰴分的條文只有4條,非常少,將來會長成什麼樣?必須靠大家去把它捏成大家比較能夠接受的樣子,大家將來應該可以盡量去爭取及開展。

(側記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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